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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別指什麽?

(壹)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1)保險人。保險人又稱被保險人,是保險業務的經營者,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同時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承擔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中國的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投保人。投保人又稱被保險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根據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申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③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4名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即它是指定的領取保險金的人,所以也叫保險受益人。

受益人應具備兩個條件:壹是保險金請求權;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或約定並在合同中註明。

(二)保險合同的標的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同壹客體。保險合同的標的與保險標的有關,但不是保險標的本身。

保險合同雙方的目的是實現保險經濟保障,即在約定的條件下,保險人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或損失進行賠償或給付。這種保險保障不是重新創造同壹個標的,而是恢復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經濟價值水平。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保險條款,是指規定雙方權利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的書面條款,是雙方履行合同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分為基本條款、附加條款和保障條款。

擴展數據:

第壹,概念;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目的,同意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支付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相應地,繳納保險費是被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特點: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享有壹定權利而必須支付壹定對價的合同。

雙邊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投機性合同

幸運合同是指簽訂時效力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壹方不壹定履行給付義務,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給付義務。

附約

回音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雙方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先擬定,對方只表示是否同意的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雙方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高於其他合同。

三。合同的生效

1.有效保險合同的含義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生效”和“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保險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條款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要求雙方當事人遵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兩種關系:壹是合同壹旦訂立,立即生效,雙方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二,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成立或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中國采用“零時間保險制度”。即合同成立次日零時生效,或條件成立或期限到達次日零時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保險合同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的基礎上表示真實。

參考資料:

保險合同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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