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判向人性化轉變。只有裁判的結果被廣大公眾所接受,才能取得恰當而有效的社會效果。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從法律職業的角度來考慮辦案的結果,更要從壹個理性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來考慮,甚至常常要從當事人的角度來做壹些換位思考,來檢驗自己的判決結論是否具有正當性,從而做出貼近人們生活的判決結論。我們要帶著善意和深厚的感情為當事人排憂解難,不管案件的大小,不管當事人的身份,但他們內心對平等和正義的渴望是壹致的。我們應該充分尊重他們,讓信任、理解、耐心、傾聽這些溫暖的話語在法官身上得到體現,讓善良的基因融入看似冰冷的法律。如果是這樣,我們可以拉近與客戶的距離,讓他們走近妳,與妳溝通,接受妳的觀點。充分理解弱勢群體的困難,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量滿足,安撫他們的情緒。對於生活確有困難,被拒絕的當事人,可以依靠黨委領導,充分利用相關救助政策,給予社會救助。只有這樣,我們的裁判才能更被當事人和公眾所接受。第二,審判的最終目的應該是促進和諧穩定。任何案件都是實實在在的利益糾紛。法官在面對案件時,既要將其視為法律問題、事實問題,又要善於從“案外”和“案上”多角度、多方面分析和思考問題,決不能以案為據辦案,機械司法。我們不僅要看到眼前的當事人,更要看到背後有無數潛在的利益相關者。很多糾紛都不是純粹的法律糾紛,要看到下面的民生、民權、民主問題。很多人對具體的法律規定知之甚少。因此,在辦案過程中,要向當事人解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幫助他們更好地參與訴訟,表達訴求。法官不僅是法律的適用者,也是法律的宣傳者。法院不僅運用審判手段解決糾紛,而且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文明秩序、公平正義,肩負著社會管理的政治職能。第三,審判應遵循“調解優先,結案”的原則。調解具有多元化、多渠道、簡便、靈活、高效、經濟的特點,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有效消除當事人的過度緊張,降低訴訟的對抗性,營造良好的溝通氛圍,避免訴訟過程中的心理極端化,使當事人更加理性、文明。只有當事人自己最了解糾紛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以他們自願選擇的結果應該說是最符合他們利益的,也是最接近當事人所追求的實體正義的。特別是對於涉及社會穩定的案件,如群體性糾紛、婚姻家庭糾紛、鄰裏糾紛等,要通過細致、溫和的調解,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從實質上解決糾紛,減少信訪,降低執行難度,增加和諧。我們應該充分認識調解的積極價值。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持續時間長,對立性強,積怨深,社會影響大,有時受到社會各界和有關機關、領導的關註,法院難以及時作出判決。但如果能正確認識再審調解的特點,把握規律,把握調解節奏,調解成功也會帶來特別好的社會效果。對於不適宜調解或者調解無效的案件,應當按照“調判結合”的要求及時作出判決。在判決時,要找到利益的平衡點,根據法律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件,做出合法、合理、相對公正的判決。在制作裁判文書時,要做到法理與情理相結合,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動人,增強司法判決的親和力,增強公眾對法院的理解、信仰和信任。第四,審判應采取多種措施,促進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裁判不是解決案件糾紛的唯壹手段,在特定情況下也不是最佳手段。比如,群體性糾紛的壹個重要特點就是政治、經濟、社會等因素混雜在壹起。壹些深層次的社會問題和矛盾糾紛,甚至壹些由民事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單靠司法手段是無法有效解決的。因此,更重要的是通過“案外手段”解決糾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在某些情況下,調解人會出現。既然不能杜絕人情和關系,那就要充分利用調解人的“人情”和“關系”,為倡導的訴訟和諧調解服務,讓他們協助法官進行說服調解。許多案件的審判實踐表明,正是由於調解人的參與,消除了當事人的疑慮和顧慮,案件得到了及時妥善的處理。對於涉及群體糾紛、企業破產、勞動和社會保障、拆遷安置等案件,要充分發揮“三調聯動”機制的作用,通過黨委政府的指導協調,積極整合政府和各種社會資源,形成解決糾紛的合力,使各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集思廣益,統壹認識,排除幹擾和阻力,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引導工作。將群體性糾紛中與法律無關的問題和矛盾剝離出來,交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解決,不僅有利於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也有利於解決司法權力有限性與群體性糾紛復雜性之間的矛盾。同時,積極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的作用,努力使絕大多數糾紛和矛盾消化在基層非訴階段,化解在萌芽狀態。五是認真辦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廣泛關註的案件,強化溝通協調意識,不斷改善外部監督環境。在辦理NPC、CPPCC及其代表、委員關註的案件過程中,要註意及時加強與NPC、CPPCC及其代表、委員的聯系和溝通,積極邀請代表、委員旁聽再審,與有關機關、代表、委員充分溝通,爭取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要依法快速處理,及時反饋。對確有錯誤的裁判,要依法予以撤銷和變更,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或駁回已辦理的案件,並及時回復,註意做好送達判決和申訴信息的工作。同時,要重視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與檢察機關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司法工作應當最大限度地發揮積極的政治、法律和社會效果,這不僅是公正司法的要求,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要求。司法監督既要堅持依法糾錯,又要依法及時糾錯,避免造成更多的訴訟成本、公信成本甚至道德成本。同時,要依法維護正確的生效判決,註重生效判決的穩定性,防止隨意啟動再審程序造成法律關系、社會關系乃至生活秩序的混亂。在工作中堅決貫徹“司法為民”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更加及時、適度、有力、有效地平衡各種社會利益,不斷促進法律秩序、交易秩序、社會秩序的規範和穩定。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