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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會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會員和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第三條本省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第四條本省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依法建立工會。

新建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開業壹年內依法建立工會並開展活動。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五條各級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建立工會組織必須經上壹級工會批準。

各級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六條各級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依法設立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的組織。第八條地方各級工會和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經上壹級地方工會批準,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第九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撤銷、合並或隸屬於其他部門。第十條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組織者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工作。因工作確需調動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委員會和上壹級工會的書面同意。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任期短於任期的,可以續聘至任期屆滿。職工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的,其勞動合同自選舉之日起中止。企業、事業單位保留職工身份,原勞動合同剩余期限延長至不再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任期屆滿未改選的,所在單位應當妥善安排工作。第十二條各級工會和產業工會應當根據其任務和職工人數,配備相應的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

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職工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沒有專職人員的,應當配備兼職人員。專職工會工作人員的數量由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工會協商確定。第十三條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和福利待遇由行政單位承擔。

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工會有權到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工作、營業等場所檢查勞動條件、安全生產和衛生設施。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法律、法規,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有權要求予以糾正。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企業事業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或者職工因健康原因和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企業、事業單位強迫其加班的,工會有權要求其糾正或者要求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與所在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談判制度。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工會提出簽訂、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工會進行協商和談判。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協商、協商或者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工會有權要求當地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工會代表應當參加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企業事業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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