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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什麽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知識,我們知道,當我們與他人達成相關協議時,通常會簽訂合同,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從合同成立到合同生效是壹個過程。但是,對於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來說,是不同的概念。那麽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什麽區別呢?我整理壹下相關內容給妳解答。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

(壹)兩者的法律關系不同。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產生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同的成立是第壹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可以說,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不成立就不生效,但成立的合同不壹定有效。合同成立時,符合生效條件的同時生效。對於大多數合同來說,合同在成立的同時生效。根據《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反之,如果雙方意見不壹致,合同不成立,就不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不形成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民法典》規定,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壹方不履行誠實信用、保密原則下的義務,使對方遭受壹定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成立的合同在雙方之間具有不同的法律後果。比如,對於無效合同,當事人已經完成了訂立合同的程序,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已經完成,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但雙方希望實現的合同內容不能得到法律上的認可和保護,不能具有法律約束力。

(B)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

從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可以推斷,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兩個:1,意思表示壹致;2.主題是合法的。但是合同生效有不同的條件。《民法典》雖然沒有對合同的效力作出具體規定,但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公眾* * *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民法典規定了幾個無效條款。以合同標的物為例。沒有標的物的,合同不成立,但標的物違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的成立與不成立是以事實為依據來判斷的,而合同的有效與無效是從價值的角度來判斷的,即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合同的效力反映了國家通過法律對合同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是當事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認可或不認可的結果。成立的合同不壹定有效,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會生效。如果與法律的要求相沖突,就會被法律否定,或者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效力待定。

(3)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體現的意誌不同。

合同的成立制度是指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的協議,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和當事人的意誌,而合同的生效制度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積極或消極評價,體現了國家對合同的幹預,也就是說,合同能否生效或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由當事人的意誌決定的。看國家法律對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如果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就意味著當事人的意誌不符合國家的意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使合同生效。反之,只能依據合同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可見兩者所體現的意誌是有明顯區別的。

(D)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訂立的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合同的事實判斷。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效力的範圍,解決的是現有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的生效是壹種法律判斷。合同的成立是判斷合同效力的前提。合同成立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也可能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某種經濟關系,但這種合同及其所反映的經濟關系不僅不受法律保護,有時還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五)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構成不同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民法典》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承諾的效力是使合同成立,即承諾壹旦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此,合同成立的條件壹般是承諾生效的條件。《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裏,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即合同的成立應具備法律要件。聯系《民法典》對合同訂立的規定,包括合同主體資格、合同形式、合同內容、合同訂立過程,我們可以看到,合同成立的要件壹般包括:1。締約主體應該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合同必須有兩個當事人,只有壹個當事人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法律規定要約和承諾有兩個階段或過程。

3.就主要條款(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意向表示。《民法典》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此外,對於實務合同,應當將實際可交付物作為成立的重要要件,而對於實質合同,應當以壹定的方式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民法典》沒有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做出明確規定。但從邏輯上講,合同的有效性只有成立才能被考察。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視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這壹條款也是合同的壹般有效要件,也稱為實質性要件。結合《民法典》:“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規定,有些合同的效力還要求合同必須具有特定的形式。壹個是有條件和期限的合同。即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合同期限屆滿時生效."所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所附條件得到滿足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才生效;其次,有些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時,該合同只有在辦理了審批、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因此,上述四個條件是合同效力的重要要件。從民法典來看,就是要“合法”。當然,以上四個條件也是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關具體規定。只有滿足這些條件,合同才是“合法”和“有效”的。

(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效力和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民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過程,要約的法律效力也稱為要約的約束力,即要約符合壹定的構成要件,就會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壹定的效力。第壹,對要約人的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又稱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壹旦生效,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或者隨意限制、變更、擴大受要約人。第二,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民法上又稱為承諾資格,即要約生效時,受要約人根據自己的承諾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它體現在三個方面:

1.要約生效後,只有受要約人才有權向要約人作出承諾,因為受要約人是由要約人選定的,要約人是要約的主人。要約人確定受要約人後,受要約人就有資格向要約人作出承諾。

2.承諾權也是壹種資格,不能作為承諾的主體,也不能由受要約人隨意轉讓,否則承諾對要約人沒有效力。

3.承諾權是受要約人享有的權利。由受要約人決定是否行使這壹權利。但是,壹旦受要約人承諾了要約的內容,就宣告合同成立。相反,合同失敗的後果只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壹般表現為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合同不成立,只能產生民事責任而不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雖然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履行,但這與合同的效力是壹致的,大多數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但對於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能會有多種結果:有的因依法核準登記或條件成就、期限屆滿而生效,有的因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而無效,有的屬於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等。其中,無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因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除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

合同成立效力與生效效力的區別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的約定。約定的標誌是允諾人對要約作出承諾。承諾的生效采民法中的承諾到達說。也就是說,承諾的表示在到達要約人的控制範圍時生效。英美法采用送達或轉遞原則,即如果承諾的意思表示是通過郵件或電報的方式,承諾人將信件投遞到郵局時生效。但要約人和允諾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無論是到達主義還是發送主義,都只是對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定。承諾生效,合同也成立。合同的生效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不同於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是,要約人和允諾人的權利義務並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仍然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如果已成立的合同後來無效或被撤銷,則該合同已經成立。但其權利和義務對雙方沒有約束力。但是,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願的積極評價。當事人的意誌符合國家的意誌。因此,當事人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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