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
(壹)概念和要點
稅收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據職權,通過壹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廢止)稅收法規的活動,即特定國家機關就稅收問題進行的立法活動。
點1從稅收立法的主體來看,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府機關。
要點二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
要點三:稅收立法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這是法律現代化的基本標誌之壹。
觀點四: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修改和廢除稅法也是必要的壹部分。
(2)稅收立法權和程序
1.稅收立法權
稅收立法權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的,通過制定、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範,調整壹定稅收法律關系的綜合性權力制度。
點1稅收立法權的劃分要結合國家壹般立法權的基本類型。壹般來說,立法權分為以下幾種:國家立法權;專屬立法權;委托立法權和行政立法權;地方立法權。
要點2在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
2.稅收法律法規
(1)稅法-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①產生程序(4項):提案-審議-表決-公告。
②有哪些(4部法律):全國人大通過的稅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NPC常委會通過的稅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2012 1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2)稅收法規——目前我國稅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①創建程序(4項):
項目啟動-起草-評審-決策和發布
②有哪些?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都是稅收行政法規。
③效力:稅收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和稅法,但高於稅收法規。
(3)稅收法規——僅限部門規章。
1.稅收法規的權限範圍
(1)法律法規決定的事項,要點三:
(壹)稅收法規只有在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已經對稅收事項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制定,否則,除國務院明確授權外,不得以稅收法規的形式作出規定;
②制定稅收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但不得創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沒有規定的其他內容;
③稅收法規原則上不得重復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明確規定的內容。
(2)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壹般應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條件尚不成熟,可以出臺聯合規定,單獨制定無效。
2.制定稅收法規的程序
特別註意第四項:審議通過的稅收法規經局長簽署後公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上公布的稅收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3.稅收法規的適用和監督
(1)稅收法規實施時間:壹般稅收法規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稅收法規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稅收法規的解釋。稅收法規的解釋與稅收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3)稅收法規的適用。三個適用的規則:
壹是稅收規則的效力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
第二,稅收法規對同壹事項作出了規定。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
第三,稅收法規壹般不應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益而作出的特殊規定除外。
(4)稅收法規沖突裁決機制:
(1)稅收法規與地方性法規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稅收法規不再適用;認為應當適用稅收法規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定。
(2)稅收法規與其他部門和地方政府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決定。
(5)稅收監管
①監督方式:備案審查、送審,國務院有權變更或撤銷稅收法規(如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違反法定程序、同壹事項規定不壹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可以“參照”適用稅收法規,但有權不適用不適當的稅收法規,不能宣布無效或撤銷。
(四)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
1.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1)含義:稅收規範性文件是指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制定、發布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本轄區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要點稅收規範性文件與稅收法規的區別表現在制定程序、設定權、效力、發布形式四個方面。
(2)特點:
壹是屬於非立法行為的行為規範。
第二,適用主體的不特定性。
第三,不可訴。
第四,具有後向效應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