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全文如下:
全國廣大網友和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大家好!
我們是河南和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員工,我公司與河南省高院等十余家單位同時受讓鄭州市同壹小區的土地,導致違法原告的無理指責,進而遭受河南省高院的無理判決,遭受了多年的冤屈和巨大的經濟損失。在此期間,河南省高院還出具了兩份(2009)豫法沈航字第070號原陽“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0)字第72號批復意見後,指出河南省高院的錯誤判決,要求立即糾正錯誤判決,河南省高院副院長、行政法院原副院長劉天華為了壹己私利,對此視而不見,仍置正義和法理於不顧,惡意堅持矯情錯誤判決。袁永新和劉天華壹男壹女的枉法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們和盛公司的發展乃至生存。我們再也不能忍受了。因此,為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維護正義;為協助國家大刀闊斧整治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為了迅速肅清腐敗,嚴明法紀,我公司全體員工冒著被打擊報復的風險,集體實名舉報這壹男壹女枉法。在此,希望全國網友能發出聲音,“人肉”曝光兩人的其他違法行為。希望中紀委監察部領導能高度重視,立即行動,將兩名違法者繩之以法,以儆效尤,弘揚正氣!
河南和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遭遇如下冤案-
依法取得土地證的違法當事人獲得市政府。
65438年4月至0995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所屬國有企業河南興宇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土地出讓方式,依法取得鄭州市雁峰小區75765㎡土地(住宅用地)使用權。
公司在完成雁峰小區部分房地產項目後,因國家政策調整(銀行不得設立經濟實體),於2003年前將未開發的土地(住宅用地)轉讓給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和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述單位已分別與星宇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鄭州市人民政府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星宇公司的土地出讓申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土地估價報告、完稅證明等法律文件,分別為上述十余家單位辦理了土地出讓登記手續,並頒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住宅用地)。其中我和盛公司依法取得延風小區3787.3㎡的土地使用權(居住用地)——按原建設用地規劃建設(見0597號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我和盛公司接受的這塊居住用地用於建設幼兒園和小區配套用房。
2005年,我們和盛公司在按照建設用地計劃進行施工準備時,被無理阻攔,迫使項目停工。後來不知是誰在幕後惡意操縱,唆使根本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李繼賢、張明利無理將我們和盛公司和鄭州市政府推上被告席,聲稱我們和盛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改變了用途——將小區的公共用地、綠地改變為居住用地,侵害了燕峰小區業主的利益 且鄭州市政府頒發土地證的程序違法,請求法院撤銷鄭州市政府為我司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
其實在星宇公司轉讓之前,整個小區的土地規劃用途是住宅用地。不可能改變其中壹個的性質,因為它被分成了幾個轉移。壹只母狗生幾只小狗,其中兩只能變成人,不奇怪嗎?是不是因為狗窩離人的地盤太近,母狗和公狗長期抱有想霸占人地盤的想法,久而久之導致了精卵的變異?稱鹿為馬!胡說八道!)。
而且我們和盛公司合法繼承了星宇公司延豐小區原規劃中的托幼等配套服務設施,不存在“公地”和“綠地”項目。所謂“公地”“綠地”,顯然是幕後操縱者和不法原告發明的。我們的公司,和盛公司,是壹家非營利性企業。試想壹下,有沒有可能買壹塊“公共土地”或者“綠地”讓大家免費享用?我們傻嗎?即便如此,壹審法院還是“稀裏糊塗”地立案了,然後又“稀裏糊塗”地讓兩個沒有訴訟資格的原告勝訴了(這不是說法院判決代替了醫院鑒定,把我們都當傻子了嗎?好迷茫!司法悲哀!)。
註:《土地管理法》和《全國土地現狀分類標準規定》:居民住宅和生活設施用地屬於居住用地。幼兒園等用地依法仍屬於居住用地。
神秘的兩原告自始至終保守秘密,鄭州市政府據理力爭,依法誠懇。
本案的兩個原告(李繼賢和張明利)李繼賢,從非法訴訟開始後就再也沒有出現過。關於兩位原告的真實住址和身份,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對我們保密,法院沒有回答...
鄭州市政府在應訴時辯稱:
1.向河南省和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頒發了第0597號土地使用權證,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不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無需重新辦理規劃手續。”
2.基於和盛公司與星宇公司的土地轉讓協議,鄭州市政府向和盛公司發放0597號土地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沒有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和規劃建設用地,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盛公司事後向規劃局申請調整建設用地規劃,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04)第0010號與土地出讓、轉讓手續無關,不能證明鄭州市政府在辦理土地出讓、轉讓手續時違反了法律規定。
3.鄭州市政府為和盛公司核發的0597號土地使用權證明合法,沒有改變土地用途,沒有侵害小區業主利益。
2003年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國土部門和規劃部門均未批準改變用途。因此,鄭州市政府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並未改變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原土地證號。星宇公司取得的(2003) 0364號為住宅用地,和盛公司取得的0597號土地證仍為住宅用地,未改變原規劃用途。原規劃的幼兒園及配套設施如何建設?不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鄭州市政府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手續合法、完備,符合法律要求,不存在過錯,不存在侵害小區業主合法利益的情況。
但即便如此,鄭州中院還是決定撤銷鄭州市政府為我們和盛公司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鄭州中院在承接了何石法官的軍務後對我公司說:“這塊地的使用權歸妳們公司,但妳們公司的人不來法院走壹走。為什麽要贏?”現在不是提倡和諧社會嗎?妳公司的土地已經很和諧了。“看來,原告的幕後壹定有比鄭州市政府的權威更強大的東西。紀檢機關介入後,看壹看也是好事。抱草射兔,絕對是好事。頂級期待:除惡務盡!)。
壹男壹女枉法炮制坑人冤案,攜手謀私,大膽對抗最高法院。
我和盛公司不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鄭行初字第14號行政判決,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法院於2009年2月11日無視我公司上訴意見,分別以(2007)豫法終字第00157號和(2007)豫法終字第00158號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由河南省高院行政庭原副庭長劉天華擔任審判長(現已榮任該院黨委副書記)。她無視法律規定,主觀臆斷。做出的判決漏洞百出,使用的詞語也不是法律術語,可笑至極。比如:
a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確定土地權屬和土地使用性質。而劉天華卻無視法律規定,超越司法職能和權限,非法認定該地塊為他人所有——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綠地和公共用地項目並不存在,但在判決書中,劉天華等人卻憑空在現有托幼等配套設施前加了壹個“中央花園”,以達到混淆視聽的目的。然後借口虛構的“中央花園”是綠地和公共設施,進壹步“講道理”,說“這些都是給小區業主的,所以這塊地應該屬於小區的公共用地”,然後“自然”否認這塊地是住宅用地。同時,得出鄭州市政府不能對這塊土地單獨發證的結論(為小區業主服務的公共設施占用的土地能等同於公共用地嗎?扯淡!另外,河南省高院在雁峰小區的用地是否應該撤銷?這種低劣的騙術恐怕連小孩子都騙不了!陰險卑鄙!矯情又荒誕!)。
B.該判決在混淆概念、錯誤界定土地使用性質的基礎上,繼續以愚人邏輯推理,以誘導給不知情的人以該判決“正確”的錯覺——聲稱我們用錢從和盛公司購買的土地主要是無償的,認定“鄭州市政府的授牌行為意味著上訴人在爭議土地上的建設義務變成了權利”,應屬於改變規劃用途。並“無縫”做出判斷:維持原判(讓我們看看,這些人到底在搞什麽?“手段”和“應屬”是哪個法系的法律術語?僅憑猜測“意思”等詞就能判斷嗎?如果這壹切都行得通,那麽幾個法官家裏藏著菜刀的事實,就可以“意味著”幾個法官會合謀殺人造反,然後在春節前把所有法官判死刑,等待審問。這樣可以嗎?藝低膽大!涵養!)……
期間有人偷偷跟我們說,要想打贏這場官司,必須想辦法上報中紀委,雙規兩個人(其中壹個的老公是房地產商,可能想開發這塊地...這片土地上有壹個司法機關要占著建家室...),否則3000年判決也只會這樣...我們不相信這個觀點,也永遠不會相信。我們當時也認為,法官的辦案能力可能與其職位不匹配——也就是所謂的“低能高配”。同時,我們相信法官們都是慈父般的、盡職盡責的,他們壹定會秉公辦案。此外,我們相信來自法律的正義永遠不會缺席,但它的到來只是時間問題...然而,在我司與河南省高院的不斷接觸和交涉中,卻發現了該案判決異常的壹些線索——鄭州市政府為我司和盛公司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被強行撤銷,使我司合法轉讓的土地無法按計劃建設幼兒園、小區等配套設施,陷入長達七年的官司,是由袁永新、 河南省高院副院長、時任本案審判長劉天華利用手中的裁判權枉法裁判 ...
而且,除了“超越司法職權,無視法律法規規定,主觀臆斷,捏造事實,枉法裁判”的事實外,行政庭原副庭長劉天華、原副庭長袁永新在本案審理中也沒有依法辦事,枉法裁判的主要事實有:
1.幹擾或阻撓投訴,剝奪我司上訴權。
我公司和盛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判決河南省高院(2007)00158,上訴至河南省高院立案庭。劉天華了解到,到立案庭活動,相關人員打招呼也不會立案。河南省人大、省政法委領導對我和盛公司反映的情況作出批示,要求河南省高院將此案作為督辦案件依法處理。該院立案庭仍視而不見,不予受理。2009年9月,我司和盛公司派出河南省信訪接待小組到最高法院反映情況,並提交了申訴申請書和證據材料。劉天華後來才知道,最高法院認為該案是錯案,需要依法糾正,因為害怕情節暴露被查處,所以去了北京。他到最高法院立案阻止最高法院受理,謊稱河南高院會妥善協調處理此案。後於6月11日,河南省高級法院立案庭送達了兩份原陽(2009)070號駁回上訴通知書(劉天華,妳也可以做壹份司法文書的“雙胞胎”。妳準備了多少個版本來應對上級紀檢部門查處的謊言?妳的哪壹句話可能是真的?妳以為妳有能力剝奪上級紀檢部門的調查權,剝奪全國人民的知情權嗎?無辜而邪惡!螳螂擋住車了!)。
2.最高法院決定糾正終審判決的錯誤,河南省高院副院長袁永新堅決拒不執行。
2010,10,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2月9日向河南省高院發函(2010)第72號,指出終審判決認定涉案土地為公有土地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其中,幼兒園用地使用權應屬於和盛公司。要求河南省高院在三個月內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河南省高院立案庭收到此函後,無理扣押,不報,不立案,不執行。
我們和盛公司多次向張立勇、曹衛平等省高院領導反映這個冤案,歷時壹年多。在領導的重視下,該案被立案再審。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真審查該案後認為,終審判決撤銷鄭州市政府為和盛公司頒發的土地證是錯誤的,應當撤銷原判,恢復和盛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二審監督庭也根據規定征求了原終審單位行政庭的意見。行政法院經過合議,也認為判決確有錯誤,應予改判。2065438+2002年9月,第二審判監督庭組織河南行政法學界著名學者專家、省人大代表、CPPCC委員、審判監督庭、行政庭等10余人,進行專題論證,而這次論證會是由袁永新主持的。學者專家壹致認為,懷疑終審判決認定涉案土地為公共土地。頒發土地證的行政行為與規劃法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因為事後改變規劃就認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違反程序。混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決定吊銷土地使用權證書,是錯誤的。本案判決嚴重錯誤,應予糾正。
作為主管法院監督的副院長,袁永新知道終審判決撤銷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是錯誤的。他本應堅持有法必依、有錯必糾的原則,將案件糾正過來。然而,袁永新無視法律。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保護錯案不受追究,他利用審判委員會的最高權力,突然主持審判委員會,在會上定下基調,對委員施加壓力。不允許承辦人上報最高法院意見、專家論證會意見、審監再審意見、行政法院批復意見,無理指責二審監“再審改判極不正常”。在其強大的形勢下,委員們勉強同意維持原來的終審判決(袁永新,妳把審判監督的“監督”看作是強奸的“強奸”嗎?“審判監督”這個詞是不是意味著在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用權力強奸輿論?不分因果!無法無天!)。
呼籲全國網友全力支持,渴望中紀委嚴格查處。
我們和盛公司投入巨資,按照原用地規劃,在合法轉讓的土地上建設幼兒園及附屬設施,為社區及周邊居民服務。這是利國利民的好事。由於錯誤撤銷土地證,土地長期閑置,被小區內個人占用建停車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等單位收到土地後,做了變更方案,完成了居民樓建設。將同壹塊土地、同壹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河南省高院等單位是合法的。將它轉讓給我們和盛公司是否違法?
目前,我們和盛公司面臨破產,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我們不僅要問劉天華和袁永新,在妳們吊銷我們和盛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後,誰將是這塊土地的“合法”使用者?原規劃幼兒園項目應該安排哪個房產中介?
為了捍衛法律的尊嚴,為了維護我們和盛公司的合法權益,為了不讓更多的訴訟當事人遭受和我們壹樣的不公平不公正,我們會不惜壹切代價起訴到底!即使掌握裁判權的袁永新和劉天華做出“如此大膽”應該屬於‘以下犯上’,意味著‘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我們也絕不退讓!
最後,呼籲全國網友全力支持我們的悲憤維權,幫助“人肉”搜索兩人其他違法行為的線索!我渴望中紀委監察部領導體察民情,高度重視我們的實名舉報行為,嚴查兩名枉法官員!
——冬深,寒夜我們統稱立春!
我在此傳達
敬禮!
河南和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30名員工
2013 1 13
血書舉報河南省高院袁永新、劉天華的幕後黑手。
備受社會關註和好評的中原保綠第壹案,牽動著鄭州市國土局和開發商河南省和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神經,前者欺上瞞下,後者竭力撒謊弄虛作假。
當著河南省高院袁永新、劉天華的面,和盛公司舉報河南高院第壹副院長袁永新實名30個血手印被指枉法,肆無忌憚捏造事實,意圖渾水摸魚,欺騙輿論和網民。
在血書舉報袁永新、劉天華到河南省高院的幕後,鄭州市國土局面對省市人民法院的判決和媒體的譴責、批評,壹直沒有向被侵害的業主道歉,壹直不肯承認錯誤。沒有鄭州市國土局官員的暗中支持。要興風作浪,開發商和盛公司絕不會有勇氣顛倒黑白,造謠惑眾。
納悶* * *欣賞,且看該公司如何弄虛作假,捏造事實:
該公司的帖子稱:“河南和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轉讓的住宅用地,是從壹大片住宅用地中分割出12地塊之壹,河南省高院也轉讓了其中之壹。公司無緣無故遇到了官司。”
事實是:位於鄭州市沈北路41號8、9號樓之間的土地,是小區的中央花園。該住宅區早在2000年前就已建成,並已全部售罄。包括河南省高院在內的多個省直單位都購買了團購住宅樓,供自己的幹部在這個小區居住。他們轉讓的土地是自己住宅下面的土地,但和盛公司沒有購買小區內的任何建築,而是想將小區內所有業主使用的中央花園土地轉讓到自己名下,用於重新開發“和盛嘉園”住宅樓項目。
無風不起浪——該公司通過與原開發商河南星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虛假的《陰陽土地轉讓協議》,打擊鄭州國土局,非法取得該地塊的土地證。其故意侵占行為被曝光後,業主當然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怎麽能說他們無緣無故遇到了官司?
該公司的帖子稱:“根本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李繼賢和張明利,無理地將我們和盛公司和鄭州市政府推上被告席,訴稱我們和盛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改變了用途——小區內的公共用地和綠地改為住宅用地,侵害了雁峰小區業主的利益,鄭州市政府頒發土地證的程序違法,請求法院撤銷鄭州市政府為我公司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
事實是:該公司向小區業主出示的土地證及方正地規(2004)第17號顯示,欲在該小區配套用地上建設15837.22平方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獲鄭州市政府批準。在此基礎上,小區中央花園3000多平方米的草坪被惡意連根拔起,81棵樹被挖走,將防止其施工的業主受傷。業主要求法院撤銷鄭州市政府違法發放的批文。這是不允許的嗎?
該公司的帖子稱:“和盛公司是非公益企業。試想壹下,有沒有可能買壹塊“公共土地”或者“綠地”讓大家免費享用?我們傻嗎?即便如此,壹審法院還是以“稀裏糊塗”的方式立案,然後,以“稀裏糊塗”的方式,判決兩名不具備訴訟資格的原告勝訴。這不是說法院判決代替了醫院鑒定,把我們都當傻子了嗎?好迷茫!司法悲哀!”。對此,人們不禁要問,既然該公司聲稱自己不是傻子,為何多次無視國家法律,扮演“賊喊捉賊”的角色?作為專業的房地產公司,難道真的不知道GBJ137-9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嗎?國家標準是否規定城市居住區(住宅小區)綠地在新區建設中不低於30%,舊區改造中不低於25%?鄭州市國土局聯手開發商抗法,暴露其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違法意圖!
帖子稱:“鄭州中院在接受法官何石服兵役後對我公司說:“這塊地的使用權歸妳們公司,但妳們公司的人不來法院走壹走。為什麽要贏?現在不是提倡和諧社會嗎?妳公司的土地被和諧地丟失了...“造謠就更無恥了。作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何法官在鄭州享有公正法官的美譽,這是眾所周知的。此外,河南省高院行政庭原副庭長劉天華、原副庭長袁永新也被附上帖子,稱其在本案中枉法裁判。似乎任何壹個不按照和盛公司的要求進行審判的法官都會成為壹個變態的法官!
帖子稱:“最高法院決定,終審判決錯誤應予糾正,河南省高級中學副校長袁永新堅決抵制不執行。”。
迷惑人的理由就更可笑了。如果最高法院真的認定河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有誤,肯定會改判,直接宣判,絕不會放棄自己的審判權,要求下級法院“糾正”。這是壹個基本的法律常識。公司真的知道這個常識嗎?該公司不能向最高法院出示其購買該地塊的對價發票和銀行匯款證明,以證明其與涉案地塊有利害關系,但最高法院認定河南省高院存在錯誤。這可能嗎?這不是謠言,是什麽!
縱觀公司的帖子,有造謠誤導人的,沒有實事求是的心。其目的是欺騙紀檢監察機關和網民,配合鄭州市國土局把水攪渾,達到* * *抗法的目的。
記住過去,從未來中學習。——具有黑社會性質的沈陽柳永案,其下屬房地產公司官商勾結,強占土地,毆打造反業主,其手法比和盛公司高明。最終還是逃不過法律的懲罰。和盛公司與這家公司有許多相似之處。欺騙可以成功壹時,但絕不會永遠成功!
壹個簡單的道理:惡的對立面是正義,被黑惡勢力痛恨的法官壹定是深受人民愛戴的!
壹個靠欺騙、毆打業主、逃避國家稅收發了財的公司,卻能得到鄭州市國土局的支持和關照,相互呼應聯手抗法,值得深思!
備受社會各界關註的“中原護綠第壹案”被全國各大新聞媒體和網站報道轉載,透明度很高。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此案不僅是人民被告官員的行政維權案件,更是“權力與法律”的較量和體現。此案震動中原,影響遍及全國,具有標本意義!此案必將促進社會進步和地方政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