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解決州際法律沖突的途徑
從沖突法的角度看,美國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區際私法和國際私法沒有嚴格的區分,各州法院解決州際法律沖突的規範與解決國際法律沖突的規範基本相同。當然,在解決州際法律沖突時,必須遵守憲法中的壹些限制性條款,但美國沖突法的最大特點是其基本規則既適用於州際法律沖突,也適用於國際法律沖突。正如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所指出的,在正常情況下,本重述所界定的原則適用於具有多國因素的國際私法案件,也適用於國內國家之間的沖突案件。
(B)憲法對州際沖突法的限制
如前所述,美國州際法律沖突主要由各州依據自己的州際沖突法解決國際法律沖突。但是,為了保證國內民商事交往的正常有序,美國對區際沖突法的憲法限制也十分突出,主要包括以下規則:
1.完全的真誠和信任美國聯邦憲法第4條第3款規定,各州應對其他州的公共法令、記錄和司法程序充滿真誠和信任。該條款要求,其他州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應就其實體問題進行審查,而應視為有效判決。只要法院擁有管轄權,其判決也應得到充分信任和認可。這項規定確保壹個州的有效判決可以在該國任何地方得到承認和執行。
2.各州公民待遇平等。美國聯邦憲法第4條第2款規定,各州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各國不得拒絕給予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護。這壹規定為所有國家公民之間的平等待遇提供了憲法保障。
3.美國聯邦憲法第14號法律正當程序修正案規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剝奪美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任何人也不得未經正當程序喪失其生命、自由或財產。正當程序要求“基本公平”。如果訴訟地與當事人或訴訟之間沒有合理的聯系,那麽適用訴訟地法就基本不公平,因為這種結果不是當事人所預見和預期的。該條款在限制法律選擇方面起著主要作用,但這種作用只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它不要求壹個國家適用某壹法律,只要求它不選擇與案件沒有重大聯系的法域的法律,以實現公平和實體正義。
(3)管轄權劃分的規範
(壹)解決州際法律沖突的途徑
從沖突法的角度看,美國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區際私法和國際私法沒有嚴格的區分,各州法院解決州際法律沖突的規範與解決國際法律沖突的規範基本相同。當然,在解決州際法律沖突時,必須遵守憲法中的壹些限制性條款,但美國沖突法的最大特點是其基本規則既適用於州際法律沖突,也適用於國際法律沖突。正如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所指出的,在正常情況下,本重述所界定的原則適用於具有多國因素的國際私法案件,也適用於國內國家之間的沖突案件。
從統壹實體法的方式來看,美國采用聯邦立法機關制定某種統壹的實體法,由各州采用,或者類似的實體法由各州采用,兩種方式相結合來解決其州際法律沖突。就前者而言,自19世紀以來,美國聯邦立法成為統壹其法律的重要方式。比如1877的《州際商法》和1890的《謝爾曼法案》都是由聯邦機構制定並在全美實施的法律。今天,聯邦機構發布的法律和規則仍然是美國法律統壹的主要來源之壹。但是,作為壹個聯邦制國家,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了聯邦立法權的範圍。所有未列出的剩余權力都屬於各州,私法的大部分法律屬於各州的立法管轄權,因此僅靠聯邦立法機關制定統壹的實體法是遠遠不能解決州際法律沖突的。為解決這壹問題,美國更頻繁、更廣泛地采用後壹種統壹方法,即在壹些官方、半官方或無法律效力的非政府組織提供的“示範法”基礎上,各州立法機關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實體法,從而實現法律的統壹。美國在這方面的實踐較為突出,其中統壹州法全國專員會議、美國法學會、美國律師協會等專業組織發揮了重要作用。廣泛采用的《統壹商法典》和其他文本屬於這些組織提供的“示範法”。這種方式無疑加速了美國法律統壹的進程,擴大了法律統壹的範圍,促進了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
(B)憲法對州際沖突法的限制
如前所述,美國州際法律沖突主要由各州依據自己的州際沖突法解決國際法律沖突。但是,為了保證國內民商事交往的正常有序,美國對區際沖突法的憲法限制也十分突出,主要包括以下規則:
1.完全的真誠和信任美國聯邦憲法第4條第3款規定,各州應對其他州的公共法令、記錄和司法程序充滿真誠和信任。該條款要求,其他州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應就其實體問題進行審查,而應視為有效判決。只要法院擁有管轄權,其判決也應得到充分信任和認可。這項規定確保壹個州的有效判決可以在該國任何地方得到承認和執行。
2.各州公民待遇平等。美國聯邦憲法第4條第2款規定,各州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各國不得拒絕給予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護。這壹規定為所有國家公民之間的平等待遇提供了憲法保障。
3.美國聯邦憲法第14號法律正當程序修正案規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剝奪美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任何人也不得未經正當程序喪失其生命、自由或財產。正當程序要求“基本公平”。如果訴訟地與當事人或訴訟之間沒有合理的聯系,那麽適用訴訟地法就基本不公平,因為這種結果不是當事人所預見和預期的。該條款在限制法律選擇方面起著主要作用,但這種作用只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它不要求壹個國家適用某壹法律,只要求它不選擇與案件沒有重大聯系的法域的法律,以實現公平和實體正義。
(3)管轄權劃分的規範
美國的區域法律制度是典型的憲法模式,即各州的權利和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和與聯邦的關系由憲法明確規定。美國聯邦憲法第10條修正案規定,凡本憲法中未授予中央政府或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聯邦憲法》明確劃分了立法管轄權和司法管轄權。對於前者,聯邦憲法第1條第8項規定,除破產法、海事、專利和著作權外,其他私法事項屬於各州立法權限。這就決定了美國各州的沖突法不可能對上述美國各州的民事案件有管轄權,而美國憲法是按照聯邦事務和州事務的標準來區分的。主要的聯邦問題是:(1)聯邦法律問題。美國聯邦憲法第1節第3條規定的有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基於美國憲法、法律以及在美國授權下締結和將要締結的條約的案件屬於這壹類。(2)聯邦或州為壹方當事人的案件。美國規定,最高法院對任何以州為壹方的案件或州與聯邦政府之間的訴訟都有初審管轄權。(3)不同州的民事訴訟。
管轄權特別是立法管轄權的規範是否屬於區際沖突法的範圍尚無定論,但不可否認的是,管轄權特別是立法管轄權的規範不僅影響區際沖突法的產生,而且限制區際沖突法的範圍,這壹點已被美國的許多案例充分證明。可以說,管轄權規範是消除或部分消除區際法律沖突或區際沖突法的法律手段,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探討。
(D)沖突規範在國家間沖突法中的適用。
1.屬人法連接點的確定美國以住所地作為確定屬人法的連接點,而不考慮州際或國際法律沖突。實踐證明,對於美國這樣壹個人口遷移和定居自由度很大的多法域國家來說,過去確定屬人法是方便可行的。結束語
中國區際法律沖突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這是世界上任何壹個管轄權復雜的國家所沒有的。能否及時妥善解決這壹問題,已成為實現“壹國兩制”構想、完成統壹大業的壹個關鍵而緊迫的問題。如果能夠認真研究處於當今沖突法發展核心的美國的相關立法和實踐經驗,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無疑將大大加快中國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的步伐。
參考微公眾:hongjingus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