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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買什麽,怎麽買。

2013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96號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分為四個部分: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正確把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大方向,規範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紮實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3]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強調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新壹屆國務院對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確要求在公共服務領域更多利用社會力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壹是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建設不斷推進,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和方式逐步多元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私兼顧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同時,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相比,許多領域的公共服務存在質量效益不高、規模不足、發展不平衡等突出問題。迫切需要政府進壹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有效動員社會力量,構建多層次多模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務。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即通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將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務按照壹定的方式和程序委托給有資質的社會力量,政府根據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給予支付。近年來,壹些地方立足現實,積極探索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政策引導、經費保障、工作機制等方面積累了許多好的做法和經驗。

實踐證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加快服務業發展、引導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徑,對於深化社會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實際需求,因地制宜積極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不斷創新和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二,正確把握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大方向

(1)指導思想。

我們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政社分開、加強社會建設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的要求,進壹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機制和模式, 推進中國特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2)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立足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從本地實際出發,準確把握公眾的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完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科學安排,註重實效。堅持精打細算,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用在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公開擇優,按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收費隨事變的原則,通過競爭性選拔方式選擇社會力量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確保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價,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社事分開,放開市場準入,釋放改革紅利,把社會能辦好的事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切實解決壹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效益不高的問題。及時總結改革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成果,積極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健康發展,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務的新機制。

(3)目標任務。

“十二五”期間,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逐步推開,統壹有效的購買服務平臺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到2020年,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三、規範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1)購買者。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承擔的群團組織,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2)承擔主體。

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應當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以及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承辦單位的具體條件由購買單位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所購買服務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3)購買內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是適合以市場化方式提供、可以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和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是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委托給社會力量。政府不得購買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宜社會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和資金效率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4)購買機制。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購買服務項目和內容,以及對承擔單位的要求和績效評價標準,建立健全項目申報、預算編制、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等標準化流程。采購工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嚴禁轉包。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購買方應與承擔方簽訂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對象、數量和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按合同要求支付資金,並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督和服務結果的檢查驗收。承辦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5)資金管理。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在現有財政預算安排中考慮。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增加的資金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納入財政預算。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公開透明、規範有效。

(6)績效管理。

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和第三方組成的綜合評價機制,對購買服務的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將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今後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選擇政府購買服務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紮實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1)加強組織領導。

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籌協調,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制定並逐步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並抄報上壹級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推進相關制度法規建設。

(二)完善工作機制。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監督的要求,確保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政府統壹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主管部門協調、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監管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制定服務購買目錄,確定服務購買計劃,對服務購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溝通,做到各司其職,高度關註* * *。

(3)嚴格監督管理。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遵守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滯留資金。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采購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辦單位應當完善財務報告制度,財務報告應當經具有法定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組織指導,嚴格資金監管,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工業等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將政府購買服務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4)做好宣傳引導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積極性。

國務院辦公廳

2065438+2003年9月26日

口譯

2013年9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按照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註重實效、公開擇優、壹事壹議、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的原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將在“十二五”期間在各地逐步推開,統壹有效的購買服務平臺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指導意見》要求,政府要規範有序開展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要進壹步明確購買主體、承擔主體和購買內容,建立健全購買機制、資金管理和績效管理。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嚴格監督管理,做好宣傳引導,確保圓滿完成確定的目標任務。

預算管理

關於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4]第13號

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的有關要求,現就政府購買服務相關預算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妥善安排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資金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現有預算中安排。對已在預算中安排資金並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已有預算但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社會力量承擔。既要禁止壹些單位把自己的責任轉嫁給社會力量,造成“養懶人”現象,又要避免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都做了,增加財政支出壓力。

第二,完善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制度

要加強調查研究,總結試點經驗,以成本效益分析為基礎,加快建立購買服務標準體系,推進購買服務項目庫建設,逐步建立預算編制、資金安排、預算審批等標準化流程。,不斷完善預算編制體系,提高購買服務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三是加強對購買服務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應跟蹤購買服務的全過程,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合同履行和績效目標的偏差,確保資金的規範管理、安全使用和績效目標如期實現。承辦單位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達到預期目標。

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公開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購買服務信息公開機制,拓寬公開渠道,搭建公開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購買程序、績效評價標準、績效評價結果等購買服務預算信息,提高預算透明度,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

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組成部分。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突出結果導向,大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將預算績效管理理念貫穿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全過程,強化部門支出責任,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公共成本,節約社會資源,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評價結果將作為今後年度預算編制和選擇承擔單位的重要參考,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

六、嚴格監督檢查購買服務資金

購買服務預算資金的使用應嚴格遵守相關財務管理規定,不得截留或挪用財政資金。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抽查,確保預算資金的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004號令)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

財政部

2014 65438+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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