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湖北省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湖北省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電力建設和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眾安全和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調度設施、電力通信設施、電力市場交易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輔助設施。第三條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當遵循安全、科學、高效、環保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任期目標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和村(居)民委員會、電力設施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常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自覺保護意識。

鼓勵在建設和保護過程中創新管理方式,采用新技術,推廣先進適用的科研成果,提高電力設施的質量和效益。第七條電力設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依法履行建設和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八條電力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電力設施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對保護電力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電力設施規劃第九條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結合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適度超前、確保安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公眾參與的原則,制定和實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批準和實施電力發展規劃過程中,應當對貧困農村地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和庫區給予支持。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電力發展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電力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電力設施布局規劃,並納入城鄉規劃,按照城鄉規劃審批程序報法定機關批準實施。

編制電力設施布局規劃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經依法批準的電力設施布局規劃應當及時公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十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和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相銜接,統籌安排發電和變電設施、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城市新區、舊區和工業園區規劃時,應當將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納入其控制性詳細規劃,保障電力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預留公共配套電力設施用地、房屋和通道。

電力設施布局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相銜接。第十三條電力設施布局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電力設施規劃區內進行妨礙電力設施布局規劃實施的建設。第十四條道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網、隧道、公共涵洞、橋梁等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電力設施布局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並預留相應的電力通道。第三章電力設施建設第十五條電力設施建設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設施布局規劃進行。

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在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確定的發電變電設施、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區域內進行電力設施建設。

  • 上一篇:河南省工會條例
  • 下一篇:辦公室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