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案壹般應按屬地原則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報案;
2、口頭報告應接受警察的詢問,並做好記錄;
3.舉報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線索,不得誇大事實或者誣告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報案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保護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不願公開姓名和被舉報行為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予以保密;
6.如果舉報的案件不屬於刑警支隊管轄,妳有權要求接待人員解釋,引導妳向相應部門舉報。
因為完全按照法律規定,丟了東西,只要報案就可以了,公安機關會負責調查;拾到失物交給公安機關或失主就行了。不僅沒有責任,還可以要求車主承擔產生的車費和保管費。
但是,警察不是神仙,也不能解決所有的丟失、被盜案件。所以作為受害者,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量提供線索。然後,等事情自己發展。如果是大案,可以多聯系警方。我不知道有什麽好辦法——也許妳可以試試自己懸賞征集線索?此時,最重要的是平時要保持警惕。雖然很難過,但我也無能為力。
至於找事的情況,想幫別人又怕出問題,其實很簡單。無非是主動留下相關證據。我覺得最好打110報警說明情況,或者直接把東西送到最近的公共服務機構(不限於公安機關)和媒體(如報紙、電視臺、電臺)。
但是,這些做法會大大影響做好事的幸福感。拿起iPhone被誣陷的同學,即使不“和解”,也不會真的被追究責任。畢竟沒有不利於他的證據。但是被拖進這種事情來處理日常的偵查訊問已經夠麻煩的了,會影響妳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如果我是妳,我會在警察調查完之後要對方的名字,到法院起訴對方侵犯名譽權,道歉並賠償因誤工或影響休息造成的損失。無論我是否勝訴,我無論如何都會把他們拖進訴訟,讓他們也能體驗走司法程序的“幸福”。
我能為丟失的物品立案嗎?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自訴等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已經發生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如果撿到錢的人拒絕歸還,就涉嫌侵占罪,然後可以立案。
(1)法律條款
刑法第270條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起始金額
侵占罪的起點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的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是侵占罪從違法到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分界點。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只能以占有較大數額的財物構成,那麽“數額較大”的起刑點如何確定?有人認為數額較大可以參照盜竊罪的起刑數額,也有人認為起刑數額可以參照貪汙罪。
司法解釋的標準是1000,有些地方的立案標準是5000。
既然財產的價值隨著磨損和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麽行為對象的價值如何確定?計算該值有兩種主要方法:
壹是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等質量和數量的房產所需要的錢數;
二是折舊價值,即按壹定折舊率計算的房產價值。行為人的價值原則上應當按照行為人拒絕返還或者自首時的重置價值確定。
丟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則
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失物損壞或丟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篇文章是關於遺失物的保管。拾得的遺失物應當妥善保管,然後返還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遺失物無人認領前,也應當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遺失物難以保管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公安機關可以及時拍賣、變賣、留置價款。拾得人和有關單位不得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