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也稱為不履行合同債務。這裏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也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約債務的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和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國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式的分類不同。
二。違約處理
單方違約的處理
(1)預期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稱為提前違約,是指壹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的本質是壹種違約,可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所謂明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壹方當事人明確無誤地向另壹方當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廣播違約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當事人根據對方的行為,預測自己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其構成條件為:1,債務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2.守約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有上述情形;3.違約方不願提供適當的履約擔保。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應依法選擇以下救濟方式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1,采取自救措施維護自身利益。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守約方有權因預期違約而解除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國際合同,並向對方要求賠償。這壹規定更適合於明示違約。但對於默示違約,守約方因害怕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而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是不合適的。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或者中止履行的準備,以避免擴大自身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在預期期限內提供適當的履約擔保。如果對方在處理期限內未能提供適當的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確違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自救措施類似於行使不安履行的抗辯。
2.尋求司法救濟,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8條規定,壹方違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措施對於明示違約容易操作;但對於默示違約,守約方在訴諸法律之前,必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證據,否則會因為證據不足而對自己不利。
3.持有合同的有效性,等待對方履行。當壹方當事人預期違約時,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堅持合同的效力,因等待而要求或等待另壹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看看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改變,再決定是否采取相應的措施。對於明示違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違約通知,而不是只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違約,守約方此刻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違約,可以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對方到期不履行的,可以根據不履行的實際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未能履行
不履行,又稱完全不履行,是指債務人對自己的義務完全沒有履行。具體而言,是指債務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期滿後仍能履行合同的行為。前者是指不能履行,後者是指拒絕履行。[5]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債務人在客觀和主觀兩方面的不同表現。前者不履行是因為客觀上不能履行,而不是主觀上不願意履行;後者不履行是因為主觀上不願意履行,而不是客觀上不能履行。
1,無法執行。即不能支付是指由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債務的內容客觀上無法實現。
2.拒絕執行。也就是說,履行期限到來後,壹方有履行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1)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2)債務人拒絕履行的表示作出後,未經債權人同意,原則上不得撤回。否則,債權人有權以因對方違約致使債務的履行已無必要為由拒絕接受,並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3)在雙務合同中,債務人同時喪失履行抗辯權,債權人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義務;(4)債務的履行有保證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在物權擔保中,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物權以滿足債權的實現;(5)債權人認為有必要履行的,可以依法請求強制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可以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延遲履行義務
1,支付延遲。履行期限屆滿後限制債務人履行能力,但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履行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1)法定債務必須存在;(2)履行必須是可能的;(三)不能按期履行;(4)遲延履行沒有正當理由。遲延支付應當依法承擔以下法律後果:1)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債權人因遲延支付造成的損失。遲延支付致使債權人喪失履行利益的,債權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2)遲延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債務人應當依法承擔不履行的責任,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責任。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債務人能夠證明即使不遲延付款,標的物也會毀損、滅失,則可以免除責任;3)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三條,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2.延遲接受。即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及時接受履行。其構成要件是:1)合法債權必須存在;2)債務人已經實際按期履行並適當履行;3)債權人未能按期接受履行;4)債權人無正當理由延遲承兌。債權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因逾期提貨給債務人造成的保險費、代管費、運輸費等損失。如果是給付金錢的義務,債務人在遲延受領期間可以停止支付債務的利息;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還應當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4)不當履行
1,缺陷保護費。即債務人雖已履行債務,但履行標的有瑕疵,降低或喪失了履行標的的價值或效用,導致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不能完全實現。瑕疵擔保金的法律後果是:65,438+0)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如果標的物瑕疵擔保金可以補正,債權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65,438+065,438+0條的規定,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對方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因此不承擔遲延接受的責任;2)債務人應對因瑕疵擔保更正而導致的債務延期支付承擔責任;3)根據《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債務人采取補救措施後,債權人有其他損失的,債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標的物的瑕疵或者瑕疵不能補正或者雖能補正但對債權人無實際利益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即返還貨物並要求賠償損失;(5)債權人催告債務得不到糾正的,可以請求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2.傷害賠償。即債務人不當履行造成債權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失。債務人交付患有傳染病的牲畜,導致債權人其他牲畜死亡的。《合同法》沒有對傷害賠付做出具體規定,但《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傷害給付的法律後果是: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債務人應當賠償損失,無論是人身傷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論是實際利益還是可得利益。另外,壹般容易形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重疊,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其他不完整履行行為。
不完全履行不僅包括遲延履行和不當履行,還包括部分履行、履行方式不當、履行地點錯誤和其他違約行為。對於部分履行,債務人可以根據部分履行不履行、拒絕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因部分履行而喪失實際履行利益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履行方式不當或者履行地點錯誤的,債務人可以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行為都構成違約。比如《合同法》第72條規定,只要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就不能作為違約處理,不能壹概而論地判斷當事人的履行是否構成違約,主要履行是否違反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是否損害債權人的履行利益。
雙方違約的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每壹方違約,應當根據其具體違約的法律後果,向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不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所謂過失相抵,是指當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時,法官可以按照過失比例在債權人與債權人之間分攤損害,以減輕或者免除債務人的賠償責任。過失相抵最早適用於侵權法領域,但現代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大部分民法都將這壹制度延伸到了合同法領域。《合同法》之所以沒有對雙方違約規定過錯相抵原則,主要是由於雙方違約的復雜性,過錯相抵與雙方違約在適用上有三大區別:壹是過錯相抵適用於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領域,而雙方違約適用於債務不履行領域;第二,過錯抵銷是相互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責任抵銷,雙方的違約責任不僅限於賠償損失,還包括實際履行、強制改正、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方式,有時不同的責任方式不能抵銷;第三,在過錯相抵的情況下,雙方的過錯是對受害方損害的同壹原因,而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每壹方的違約通常是對另壹方損害的單獨原因。因此,對於雙方違約的處理,首先要區分雙方違約的具體形式,然後據此確定各方的責任,分別向對方承擔。但參照第99條和100條規定,雙方責任屬於同壹種類且根據性質可以相互抵銷的,雙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相互抵銷各自的責任;如果雙方責任不同,但雙方協商壹致,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可能發生沖突。另外,如果合同壹方或雙方有兩個以上多數,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會發生更復雜的連帶責任或連帶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
三。未能履行
完全沒有實現
不履行,又稱完全不履行,是指債務人對自己的義務完全沒有履行。具體而言,是指債務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期滿後仍能履行合同的行為。前者是指不能履行,後者是指拒絕履行。[5]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債務人在客觀和主觀兩方面的不同表現。前者不履行是因為客觀上不能履行,而不是主觀上不願意履行;後者不履行是因為主觀上不願意履行,而不是客觀上不能履行。
無力履行
指由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債務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現。
拒絕履行
也就是說,履行期限到來後,壹方有履行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
(1)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
(2)債務人拒絕履行的表示作出後,未經債權人同意,原則上不得撤回。否則,債權人有權以因對方違約致使債務的履行已無必要為由拒絕接受,並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在雙務合同中,債務人同時喪失履行抗辯權,債權人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義務;
(4)債務的履行有保證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在物權擔保中,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物權以滿足債權的實現;
(5)債權人認為有必要履行的,可以依法請求強制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可以請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四。法律後果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為:第壹,對於自始不能履行有效合同是否可以歸責於債務,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此外,如果違約者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者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二是由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第三,由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債務人暫時不能履行。不能履行的原因明確後,債務人應當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的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四是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債務人可以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繼續履行可以履行的部分,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同時承擔違約責任;部分履行不能實現債權人的締約目的的,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第五,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如下:(1)解除原債務。由於暫時不能履行,在障礙不能消除之前,債務人對遲延履行不負責任;(2)在不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3)除《合同法》第117條規定的違約責任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