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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經濟法嗎?

當然,看下面文章裏的分析。

經濟法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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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分析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濟法的價值和功能以及經濟法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聯系,提出了經濟法概念的新表述。

關鍵詞: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經濟法的出現;具體的經濟關系;市場經濟

介紹

經濟法作為我國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沒有異議,但對經濟法概念的理解和認識還在不斷變化和發展。到目前為止,國家對經濟法仍然沒有壹個權威的定義,經濟法學界也沒有取得統壹的認識。

總的來說,我國法學專家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和理解是隨著國家改革、經濟發展和經濟法制建設的實踐而發展的。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本質和內涵的認識和理解在不斷趨同,但對如何科學、恰當地界定經濟法仍存在分歧。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主要是法律部門能否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經濟法概念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和理解上的差異。

在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上,經濟法學界並不反對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不是全部經濟關系,而只是壹定範圍或某些方面的經濟關系,即部分經濟關系。根據楊子火根教授的研究,我國經濟法學界已實現* * *識或基本實現* * *識的觀點是經濟法的“三個調整”和“五個不調整”。“三調整”是指經濟法調整特定的對象、特定的經濟關系、特定的經濟關系,既體現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又體現對國家權力的必要限制。“五不調整”是指經濟法不調整兩個以上國家協調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活動或經濟行為、民事關系、行政關系、經濟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或經濟權利義務[1]。這是從大的角度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

但是,如何概括和表述經濟法調整的具體經濟關系,能夠反映和體現經濟法的內涵,確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從而很好地界定經濟法的概念,這是壹個見仁見智的問題。

筆者認為,對經濟法所調整的具體經濟關系的理解,應當以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濟法的本質、價值和功能以及各國的經濟法實踐,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經濟法制的現實為基礎,從而得出恰當的結論。

1,經濟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的產物。

現代經濟法的產生主要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由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由於生產社會化和壟斷化的出現,傳統私法的調整失效,產生了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的需要,國家幹預經濟生活。經濟法主要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幹預和調控,是國家憑借權力和法律手段幹預市場經濟活動、管理和協調社會經濟生活的結果。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市場經濟與法律的聯系更加緊密,需要法律調整的方面也越來越多。相關的經濟法規不斷出現和增加,經濟法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這使得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從法律體系中分離出來成為必要和必然,並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其他經濟體制下的壹些經濟性質的法律法規也具有現代經濟法的形式或內容,但不足以在壹國法律體系中構成獨立地位或發揮重要作用。比如在單純的商品經濟時代,很少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作用不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壹切按計劃進行,對經濟的調節主要靠行政和計劃手段,需要經濟法規調整的社會關系並不多。在這些經濟體制下,經濟法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作用不大,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是沒有意義的。

因此,經濟法的產生與市場經濟緊密相連,其發展也離不開市場經濟。可以說,經濟法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這壹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雖然出現較晚,但只在與市場經濟相聯系的階段發揮作用。當社會經濟發展到更高的經濟時代,經濟法也就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

2.經濟法的價值和功能主要體現在克服市場經濟的局限性。

市場經濟是市場機制成為資源配置的基本調節手段的國家經濟運行方式[2]。市場經濟是生產社會化和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結果。當各種經濟資源能夠在統壹的市場中自由流動並得到有效配置時,商品經濟就發展成為市場經濟[3]。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主要通過市場供求、價格和競爭機制來實現。市場經濟主要體現在競爭上,競爭會促進經濟發展,也會帶來壟斷和不公平競爭。要保證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就必須保證競爭是有序的。維護有序競爭,防止無序競爭,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徑就是運用法律手段對國家的經濟活動進行調整並使之合法化,使市場主體和政府的行為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依法行事。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中,法律調整的主要規範是與市場經濟關系最密切的經濟法。

經濟法的價值和任務體現在國家通過實施經濟法來克服市場經濟本身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等缺陷,從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社會正義與公平、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經濟民主與集權的統壹,保證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3.法律和經濟法調整的具體經濟關系與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和協調有關。

壹般來說,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發生在國內經濟運行過程中,是國家幹預這壹過程的結果。國家具有管理國民經濟的重要職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國家根據職能對不利於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行為進行幹預和控制。國家幹預的方式主要是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包括計劃、指導、控制、組織、調節和監督經濟活動。國家幹預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主要通過法律手段。相關市場主體依據國家管理和調節的相關經濟法從事經濟活動時產生的經濟關系,就是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需要法律管理和協調的經濟關系是國家對市場經濟的管理職能、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國家宏觀調控關系、市場主體的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的管理和規範、社會經濟安全關系、可持續發展的公共關系等。國家宏觀調控關系是在行使國家經濟組織和管理職能,運用經濟規律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市場主體的組織管理關系是國家為了規範市場,對企業、經濟組織、個人等各種市場主體進行規範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國家管理與規範市場運行的關系,是國家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正常運行,對市場經濟活動和行為進行規範的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是從公共福利的角度出發,對作為勞動力資源的社會主體在社會保障過程中發生的關系。可持續發展的公私關系是為了保證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調整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生態和環境經濟行為過程中發生的關系。經濟關系的這些方面是經濟法調整的具體對象。

4.結論

綜上所述,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是與市場經濟緊密聯系在壹起的,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內容是國家管理和協調經濟的結果。因此,經濟法調整的具體經濟關系可以表述為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相應地,經濟法的概念可以表述為: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這個概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

(2)經濟法調整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經濟法並不調整所有的經濟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範圍與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有關,是國家幹預市場經濟活動的結果。這個範圍不同於其他部門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3)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市場經濟活動相關。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生的。由於市場經濟本身的存在所導致的“市場失靈”等缺陷的存在,有經濟法存在的必要性,經濟法是為了克服市場經濟的缺陷而產生和發展的。經濟法調整和約束競爭市場中經濟主體的資格、組織、活動和行為,以達到調控和規範經濟的目的。可見,經濟法不同於國家經濟行政法,國家經濟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活動。

(4)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由於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國家幹預市場經濟密切相關。在經濟法調整的範圍和領域中,經濟活動主體的意誌表達不能是獨立的。這是經濟法和民法的主要區別。

(5)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是由許多經濟法規組成的體系。按照壹定的邏輯關系和分類方法對經濟法規進行分類,是壹個有機統壹的整體。它是法律體系中的部門法。

值得註意的是,經濟法的概念是以經濟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來表述的。因此,經濟法的含義不同於經濟法的含義,前者的範圍比後者窄。

參考資料:

[1]楊子火,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和制定經濟法大綱,《經濟法研究》(第2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10。

[2]《辭海》(1999縮減版)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1。

[3],,龔,。新版經濟法。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6。

楊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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