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實施。市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衛生、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經濟聯絡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外來人員就業管理工作。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下列單位招用外來人員的管理:
(壹)市級和市級機關、機構和團體;
(二)國家、省、外國駐鄭機構和駐鄭部隊招用外國人非軍人的;
(三)市級以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集體企業;
(四)外商和港澳臺商投資的企業;
(五)市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保的其他企業。其他用人單位招用外來人員的管理,由其所在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第八條外來人員在本市就業前,應當參加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就業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勞動法知識、安全知識、治安管理和公民道德。第九條在本市就業的外來人員,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
(壹)身份證或者暫住證;
(2)崗前培訓證書;
(三)已婚育齡人員的婚育狀況。
外來人員參加就業培訓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為其辦理就業證。第十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必須從取得外國人就業證的人員中招收。因特殊需要招用無農民工就業證的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後10日內為被招用的勞動者辦理農民工就業證。第十壹條政府規定用於安置本市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不得招用外來人員。第十二條外來人員就業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借外來人員就業證。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招用的外來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在招用後30日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招用備案手續。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流動人口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招用的流動人口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六條從事建築、安裝、裝飾、維修、搬運、裝卸等活動的外國組織單位。,需持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來鄭證明和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集體就業證。外地單位進入本市後,新招聘的外來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第三章服務和保護第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人員的服務,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對在本市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可辦理戶口遷入鄭手續。第十八條外來人員辦理相關證件,手續齊全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辦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刁難。第十九條外來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和治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醫療費、撫恤金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