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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事糾紛記錄

法律主觀性:

派出所調解壹般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章治安調解(令號。公安部125)。具體規定如下:第壹百五十三條對於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調解: (壹)因瑣事與親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發生糾紛的;(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者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公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第壹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調解: (壹)雇兇殺人傷害他人的;(二)結夥鬥毆或其他尋釁滋事;(三)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的;(五)在治安調解過程中,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相互對抗的;(六)在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逸的;(七)其他不適合調解的。第壹百五十五條調解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遵循合法、公平、自願、及時的原則,註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第壹百五十六條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調解。但當事人是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本人同意可以不通知。被侵害人委托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並載明授權權限。違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參與調解。第壹百五十七條調解因鄰裏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熟悉的人參加調解。第壹百五十八條調解壹般進行壹次。壹次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壹次調解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制作筆錄。第壹百五十九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簽署調解書,履行調解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時間、地點、人員、事由、經過、情節、結果、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保存案件證據,與其他文件、調解協議壹並歸入案卷。第壹百六十條經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對因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未履行之日起計算。第壹百六十壹條符合本規定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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