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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不實報告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壹)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審計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規定》明確了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

壹是規定領導幹部不按時報告、少報、隱瞞不報或者發現其他違紀問題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並充分運用於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工作。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審核聯系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凡在審計工作中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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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婚姻、配偶、子女出境、就業等。

(1)我的婚姻狀況;

(二)本人持普通護照,因個人原因出國;

(三)本人持有往來香港、澳門通行證,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因個人原因往來香港、澳門和臺灣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臺省居民結婚的情況;

(6)配偶、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在國(境)外工作、生活1年以上未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包括在私營企業中擔任高級職務的從業情況,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中外方委派和聘任高級職務的情況,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和任職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在國(境)外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資格和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壹)本人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收入;

(3)本人、配偶及與* * *共同居住的子女為業主或* * *為業主的房產、車庫、車位、儲藏室等信息。有單獨的房產所有權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房產所有權證為準,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已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準);

(四)本人、配偶、同住子女* * *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保險等;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信息,包括投資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並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本人、配偶、同住子女* * *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 * *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謂“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的基金和私募基金。所謂“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壽險投資型保險和財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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