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投標人資格不合格而拒絕投標的具體條件
1.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限制投標人投標資格的。
(1)自然人不得參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允許個人參與投標的科研項目除外)。
(2)無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證書被吊銷或註銷。
(3)《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等七部委2003年令第30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同壹品牌、同壹型號的貨物,壹個生產廠家只能委托壹個代理人參加投標。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代理商投標,或者代理商和廠家同時投標,其投標無效。
(4)投標人的投標資格被有關管理部門暫停或取消。
(五)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具有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的,不得參與同壹標段的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投標將被拒絕。
(6)《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七部委2003年第30號令)第三十五條規定,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工作或者監理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法人和子公司(單位),均沒有資格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基於此,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規定了建設工程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關系的具體認定,工程監理、貨物招標的招標文件也可以參照相關規定拒絕投標條件。
(7)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發生合並、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不再符合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2.資質文件不合格。
(1)投標人提交的營業執照、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和其他資格證書,如果超過有效期或其覆蓋範圍不包括本招標項目,則無效。
(2)代理人出具的代理證書表明代理人與投標人不壹致,代理證書已過期,代理項目或代理範圍未涵蓋招標項目。
(3)資質認證是國家強制實施的行政許可制度。如《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如果投標人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資格等級投標,其投標將無效。
(4)國家對列入國家統壹監督管理產品目錄的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制度;對汽車、摩托車等關系人體健康安全、動植物生命健康、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施強制性認證制度;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涉及生產安全、危險性較大的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產品,應當實行安全監察制度。如果投標產品沒有國家規定的生產許可證和認證,且生產許可證和認證已過期或與本招標項目的產品型號和規格不符,且不涵蓋本招標項目,則應拒絕其投標。
(5)聯合體不具備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兩個以上專業供應商需要聯合承擔同壹招標項目的,所有專業供應商必須符合專業資質要求,否則其投標應當被拒絕。
3.投標人的履約能力不合格。
(1)投標人不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生產能力(如對生產場地、生產設備、檢測能力的要求),或施工能力(或服務能力)不符合要求,如主要工裝條件、施工機具等。
(2)投標人未能提供供貨或承接工程和服務的業績,或投標人提供的業績的數量或運行時間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3)投標人處於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履約能力不符合要求。
4.聯合體投標違反法律或招標文件規定的。
(1)招標文件明確規定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但有聯合體投標的。
(2)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將增減或更換成員。
(3)聯合體投標未附投標協議。
(4)聯合體各方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同壹招標項目的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二、因投標文件的構成和格式不合格而被拒絕的具體情況
1.委托書是不合格的
投標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但未提交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有效授權委托書的,授權委托書無效(超出代理期限且授權範圍未涵蓋招標項目),或聯合體投標但未提交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的,其投標可能被拒絕。
2.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
如果投標人自行制作的投標文件格式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不壹致,難以識別評標所需的必要信息,影響評標判斷的,該投標無效。
3.投標文件不完整。
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要求編制投標文件,且其內容不完整(如缺少投標報價表、檢測報告、銀行資信證明、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產品生產許可證、代理證書、業績證明)或關鍵字跡模糊不清影響評標的,投標文件無效。
4.簽字蓋章不合格
投標文件無投標人單位蓋章,無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5.未經允許提交兩份報價單
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的,其投標應當被拒絕,除非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
三。因投標文件中響應內容的重大偏差而被拒絕的具體情況。
1.投標保證金不合格
(1)投標人未按時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足,或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短於投標有效期。
(2)投標保證金形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如現金或銀行保函,但投標人提交了銀行匯票。
(3)出具投標保函的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如招標文件要求的設有地級以上分行的銀行)。
(4)投標保函包含對招標人付款要求或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如對兌現區域的不合理限制)的抗辯。
(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國內投標人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未從基本存款賬戶轉出。
2.合同的主要條件有重大偏差。
(1)招標項目的完工期(如供貨期、完工日期、服務完成日期等。)嚴重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2)招標文件規定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3)修改招標文件中合同條件的主要條款,如限制合同標的、價格、質量、履行期限、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或者擅自增加其他條款,提出對招標人不利的條件。
(四)投標價格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費標準,或者低於成本惡性競爭的,其投標應當被拒絕。
(5)招標文件的供貨範圍(工程範圍和服務範圍)與招標文件的要求有實質性偏差(包括遺漏和補充)。
(6)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交貨地點和服務地點不符合招標人要求。
(7)擬在中標後將工程轉包或肢解後分包給他人,或將主體工程或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
3.技術響應存在重大偏差。
(1)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主要技術參數和標準的要求。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中,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中帶“*”號的主要參數要求或帶“*”號的主要參數沒有技術資料支持。
(2)投標文件技術規格中的壹般參數超過最大允許偏差範圍或最大項數。
(3)投標文件技術規格中的響應與事實不符。
(4)未提交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證明文件(如型式試驗報告、產品鑒定證書等),或提交的技術證明文件與所投產品的規格型號不壹致,不能證明生產招標產品的資質或技術能力。
(5)提交的技術證明文件能夠證明的技術參數與招標文件要求的主要技術參數不對應,或者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主要參數值。
(6)檢測報告內容缺失,不能完全覆蓋招標文件對檢測內容的要求,或出具檢測報告的檢測機構超出驗收範圍進行檢測,未經國家批準或授權出具報告。
(7)技術方案(如產品技術協議、施工組織設計、勘察設計方案、監理大綱等。)與招標文件要求不壹致,經評審認為無法實現招標項目目標的。
4.招標文件也對招標人提出了不可接受的條件。
(1)招標文件作出保留聲明或者提出招標文件規定以外的其他招標人不能接受的商務或者技術條件,影響招標文件效力、限制招標人權利或者給招標人增加額外負擔的,構成重大偏離。
(2)投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短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
5.投標人拒絕澄清。
投標人拒絕按照要求對其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四、投標人因違法行為被拒絕的具體條件。
1.以他人名義投標
(1)以出讓或租賃方式取得資質和資格證書的投標;
(2)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投標的;
(3)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投標人不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
(4)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的投標文件上蓋章簽字。
2.串通投標
串通投標:
(1)在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應當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
(五)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被認定為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
(3)不同投標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有規律地不同;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淆的;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的賬戶中劃轉。
3.通過賄賂謀取中標。
投標人以中標為目的,給予招標人、招標機構(包括其工作人員)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以財物,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損害國家、社會公眾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這是法律所禁止的,其投標將被拒絕。
4.虛假投標
(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和勞動關系證明的;
(四)提供虛假信用狀況的;
(五)提供虛假資質文件等。;
(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其他虛假信息的。
除上述四類違法行為外,投標人有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含有“應當”、“必須”字樣的條款)或禁止性規定(即含有“不得”、“禁止”字樣的條款)的違法行為的,其投標將被拒絕。
不同招標項目應考慮其項目背景設定廢標條件,但應嚴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建議在招標文件中詳細列出投標文件,便於評標委員會統壹尺度,準確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投標文件未經招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二)投標聯合體未提交協議標書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確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六)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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