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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河道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和《遼寧省河道湖泊長度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庫區、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

法律、法規對航道、水庫、飲用水源的管理和水汙染防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河道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實行長河長湖制度。

河道管理堅持全面規劃、綜合治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區域的水上安全和水環境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應當加強轄區內河道的管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整治、運行、維護、養護、保潔等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資助和投資參與河道管理。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林業草原、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的宣傳教育,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職責和規劃第八條市區範圍內的河道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制度。除國家和省管理的河道外,分為市管河道和縣管河道。

市管河流是市內重要的縣級界河、跨縣河流和市中心河流。市級河道管理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縣域河道目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河流名錄應當包括河流的名稱、起止點、長度、水域、主要功能和日常管理保護單位。第九條流域、區域等國家和省的管理範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河道管理範圍劃定如下:

(壹)有堤防的河流的管理範圍是兩岸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耕地)、行洪區、堤防和護堤地。有規劃控制線或者征地紅線的,按照規劃控制線或者征地紅線確定,但護堤地範圍不得小於五米。在確保防洪安全和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位於城區段的河道(斷面)管理範圍可以適當調整,但堤防保護範圍不得小於六米。

(2)無堤防的河流,管理範圍為河道兩側上口線起五至十米,或按歷史最高洪水位和設計洪水位確定。

縣城河道的管理範圍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河道堤防的重要性和堤防基礎狀況,在河道管理範圍的連接地帶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設立標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鉆探、爆破、挖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第十壹條跨行政區域的河道管理,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壹的河道管理標準,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管理責任爭議協商不成的,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澄清,提出解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二條市區河段(段)必須留有護堤地和應急管理通道。已被市區段占用的河道(斷面)護堤地,應當根據市區段河道(斷面)規劃逐步撤銷。在城市河段使用河道(段)護堤地,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十三條市管河道的日常管理和保護,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以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河道管理名錄應當明確管護責任的劃分。

除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外,縣內河道的日常管理和保護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河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河道管理和保護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第十四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河道保護、整治和利用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建立健全河道登記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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