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同法上?風險?,是指壹方的債務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而不能履行,造成損害。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支付風險(或履約風險),即由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後續履約失敗時,債權人能否請求重新支付;
(2)價格風險,即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滅失時,價格風險由誰承擔;
所謂風險負擔,顧名思義,就是指上述風險應該由誰來承擔,換句話說就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分攤上述風險。還有類似風險負擔的概念?風險轉移?。
銷售合同的風險負擔
(1)總體情況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筆經費的具體細目如下: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以交付為準,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後果是: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的原因毀損、滅失,出賣人喪失向買受人主張價款的權利。
2.標的物交付後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後果是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的原因毀損、滅失的,出賣人仍須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
3.部分標的物滅失時,按比例減少風險承擔價,但剩余部分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利的,仍全額計算風險承擔價。
4.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
另外,關於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還需要註意的是,在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
(1)標的物由出賣人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未經出賣人同意運輸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至交付地點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責任。
(2)特殊交易的風險轉移
1,條件交易的風險轉移
民法上的條件可分為延期條件和解除條件、合同附條件和風險轉移附條件,分別論述如下:
如果有壹個延遲條件,銷售將不會生效,直到條件得到滿足。這種情況下的標的物滅失應該怎麽處理?壹般來說,只有合同生效才能適用風險負擔,所以如果停止條件,風險方就轉移了。比如,試銷是典型的附延期條件的買賣合同,在購買時買受人表示條件已經達到,合同才會生效,所以試銷的風險轉移時間不是標的物交付的時間,而是買受人表示購買的時間。
如果附加了終止條件,則在條件滿足之前,將被視為有效銷售。這種情況下標的物滅失應該怎麽處理?誠然,壹旦達到終止條件,合同將失去效力,但終止條件不溯及既往,因此轉移的風險不受影響。比如分期付款買賣中,當事人通常約定所有權的保留,這實際上是壹種附終止條件的合同。壹旦買方未能按時付款,並達到壹定水平(有條件的成就),就可以終止銷售。在這種情況下,風險轉移仍然發生在交貨時,不受終止的影響。
2.樣本交易
樣品的買賣是無條件的,但伴隨著按樣品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故應適用買賣的壹般規定,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
3、在途貨物的銷售
《合同法》第144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拍賣
我國拍賣法沒有規定拍賣財產的風險何時轉移。拍賣與普通買賣相比,只是簽約程序上的區別,拍賣程序只是簽約的工具。因此,對風險負擔也應適用同樣的規則,但應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不同情況:對於動產,拍賣標的物往往會兩次交付,壹次由委托人交付,壹次由拍賣人交付給買受人。對於首次交割,不會有風險轉移,因為拍賣人不享有標的物的實際權益,拍賣標的物的風險應在拍賣時轉移給買受人,因為此時委托人(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存在指令交割;對於不動產,由於拍賣人並不實際占有標的物,風險仍應在出賣人實際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
(C)不同違約形式下的風險負擔。
1.延期履約的風險負擔
我國《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交付,買受人也要承擔遲延受領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不完整的性能和風險負擔
不完全履行包括定性的不完全履行(瑕疵支付)和定量的不完全履行。
首先,關於出賣人瑕疵支付的風險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據此,當出賣人交付質量不符合約定,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買受人拒絕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關於數量履行不完全的風險負擔,要看標的物是否可以分割。如果標的物可以分割,部分履行有利於債權人,那麽根據《合同法》第133條的規定,交付部分的風險仍然可以轉移。如果標的物不可分割或者標的物雖可分割,但部分履行對債權人不利(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法對這種情況下的風險負擔沒有明文規定,其風險負擔可以比照瑕疵履行原則處理。
其他著名合同的風險轉移
(1)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231條規定:?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物的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租或者不付租金;因租賃物全部或者部分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這壹規定,租金的風險由出租人承擔。
(2)融資租賃合同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壹般認為還是交付風險負擔。雖然融資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不承擔融資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而是由承租人承擔。如果租賃物丟失,承租人仍需支付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的損失。
(三)合同
在合同風險分配上,合同法沒有規定。理論上,我們應該區分材料和服務的風險,即報酬,並確定各自的風險承擔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