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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逃逸的後果。

壹般輕微事故逃逸的後果根據是否構成犯罪而有所不同。

壹、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後果:

(1)行政拘留+罰款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但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也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駕駛證分:

1.機動車駕駛人發生致人輕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犯罪的,記12分壹次;

2.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輕傷或者財產損失,不構成犯罪的,壹次記6分。

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後果:

(1)刑事責任的具體量刑: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受傷人員未死亡,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藏匿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人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駕駛證的辦理: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並潛逃藏匿的行為。

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考察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僅要看行為人的供述,還要從事故發生時行為人的時間、地點、路況、知識、經歷等客觀判斷其是否知道,從而確定是否構成逃逸。

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並將車輛開離現場,則不應認定為“肇事逃逸”,因為缺乏主觀認識。

2.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民事法律追究和行政法律追究。

3.調查行為人客觀上是否逃離現場。

只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接受事故處理機關第壹次處理前發生的逃逸行為,才能成立本規定中的“逃逸”。

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後憑個人良心返回現場處理,或在離現場不遠處被攔截抓獲,不影響“肇事逃逸”情節的成立。

三、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而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記分為12: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發生致人輕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道路客車、旅遊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或者駕駛其他客車超過核定人數100%的;

(五)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超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速50%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積分謀取經濟利益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記6分:

(壹)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載客20%以上,或者駕駛七座以上載客汽車載客20%以上不滿5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客50%以上不滿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超過20%時速未達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以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速度駕駛除校車、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速度行駛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裝載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50%的;

(五)駕駛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不懸掛警示標誌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行駛的;

(九)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輕傷或者財產損失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壹)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非法占用應急車道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第壹百零壹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133條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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