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10條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所謂公共利益,壹般是指國防建設、公用電信建設、市政建設、交通運輸、大型水利工程等。,而廣義上也包括政府投資土地或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建設活動的目的。
國家征用土地有什麽特點?
1.國家征用土地是具有主權的國家行為。
2.國家征用土地是壹種行政行為。
3.征地不需要雙方協商同意。
4.接受土地征用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對國家的義務。
但是,農民有知情權、確認權、聽證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電[2010]10號),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非法強制征地拆遷,征用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統壹組織領導下依法有序進行,並在征地前及時公告。征求群眾意見,向群眾提出合理要求,必須妥善解決。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得不到保障、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征地程序主要分為前置審批和後置審批兩個階段,即前置審批和後置審批實施。
(1)預審批階段
1.確定征地位置範圍相鄰,四個方向要明確。
根據城市建設的需求和擬建項目的土地用途,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區和城市規劃區確定征地區塊。
2.征地預公告:征地依法報批前,書面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征地用途、地塊位置及相關要求。
宣布遷移墳墓和寺廟。
聽證告知權:被征地村民小組有權就被征收土地的補償審批和安置申請聽證。
深入村組,召開動員大會,爭取群眾支持。
預公告後搶建搶種的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執法檢查:國土部門會同住建部門加強對擬征收範圍內土地的執法檢查,嚴禁搶建、搶建、搶種。
組織調解部門調解土地權屬等糾紛。
3.土地征收調查
征地單位應當對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組進行實地調查,全面了解被征收土地所涉及村、組的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年產值等情況;調查被征收土地的權屬、類型和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類型和數量。
土地所有權以土地證為依據;地類和面積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和勘測定界成果為準,確保被征收土地權屬清晰、地類和面積準確。
調查結果應與農村集體組織、農民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確認,並妥善保管檔案。對拒絕在調查表上簽字蓋章的,征地單位應當做好取證工作,並將調查結果公證,作為實施補償的依據。
4、涉及房屋拆遷的,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需要搬遷的農業人口臨時安置點、永久安置點和生產預留用地的規劃選址。
涉及辦理社保、使用林地手續的,征地部門在完成征地調查後,應組織材料按規定到市區社保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1)做好社保計劃;(二)辦理林地使用審查意見。
涉及征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5.計算征地補償標準。
計費主體名稱: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竹果樹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獎勵補助費、桿線、管網遷移費、測繪費、清臺費、場地平整費(配套設施費)、工作費等。
6.擬定征地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審批後及時組織征地單位和相關權利人商談並簽訂事宜。
7、國土部門根據征地初步調查資料和測算的征地補償標準,制定“三個方案”,並組織完善相關用地審批材料,逐級上報審批。
(2)審批後階段按照(兩個公告、壹個登記程序)進行。
1,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方案依法批準後,除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市人民政府將公布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措施和辦理征地補償時限等。在土地被征用的村和組。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補償內容以被征地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逾期未申請征地補償登記的,視為放棄;但是,除非有正當理由推遲。
3.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在進壹步核實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後,征地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村、組進行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4、聽證或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
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見,及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組織協調失敗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並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有關意見和材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5.組織征地工作,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不得阻撓征地。征地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相應的安置工作,並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監督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
6.土地交付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及相應安置工作到位後,按期清理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驗收合格後交付土地。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市拆遷辦以市國土資源局名義發出通知書,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征地單位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征地資料歸檔管理。
實施征地拆遷的單位應當自土地交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征地資料歸檔完善並移交市國土資源局檔案館管理。
關於征地補償的若幹法律法規
二、征地補償項目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指國家因被征收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減少或耕地不足的損失而向被征收土地所有者作出的補償。
2.安置補助費:指因國家征收土地造成生產生活困難,國家給予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農民的必要的生產生活補助費用。
統壹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費的主要依據。征地補償費在統壹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擬征用耕地的種類和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當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原征地補償標準計算確定。
3.青苗補貼:因為耕地上有未耕種的作物,所以青苗必須銷毀。如果是短期作物,按其產值補償。如果是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進行合理補償。
水產養殖青苗補償,根據不同養殖品種、養殖方式、養殖設施給予補償。
4.地上附著物補償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進行拆遷、遷移、恢復、拆除和砍伐的國家補償。
各種建構築物包括:框架房、磚混房、磚木結構房、土墻房、簡易工棚、室內裝修、外墻裝修。
地面其他附著物:圍欄、擋土墻、打谷場、臨時房屋(見塘房)、倉儲圍欄、磚窯、石灰窯、化糞池、沼氣池、井、公路或機耕道(寬度大於3m)、水管、溝渠、電桿、電線、柵欄門。
其他結構:墳墓。
房屋及其他構築物:新確定的補償費按重置價格合並計算。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助:臨時過渡補助、搬遷補助、搬家(搬遷)誤工費、按時簽訂協議獎勵。
非住房搬遷補貼:停產失業補貼。
其他補貼:電話、寬帶網轉讓費、有線電視轉讓費、水電安裝費、空調轉讓費。
5.林木(果、竹)補償:有移植可能的,組織移植,並支付移植人工費和苗木損失;無法移植的,應當作價補償。
1.征用房前屋後種植的果樹,根據不同樹種、數量規格、年限給予補償。
2.果樹、果園成片種植的,在合理種植密度內,按不同規格給予補償。間作套種兩種以上果樹、樹木或者其他作物的,總株數未超過最大種植密度的,另行補償;總株數超過最大種植密度的,按其中壹株最高限額補償;不接受上述補償的,按林業或農業部門的果園、果樹種植工程設計規定和實際收益情況實際評估補償。
3、征用林木,可分為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進行補償。
4、苗圃中的果樹苗、藥材可以移動或移植的補償搬運費和移植費,不能移動或移植的參照市場價格酌情補償。
5、花卉和園林綠化苗木按其種類、規格等分類。補償(補償標準為移植費、移植損失,不能運輸或移植的參照市場價格酌情補償。
三、房屋拆遷安置
房屋拆遷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後,對農民房屋進行拆遷安置的行為。
城市遠郊和農村以搬遷安置為主,宅基地上建的房子重新安排。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也要考慮被征收的房屋。房屋拆遷補償應當以建設成本為依據,土地征收應當以規定的征地標準為依據。在城鄉結合部,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主要采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形式。農民自行拆遷房屋或政府提供安置房的總補償應得到保障。
目前,我市集體土地上合法房屋的拆遷,采取以下三種方式之壹進行。
1,貨幣補償(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
2.公寓安置(原合法房屋按重置價補償),購房款給予優惠價。
3.宅基地的安置。拆遷房屋實行重置價格補償。
4.強制拆遷
(1)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的,征收部門應當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拆遷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三)拆遷人未按照裁決向被拆遷人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房、周轉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4)實施強制拆遷證據保全時,公證處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拒絕到場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錄。
(5)被強制拆遷的房屋內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壹進行清點、清點、登記、分類。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由在場的兩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核實,然後由公證員和在場的人在記錄上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錄。
(6)貨物清點登記後,不能立即交付被拆遷人接收的,公證人員應當監督被拆遷人將貨物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內,並在貨物上懸掛標簽編碼。如果貨物丟失或損壞,倉庫保管員應負責賠償。
第四,社會保障
具有本市常住農業戶籍,因本農戶承包或使用的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且依靠該土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且征地時有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已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積小於0.3畝)。
按照統籌城鄉就業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享受城鎮就業和再就業扶持。
按照低門檻、廣覆蓋、整體納入的原則,優先解決被征地農民和培訓就業、養老、醫療保障制度。
1,培訓和就業
1,開展職業培訓。
2.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民要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
3、鼓勵失地農民就業創業,享受民營企業優惠政策和自主創業稅收。
4.用地單位優先招收被征地農民。
5.對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6.安排公益性崗位。
2.養老保障
參加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分為兩類。壹種是男性年滿65,438+06周歲但未滿60周歲,女性年滿65+06周歲列為被保險人。另壹種是將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列為養老人員。
土地被征收時,16周歲至45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按不同繳費年限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土地被征收時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5。繳費基數為本縣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
被征地農民壹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和集體各承擔60%,財政承擔40%。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農民,按照其實際繳費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以下程序參加養老保障。
(壹)個人向村(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
(二)村(居)委會初審。
(三)提交鎮人民政府審查。
(四)審批後,在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公示7天。
(五)公示7天後,如無異議,報征地部門審批。
(六)向被征地農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3.醫療保險
被征地農民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聘用的隨行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4.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市低保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