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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礦山行政管理系統?

煤礦行政管理系統

第壹章印章使用管理

第壹個印是以字母為基礎的,字母是礦內外行使權力的標誌。印章的管理要分散,相互制約。為了明確用戶和管理人員的職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礦行政印章必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條凡需用章者,必須經主要領導或授權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到人力資源行政部蓋章。

第四條人力資源與行政科應對文件內容進行審核,如有疑問,使用印章。

第五條本礦下發的文件須經主要領導或人力資源行政部主任批準。

第六條加蓋印章必須登記,登記項目包括時間、印刷單位、項目、經辦人姓名、批準人姓名等。

第七條其他單位的功能印章主要供本單位內部使用。刻制的職能單位印章由單位負責人保管,並嚴格執行印章的使用方法。

第八條《印章註銷申請表》由保管人填寫,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審批後,交公司統壹註銷或註銷。

第九條單位印章遺失時,印章保管人應填寫《印章註銷申請表》,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和主管礦長批準。簽批損失處理處罰意見後,交由公司處理。

第二章文件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文件和報紙會簽管理程序,充分發揮指導實際工作的作用,及時傳達和理解上級有關指示精神,特制定《文件和報紙會簽管理規定》。

第二條發文單位的文件起草後,應當經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負責審核、編號、印刷、校對,並建立文件登記簿,按文件規定上報或發放至相關單位。

第三條人力資源行政部收到上級發來的各類文件後,負責文件的人員應分類登記,由人力資源行政部負責人根據文件內容提出擬辦意見,及時送主要領導閱批。

第四條需要傳閱的文件,應當按照文件傳閱程序,先送主要領導閱批,再根據主要領導的批示範圍進行傳閱。不得泄露或擴大流通範圍。在公文流轉過程中,需要反饋結果的公文應及時督促和反饋,並在公文上註明。

第五條文件管理人員應及時了解文件的流轉動態,嚴禁文件在流轉過程中失控。文件收回後,應立即清點,保持文件整潔,並註意保密。

第六條屬於會簽類報紙的文件,由主辦單位起草,人力資源行政部按照規定的統壹編號和格式進行打印校對,並按照規定的會簽流程上報。會簽文件經上級批準後,會簽單位負責跟蹤實施。

第七條會簽文件的起草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上級要求,對會簽文件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違反上級有關規定。對隨意起草或重復打字會簽文件的單位,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公文處理完畢後,應當分類歸檔,以便查閱、歸檔和回收利用。各單位需要借閱的業務文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辦理借閱手續後,方可借閱或復印。

第三章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第壹條人力資源行政部負責全礦的公務接待業務,礦領導研究安排業務對口人員的公務接待。

第二條上級來訪人員的接待要有專門的安排,必要時要召開專業會議,制定接待工作計劃和行程安排,礦領導要主動出門迎接來訪人員,熱情接待;需要匯報工作時,要提前準備好匯報材料。

第三條公務接待室或會議室應提前布置,如擺放水果、幹果、紙巾、瓶裝水等。,並擺放鮮花、卡片等。必要時。在公務活動過程中,如果需要專職攝像、拍照,需要安排專人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接待期間,接待場所的茶水供應由專人負責。人員離開時,接待人員應當及時回收接待室的娛樂用品(用具),關閉接待室的空調、門窗,發現人員遺留物品時及時提醒。

第五條上級官員需要安排休息的,礦井應當另行安排,保證房間的整潔衛生,並提前安排整理和清潔。無人入住時,房間應每周打掃兩次,有人入住時,每天打掃1次。住宅內的床單、被子等物品應及時清洗,以保證整潔和隨時可用。

第六條礦機關接待室、會議室和礦領導辦公室應經常保持清潔衛生。其中,礦領導辦公室、礦會議室、接待室的衛生清掃整理工作應每天清掃兩次,室內地面、窗臺、辦公桌椅、沙發、茶幾、書櫃、飲水機應保持無汙垢、無灰塵,每不及時清掃壹次罰款20元。

第七條礦領導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的物品應妥善保管,室內茶水每天供應壹次,如發現沒有及時更換每次罰款20元。

第八條嚴禁外人隨便進入礦領導辦公室和接待室。當礦領導不在礦上時,必須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人員在現場監督,方可進入礦領導辦公室。

第九條加強公務接待場所房間鑰匙和公物的管理。礦領導辦公室、會議室、休息室、接待室的鑰匙由專人保管,嚴禁隨意放置或私自制作。因個人失職造成物品影響或丟失的,由個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條參與礦山公務活動的有關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素質。嚴禁閱看領導的文件和查閱領導的文章,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談話內容和會議紀要。

第十壹條協助礦山大型活動和文藝演出的宣傳、組織和日常安排,公務活動過程中的有關材料應隨時積累和歸檔。

第四章員工差旅管理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礦山員工出差管理,強化成本管理意識,合理控制差旅費,結合礦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礦山管理實行流程審批和預算控制相結合。壹切開支都要節儉,避免浪費。

第三條審批程序和權限

(壹)礦山職工出差,應填寫《出差審批表》,並按下列權限審批:

1.礦副總和各部門負責人出差,報礦長批準。

2、副礦長出差,報礦長批準。

3、其他人員在礦上出差,報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批準。其他煤礦人員出差須經礦長批準。

4.員工的出差時間限制應得到調度領導的批準。部門人員壹起出差的,由主辦業務部門或人員填寫。因公務緊急,未能辦理出差審批手續的,可在出差前通過通信方式請示,出差結束後再辦理審批手續。

(2)審批後的《出差審批表》抄送人力資源及行政科,作為出差費用結算及員工考勤的依據。無《出差審批表》的,人力資源及行政部不得為其預訂機票或火車票,也不得支付和報銷。

(三)因特殊情況暫時不能履行審批手續,需口頭征得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同意,事後補辦審批手續。

(4)員工出差回來後必須提交出差報告或填寫出差報告。商務旅行報告抄送給人力資源和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差旅費標準

(1)差旅費包括以下內容:

1.運輸費用(公路、鐵路、輪船、飛機等。,包括到達目的地後由於沒有公司車輛而產生的公交車費和出租車費)。

2.住宿(住宿、膳食)

3.雜項費用(電話、傳真、復印、郵政、匯款等。)

類別旅遊地點住宿標準膳食補貼標準

北京上海等A類地區300元/天/60元/天。

B類地區其他直轄市和主要省會城市260元/天/50元/天。

C類地區太原220元/天/40元/天。

D類地區其他城市150元/天/間40元/天。

(2)礦山員工的酒店住宿和餐費按以下標準報銷:

1.礦級人員據實報銷。

2.各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員工按以下標準統壹報銷費用,超出部分由員工支付(有娛樂任務者除外)。

註:所有部門的首席經理都允許住單間。

(三)礦山職工出行乘坐交通工具按下列標準執行:

1.礦長、副礦長可以坐軟臥、動車壹等座。如果旅程很長,他們可以在獲得批準後乘坐經濟艙;

2.其他員工可以坐汽車或火車硬座;

3.與高職員工同行的低級別員工將與高職員工住宿;

(4)陪同公司客戶外出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乘坐交通工具時,差旅費超支或超標的,應事先征得主管領導同意,並在《出差審批表》中列明原因。

第五條出差審批管理:

(a)副總裁和部門負責人向礦長申請批準;

(二)其他人員出差報副礦長審批。礦長簽字認可。

(三)三天以下的出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礦長批準;

(四)出差三天以上,報礦長批準。

第六條備用金借款的審批管理:

(1)員工填寫貸款申請表,由財務主辦單位按規定審核,按以下權限審批:

每筆付款由部門負責人審核,並報礦長批準。

(2)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差的員工可申請借用備用金。借用備用金時,借款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權限審批。該礦嚴格控制職工備用金貸款的申請和額度。

員工借用備用金後,出差報銷費用時,可以在批準的額度內暫不核銷備用金。但如果他們需要再次借用備用金,則需要先結清上次借用的備用金,再辦理再次借用的手續。員工所借的備用金應在當年年底(65438+2月20日前)壹次性還清。次年,如需繼續借用備用金,可再次辦理借用手續。

(3)員工借用備用金的,部門負責人應對員工出差地點、往返路線、往返天數的真實性負責。

(四)借入的備用金數額由財務主辦單位核定,發行標準為:

1,員工往返交通費據實支付;

2、住宿、夥食補貼、當地交通等。,按出差、學習標準發放;

3、會議費,如果會議主辦單位明確規定了會議標準,則按實際發放;會議費沒有明確的標準,會按照每天260元的標準發。

第七條差旅費報銷:

(1)員工出差憑機票、火車票、汽車票等票據報銷差旅費,憑住宿費收據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按實際停留天數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的自然天數計算支付。

(2)出差人員憑借款申請表辦理借款手續,出差回來後壹周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要報銷差旅費,您需要填寫差旅費報銷單。

(三)出差過程中發生的招待費,按礦山有關規定辦理。

(4)發生的費用由人力資源及行政科審核。

第八條其他事項

(壹)員工在省外出差,原則上不準自駕。如果有司機開車,他們可以和商務旅客住在壹起。

(二)參加本地區的培訓或會議,原則上不入住賓館或酒店,因會議特殊要求除外。出差到家屬家的員工原則上不報銷住宿費。

(3)井下員工出行應自覺遵守本制度。故意拖欠差旅費貸款,逾期不辦理報銷手續者,除從工資中扣除外,取消其借用差旅費的資格。

(四)出差人員應實事求是,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按礦上的有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第五章檔案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本礦的檔案管理,保證檔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理順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責任,杜絕資料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壹條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按年度歸檔,單位內部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件材料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單獨歸檔。

第二條本單位應當重視文件材料的管理和文件的歸檔工作,應當有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這項工作。

第三條所有文件資料(公文、電報、傳真、圖表、電子資料、信函、報刊、錄音錄像等。)反映本單位工作活動,具有參考價值的,屬於歸檔範圍。本單位設立、變更申請、審批、登記、終止和解散後清算的文件和資料。本單位的制度、會議紀要和內部文件(包括主要領導批示後的工作流程和決定)。

第四條歸檔文件材料的種類、份數和每份文件的頁數應當齊全。歸檔的文件材料中,每份文件的原件及其附件、打印件和定稿、請示和答復、轉發件和原件以及多種文字的同壹份文件應當放在壹起,不得分離。

第五條卷內文件材料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排列,不可分割的文件材料按順序排列在壹起,即答復在前面,請求在後面;原來在前面,附件在後面;印刷本在前面,最終版本在後面。

第六條卷內文件材料應當按順序書寫頁碼或者件號。裝訂文件應統壹在每頁正面右上角和背面左上角配文;未裝訂的檔案應在卷內每個文件的右上方編號,圖表和視聽資料也應在圖表或視聽資料的背面編號。

第七條根據各類檔案的密級和保管期限,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逐壹填寫檔案目錄,不得隨意更改或簡化文件、資料的標題;沒有標題的要寫標題,壹些沒有實質性內容的標題要重寫: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核實清楚,並填寫相關項目;卷中的文件目錄位於卷標題中。視聽資料應當用文字標明攝像或者錄音的對象、時間、地點和中心內容。

第八條文件、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長期大概是16到50年,短期是15年以下,3年以上。

第九條反映本單位主要職能活動和歷史,對本單位具有長期利用價值的檔案,屬於永久保存。凡反映本單位壹般活動的、在較長時期內對本單位工作有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均列為長期保管。凡在較短時間內對本礦有參考價值的文件資料,均列為短期保管。

第十條檔案分為壹般檔案和密級檔案。文件分類分為絕密和機密兩個級別。檔案的密級由檔案作者提出,主要領導核實密級。機密檔案只能在檔案室瀏覽,不允許帶出本室;復制涉密檔案時,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和副院長以上領導批準。機密檔案僅供檔案員使用,其他人員需經辦公室主任和副院長級以上領導批準。

第十壹條對達到保密期限的文件,應邀請相關部門領導和辦公室主任進行鑒定和解密,解密後的文件應作為壹般文件進行管理,並及時提供利用。

第十二條單位因工作需要,借閱本單位的業務檔案,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然後在檔案管理員處填寫檔案借閱登記簿,方可借閱。

第十三條單位借閱非本單位業務檔案,必須經檔案所屬單位同意或負責人批準。

第十四條借閱檔案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歸還的檔案應進行清點,並在登記簿上註銷。

第十七條。檔案借閱者不得泄露、塗改、拆卸、出借、復制和外借檔案。特殊情況需要借閱或帶出檔案的,必須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後方可借閱。

第十八條所有使用公用計算機的員工,要做好自己的計算機安全工作;需要使用的移動硬盤和u盤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或被無關人員借用。

第十七條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保存的檔案進行鑒定,並按照規定銷毀保存期屆滿的檔案材料。檔案鑒定工作由單位負責人主持,有關單位參加,組成檔案鑒定小組,對鑒定的檔案逐壹審查,提出保存和銷毀意見。檔案材料鑒定小組應當審核批準後方可銷毀。銷毀檔案材料應當在指定地點由兩人以上監督,監督人應當在銷毀書上簽字。

第十八條違反檔案管理制度,無故拖延或不提交應歸檔的備份文件和資料的,壹經發現,限期提交,經督促仍不提交的,除責令退回文件外,並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領導處以65438000元~ 5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泄露本單位檔案秘密,未經單位領導批準擅自塗改、拆卸、轉借、復制或帶出檔案的,對單位領導和當事人處以500元罰款,並予以通報批評;造成惡劣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檔案管理人員丟失或擅自提供泄露檔案秘密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和相應罰款,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檔案保密制度

第壹條檔案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企業的各類檔案具有保密性質。因此,檔案管理部門和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檔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程序,嚴格遵守保密十項原則,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條檔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專人保管。凡借閱檔案者,必須由檔案管理員提供,任何人不得直接使用。

第三條借閱檔案必須嚴格按照檔案借閱制度辦理手續,限期使用,按期歸還。歸還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應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四條外單位查閱檔案,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審批程序,持介紹信征得公司領導和主管部門同意,復印檔案或對外提供圖紙和技術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外借。對擅自借出、提供圖紙、技術文件等檔案的,要追究責任,對嚴重損害企業利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已停用或已完成的圖紙、技術文件和資料,以及其他確定銷毀的檔案和資料,須報總行批準後方可統壹銷毀,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處置或銷毀。

第六條。檔案工作人員發現檔案泄露情況,應當及時報告,並立即組織追查處理。

第七條檔案人員不得摘抄、復制或攜帶機密文件,不得走訪、探親訪友,不得私自將檔案材料帶回家。

第七章會議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本礦會議管理,提高會議質量,降低會議成本,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接到上級部門的會議通知後,礦人力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及時做好記錄,認真填寫會議紀要,提交與會領導審閱。

第三條本礦每月壹次的大型調度會和每天下午壹次的生產例會,不需報批。

第四條本礦臨時行政會議由主要領導或主辦單位負責人直接提出,壹般由人力資源行政科負責通知與會人員參加。

第五條單位會議由各單位自行安排,但會議時間、參加人員等。不得與礦上會議相沖突。

第六條會議安排的原則是:小型會議服從大會,部分服從整體,臨時會議服從例會。各類會議以政府、公司、礦的例會、臨時行政會議、單位會議為優先,為處理突發事件而召開的緊急會議不受此限。

第七條會議組織者應當提前做好會議準備工作,如確定會場、布置會場、準備會議所需的座位、會議設備、茶具等設施和用品。

第八條會議組織遵循“誰提議,誰組織”的原則。

第九條會議主持人應不遲於會議開始前5分鐘到達會場,檢查會議落實情況,做好會前準備。主持人壹般應在會議開始後點名,或將手機調至振動或關機。然後對議題、議程、要解決的問題和要達到的目標、推進議程應註意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說明。

第十條會議原始記錄和考勤記錄應制作專門的會議記錄本,會議組織者應指定專人根據需要整理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應盡可能地記錄下來,以保證記錄的原始性。

第十壹條所有與會人員在會議預定時間後5分鐘內未到達,視為遲到。參加會議的人員在會議結束前5分鐘未經主持人同意離開會議的,視為早退。凡必須參加會議的人員,未經請假不參加會議或未經請假批準不參加會議的,算作缺席。

第十二條凡遲到、早退或無正當理由缺席者,每次罰款50元。應出席會議的人員因通知而遲到或缺席的,上述處罰由傳達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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