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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版權侵權的求證與分析。

侵犯著作權犯罪相關案件

丁丁歷險記:圖書盜版案例

2001年5月,中國少年兒童出版社從比利時獨家引進出版了彩色繪本《丁丁歷險記》。同年7月,該社接到讀者舉報,稱在市場上購買的《丁丁歷險記》壹書存在大量錯頁。經核實,國內某少兒出版社確認該書為盜版。經查,該盜版是該社對外合作部編輯鐘子仁利用職務之便抄襲的。從事印刷業務的蘇誌坤負責聯系制版、印刷復制,陳來偽造印刷手續,聯系北京冶金大業印刷有限公司等印刷廠盜印漫畫《丁丁歷險記》5000套,將在北京金星印刷有限公司、北京通州胡各莊西寶村裝訂廠盜印。

2002年6月165438+10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鐘子仁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蘇誌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陳來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萬元。

上海市交通地圖盜版案

上海城市交通圖是由上海市測繪院編制,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江蘇省太倉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地圖作品。上海市測繪院擁有該地圖的著作權,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擁有該地圖的獨家出版權。1999 10,薛墨泉復印了壹份上海市區交通圖。後薛某權委托他人非法復制印制《上海市城市交通圖》15000份,以2.2元至2元不等的價格出售。同年65438+2月初,薛墨泉復印了壹份上海城市交通圖。然後他找到霍,讓霍聯系他印刷。1999 65438+2000年2月至3月,薛某泉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霍非法印刷盜版地圖171500余份,非法經營金額85萬余元。

壹審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薛某全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銷售盜版光盤侵權案

2004年5月,夏長勝、何濤各出資5萬元,租賃南京華鴻苑的房屋作為經營場所,銷售來自& Guangzhou &的商品;在其他地方購買的盜版光盤。2006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會同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門,將正在銷售盜版光盤的夏長勝、何濤等人抓獲,當場繳獲非法光盤231.75萬張。經江蘇省版權局鑒定,音像制品、遊戲軟件侵權復制品20849張,淫穢光盤2326張。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夏、何未經著作權人(商標)許可,以營利為目的,發行音樂、電影、電視作品的光盤、計算機軟件,情節嚴重,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夏長勝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從犯何濤,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高科技員工侵權案

2002年3月、4月,李、黃先後到高新技術公司上班。之後,李擔任高科公司項目經理,負責開發IAD系列產品,即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黃是項目組的研發成員。李、黃多次接觸並掌握了高科公司該系列產品的機密文件。李跳槽後,主持了與高科公司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功能相同的綜合接入設備產品的研發工作。為了開發這種產品,李聘請了壹家高科技公司的黃到該公司工作。兩人利用高科公司掌握的技術信息生產設備並在市場上銷售,銷售金額共計81萬元,造成高科公司損失78萬元。

& amp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由於高科公司享有MG6000系列產品的著作權,且兩被告侵權後非法經營的金額達81萬余元,兩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2007年4月,天河區法院判處李有期徒刑三年半,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黃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萬元。

非法復制電視劇《掃黃先鋒》案

電視劇《掃黃先鋒》的版權屬於在香港註冊的電視廣播有限公司。1998年底,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授予萊德其電視節目《掃黃先鋒》在中國的獨家播放權。65438+1999年9月,舒亞梅利用職務之便,從萊德公司騙取1套廣播磁帶送給海天公司經理陳寶華。後兩人以海天公司的名義,分別與qtv、安電視臺、雲南電視臺簽訂轉播權合同,將造假、復制的播放磁帶出售給上述三家電視臺,非法獲利79萬余元。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判決如下:被告人舒亞梅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65438+萬元;被告人陳寶華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65438萬元;兩人* * *退還萊德公司7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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