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於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1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
2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2.5 MPa * L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和工作溫度高於或等於其標準沸點的液體(註1-4)。註1-4當容器內的介質是工作溫度低於其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果氣相空間的體積與工作壓力的乘積大於或等於2.5MPa*L,也屬於本標準的適用範圍。因此,工作壓力為0.8MPa、容積為600L的固定式儲氣罐屬於特種設備,其制造需要滿足容量法規TSG R0004-2009的要求。
壓力容器的檢驗與標準:內部或外部承受氣體或液體壓力,對完整性要求較高的密封容器。早期主要用於化工行業,壓力大多在10 MPa以下。合成氨、高壓聚乙烯等高壓生產工藝出現後,要求壓力容器的壓力在100 MPa以上。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十條_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的安全技術規範(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壹條_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和設計審核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鍋爐壓力容器等高能耗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後,方可用於制造。
第十三條_根據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和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部件和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試驗。
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和改造單位,壓力管道的管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和改造單位,應當接受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
前款所稱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具備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和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維修說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明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_場(廠)內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特種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具備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