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法制部門制定,壹般稱為某某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而地方性法規只在壹定行政區域內有效。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國務院各部委稱為部門行政法規,其余稱為地方行政法規。根據《行政法制定程序條例》,制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的專屬權力。因為法律的制定需要人大開會、表決等壹系列相當復雜的程序,行政法規在制定程序的靈活性上有相當大的優勢。
由於中國人口眾多,科技進步迅速,各種法律事件層出不窮。如果有壹些小的法律空白,就要制定法律,既浪費資源,對國家也沒有必要。因此,國務院作為國家的常設最高行政機關,肩負著填補壹些小的法律空白的責任。
另外,中國是單壹制國家,地方權力不是基於人民自治,而是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不存在中央政府不能幹預的保留權力。
1954憲法沒有規定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所以地方人大沒有立法權。
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發展經濟必須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所以1979的《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賦予地方政府壹定的自主權。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這是由我國的政治制度、國家結構和歷史傳統決定的。
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通過制定和頒布行政法規,執行法律和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決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履行職責的重要形式。
行政法規畢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它只屬於“準法律”的範疇。
中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可見,行政法規本身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從屬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與具有法律性質的地方性法規有許多重要區別。
(1)行政規章是法律意義上對壹般行政相對人具有約束力的規範。它不同於壹般的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號召等。後壹種行政相對人只能接受其影響,而不必服從。
(2)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權力的強制力執行的。
(3)行政法規雖然不是國家權力機關直接制定的,但行政法規的主體是我國憲法和組織法明確授權的準立法機關。行政法規已被公認為當今各國授權立法的產物。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據行政法規外,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將法規合法化作為行政審判的參考,也意味著我國的行政法規實際上具有“參考法”的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九條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