外省市在本市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在處理與本單位工會和上級工會的關系時,也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在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他們的生活,全心全意為他們服務;
(二)組織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3)教育員工提高思想覺悟和道德水平,使員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四)動員職工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五)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六)協助人民政府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第五條工會依法與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平等協商談判制度,協調勞動關系,優化投資環境,謀求發展。第六條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工會組織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並有退出工會的自由。第八條各級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市、區、縣應當建立地方總工會。
同壹行業或者性質相似的行業,可以建立市或者區、縣產業工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工會或者幾個性質相近的單位組成的工會會員超過二十五人的,可以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推選壹名組織者主持工作。
建立工會組織必須經上壹級工會批準。
任何未按照中國工會章程建立的組織,不得以工會名義開展活動,也不得代替工會行使職權。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籌建的同時,支持職工籌建工會。
已經開業但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和幫助職工自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建立工會。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阻礙職工依法組織工會,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不得將工會辦公室分配給其他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在審批合同、章程或者進行登記、勞動監察時,支持職工建立工會組織。對於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上級工會組織,引導職工建立工會。對幹擾、阻撓工會組建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第十壹條基層工會組織所在企業終止,或者所在機構、機關撤銷,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壹級工會備案。第十二條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各級工會應當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會員不足25人的應當設立女職工委員會。
市和區、縣總工會可以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職工服務。第十三條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者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第十四條市和區、縣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依法成立的基層工會,符合下列條件,並報上壹級工會備案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壹)成立工會委員會;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辦公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法具有或者已經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意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