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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系財產分割解釋的內容是什麽?

同居,因為戀愛後雙方都想住在壹起,同居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那麽《解釋》關於同居關系中財產分割的內容是什麽呢?解釋中規定,同居雙方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予受理此類案件。如果是物業糾紛,應該受理。壹、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同居關系認定的精解及財產處置的核心提示:無婚姻關系的男女因* * *同居而形成同居關系。對於此類事件,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非婚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時能夠區分其性質和歸屬的,認定為個人所有;不能區分財產的性質及其所有權的,參照* * *同財產的處理和分割。實務糾紛的理解與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壹條第二款的理解與適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觀念的開放,人們對男女非婚同居現象的認知和態度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同居現象日益增多,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因此,需要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按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妥善處理此類糾紛。(1)同居關系的定義和法律特征《現代漢語詞典》將同居定義為“共同生活;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雙方不結婚而共同生活。”日本學者誌賀秀三先生指出:“‘同居* * *財富’壹詞或僅僅是同居是壹個顯著的法律概念,它並不意味著同居的事實。”有學者認為,同居的性質是壹種特殊的關系契約,因為同居主體的雙方具有相同的目的。如果雙方意思表示不同,就不可能維持同居關系。因此,相對穩定的同居地位關系是建立在當事人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自治基礎上的,是合意的,具有契約的特征。基於法律適用的嚴謹性,我們應該給出壹個優越的同居概念,即同居只是表明了壹個共同生活的事實。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同居中的“同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同居必須具有* * *同居的現實,應指連續穩定的* * *同居,區別於壹夜情等。即同居在空間上僅限於同壹私人場所,在時間上應該是長期的,目的是經營日常生活。2.同居壹定是男女* * *住在壹起。雖然生活中也存在同性同居,但這種同居不屬於本文所指的同居關系。就主體而言,本文所說的同居關系僅指異性同居關系。同居雙方可以在涉外關系中私下同居,也可以以夫妻名義同居。《婚姻法解釋(壹)》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應當以同居關系處理。在被宣告無效和撤銷之前,這種同居關系具有“婚姻”的外觀,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所謂重婚的當事人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在該條款中壹起出現,限制了這種同居不是以夫妻名義,周圍人可能會認為同居雙方是親戚、情人等。3.同居關系的認定不需要當事人有共同生活的主觀意願。根據《婚姻法》第十壹條規定,婚姻是被脅迫的,受脅迫壹方無意共同生活。在通過買賣婦女強迫婦女結婚的情況下,被侵害的婦女主觀上排斥和反對同居。對於這種婚姻,受脅迫的壹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取消婚姻。壹旦撤銷,雙方關系按同居關系認定和處理。4.未婚同居不代表“違法”。最高人民法院1989頒布實施的《人民法院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第三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日起,無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於非法共同生活。當時中國處於改革開放初期,對男女之間的風格比較敏感。當時流氓罪的適用還是警醒廣大男女註意與異性的關系,不能自圓其說。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越來越開放。只要不違背與特定人的義務,如配偶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不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法律就不再評價非婚同居的傾向,而用“同居關系”、“非婚同居”來代替“非法同居”的稱謂。5.同居關系的產生和解除不壹定受到法律的幹預。同居關系不同於合法婚姻。婚姻,法律不僅規定了婚姻的法定形式,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進行婚姻登記,還規定了解除婚姻的條件和具體程序,如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或提起訴訟。如果用這兩種方法都不能解除婚姻,就不允許和另壹個人結婚。而同居則不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壹條規定,壹方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可見,同居關系的壹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同居關系,因為法律根本沒有給予任何評價,所以法律不宜幹預其創設和解除。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根據民事訴訟法“不訴不理”的基本原則,如果雙方不提起訴訟解除同居關系,法律不會積極幹預。(2)同居的法律分類根據同居的目的千差萬別。婚姻法規定的同居,應當是指異性之間以構建家庭生活為目的的同居,包括為了彼此的友誼,無論同居雙方是否已經有配偶。簡單來說,根據是否在民政局登記,同居分為登記同居和未婚同居兩種。非婚同居可以進壹步分為婚外同居和友誼同居。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友誼同居是指兩個沒有配偶的成年男女,基於感情或友誼而共同生活。由於非婚同居涉及財產、未婚子女的撫養等問題,實踐中經常產生糾紛,因此婚姻法應對其產生的財產和親子關系進行調整。值得註意的是,根據《婚姻法解釋(壹)》第五條“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在民政部19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 男女雙方已經(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因此,按照事實婚姻同居的,應當直接按照登記婚姻處理。(三)非婚同居的司法處理原則《婚姻法解釋(二)》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同居屬於非婚同居。根據《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對非婚同居的財產處置應適用以下原則:1。司法經濟原則在處理非婚同居引發的糾紛時,由於糾紛的特殊性,應註意並遵循司法經濟原則。非婚同居產生的糾紛不是單向度的,只與同居雙方的關系有關,而是壹種復合性的糾紛或爭議,如可能涉及非婚生子女、財產分割等,應基於糾紛壹攬子解決的司法經濟原則壹並解決。在普通民事案件中,被告需要提出反訴才能獨立起訴,而同居糾紛則不同。雙方可以請求處理同居關系中涉及的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既能保證此類矛盾糾紛的及時解決,又能盡快為未成年人確定合適的直接照顧人,減少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和影響。2.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應該支持其協議。值得註意的是,在贍養費問題上,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明顯無法保證孩子良好的生活環境,法院應當適度介入,行使必要的職權,不應支持其放棄贍養費的意思表示。在無法達成壹致的情況下,法院應及時做出判決,在判決考慮的因素中,從保護弱勢壹方的角度適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3.雙方的過錯程度《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沒有明確過錯的具體內容。在司法實踐中,過錯認定標準應以導致同居關系破裂從而未能登記結婚的原因為標準,如壹方的不良嗜好和習慣、對另壹方的暴力或虐待、遺棄子女等。同居關系中壹方有較大過錯的,在財產分割、非婚生子女監護人認定等問題上,應適當照顧無過錯方。(四)非婚同居期間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的司法處理1。子女撫養和同居期間,雙方非婚生子女在解除同居關系時應如何處理,未成年子女由哪壹方撫養,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如果父親條件好,母親同意,也可以由父親撫養。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征求自己的意見,未成年人相關審判的審判原則應當始終著眼於並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此外,根據《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同居雙方經雙方同意,可以將其未成年子女交給他人收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的相關規定,父母有特殊閑暇困難又無力撫養子女的,可以作為收養人收養,但未成年人應當在14周歲以下,收養三代以內有血親關系的子女的,可以不受此限制。2.關於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1)同居期間的財產來源。非婚同居期間男女的財產來源可以從多個角度解釋。首先,從財產來源是否與人身關系有關的角度來看,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與人身關系無關的財產和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前者包括工資收入、獎金收入、勞動報酬收入、投資收入、股息收入、偶然收入等。後者包括壹般人身損害賠償、因傷殘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撫恤金、勞動保障基金、救濟金等。其次,根據財產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派生取得。前者是指依法直接取得物權,不以他人的權利和意思為基礎,如直接勞動創造的財產、工資收入、存款利息、因取得時效而取得的某物的所有權;雞下蛋,獲得蛋的所有權;豬生小豬,取得小豬的所有權。後者是指基於他人的權利和意思而取得的物權,如因買賣和互惠而取得的財產所有權,因贈與和繼承而取得的財產所有權。第三,根據財產的取得和雙方的出資,可以分為基於雙方因素取得的財產,如同居雙方出資取得的財產、* * *以勞動取得的財產或* * *以提供勞務取得的財產等。基於單方因素取得的財產,如同居期間基於壹方或雙方的工作、投資或服務取得的財產。最後,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不僅包括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還包括因同居而形成的債權債務。(2)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置。我們認為,在同居期間,男女雙方需要有相同的生活基礎。因此,在同居期間,* * *以勞動所得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是壹般的* * *有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按* * *有* * *處理。同居期間雙方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是男女雙方的個人財產。另外,共同生活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視為贈與關系。壹方向另壹方索取的財物,應當根據同居時間的長短、另壹方的過錯程度和雙方的經濟狀況酌情返還。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壹百零三條規定,如果* * *某人不同意* * *以股份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 * *以股份與* * *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除非* * *某人有家庭關系,否則視為* *。在我國,* * *和* *主要是夫妻* * *和家庭* * *。* * *和* * *每個人都有壹些法律認可的特殊* * *關系,比如夫妻關系,家庭成員關系。換句話說,人與人之間沒有特殊的* * *關系* * *無法形成* * *與* * *關系,只能單獨形成* * *關系。?家庭成員作為基本的社會單位,具有特定的法律約束力,而非婚同居顯然不屬於家庭。因此,非婚同居的財產關系應為* * *。那麽,同居雙方是否可以認同* * *和* *是壹樣的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財產法課題組的觀點,該約定是* * *與* * *有特殊關系,同樣需要法律的認可。因此,與* * *的約定範圍不能擴大,但可以約定為與* * *,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可以約定彼此財產關系的情形。沒有同居的約定。3.同居期間的債權債務。因* * *生產生活在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 * *債權債務處理。共同生活的雙方對* * *與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享有特定的利益。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在對外關系方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 * *部分人不存在連帶債權債務,否則* * *部分人享有連帶債權債務。鑒於非婚同居雙方的財產均為股份所有,在* * * *的內部關系中,除非* * *另有約定,否則* * *的股份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所有人,有權向其他所有人追償。4.關於同居關系解除時壹方對有困難的另壹方的幫助。壹方患嚴重疾病,在共同生活期間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如果是登記在冊的夫妻,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生了大病沒治好不壹定導致生活困難,這和個人經濟條件密切相關。由於法律對同居關系的保護範圍小於婚姻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嚴重疾病未治愈導致生活困難或更多困難時,應給予壹方適當照顧或給予另壹方經濟補償。5.關於壹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歸屬問題,壹方或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同居壹方的個人財產。任何壹方都不能聲稱有權將財產遺贈或繼承給另壹方。另外,如果同居關系壹方死亡,另壹方無權作為繼承人參與繼承。不同於夫妻互為第壹繼承人,對各自所得和繼承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婚外共同生活的雙方無權繼承對方的遺產,也不能主張平等的分割對方財產的權利。同居關系財產分割解釋的內容是什麽?沒有關於同居的夫妻法律關系。當事人要求法院處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這完全要由各方自己來決定。如果是財產分割關系,應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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