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機關主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和治安管理。
交通和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投資者進入、招投標、征地拆遷和建設創造良好環境,支持和促進高速公路建設。第六條高速公路建設的投資形式包括政府投資、社會投資和社會捐贈。
省、市交通部門可以利用貸款建設高速公路。
鼓勵和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以特許經營、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方式投資、建設和經營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經營權的取得和經營期限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合同執行。
高速公路中的政府還貸管理單位和高速公路中的企業(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和損壞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屬道路上非法設置檢查站、收費、罰款或者攔截檢查車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高速公路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協調發展。
高速公路規劃應當以全國路網規劃為基礎,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並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交通發展規劃相協調。第十條國家重點高速公路規劃,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其他高速公路規劃,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商同沿線省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高速公路城市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項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第十二條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的選擇和確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項目法人應當嚴格履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對建設項目的質量、投資和工期負責。第十三條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招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條項目法人投入高速公路建設和經營的資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數額。
投資建設和經營高速公路的項目法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開工建設並投入運營。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不能如期開工的,審批機關可以收回高速公路建設經營權;不能按期完成的,按照合同辦理。第十五條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在批準建設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高速公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環境,防止水土流失,保護文物。
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確需覆蓋礦產資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備承擔高速公路建設工程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不得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擔合同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並接受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標。招標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