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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休所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4號[2010])

《中國人民解放軍退伍軍人幹部工作條例》已經2010年8月30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30日起施行。

胡錦濤主席

2010年8月31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離休幹部(以下簡稱離休幹部)工作,推進離休幹部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幹休所是指軍隊管理的幹休所和軍級以上幹休所。

本條例所稱離休幹部,是指納入軍隊管理的離休幹部和副軍級以上離休幹部。

第三條離退休幹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黨和國家、軍隊關於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做好離退休幹部的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為離退休幹部安全度過晚年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確保離退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康、老有所樂。

第四條離退休幹部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政治關懷與生活關懷相結合,以離退休幹部健康長壽為目標,不斷提高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

第五條總政治部主管全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軍離退休幹部的相關工作。

各級政治機關主管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各級指揮機關、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單位離休幹部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黨委和首長應當加強對離退休幹部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離退休幹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離退休幹部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工作計劃,部署工作任務,抓好工作落實,及時協調解決離退休幹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章職責和責任

第七條幹部之家主任、政委均為幹部之家主官,* * *均負責幹部之家工作。老幹部主任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指示,結合離退休幹部工作實際,及時提出具體任務和要求並抓好落實;

(二)帶領工作人員做好離退休幹部的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領導離退休幹部的行政工作、後勤和裝備建設;

(四)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在職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

(5)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政委和幹部之家主任都是幹部之家的主官,* * *都負責幹部之家的工作。離休幹部政治委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結合離退休幹部工作實際,及時提出具體任務和要求並抓好落實;

(二)帶領工作人員做好離退休幹部的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組織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衛和文化體育工作,掌握離退休幹部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經常性的思想工作;

(四)組織開展爭創先進離退休幹部和爭當先進離退休幹部、先進老幹部的相關工作;

(5)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

離休幹部政治助理員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九條幹休所副所長隸屬於所長和政委,根據所長和政委的指示開展工作。

第十條離休幹部軍官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熟悉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監督和帶領有關工作人員貫徹執行,維護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及時了解和報告離休幹部中人員的思想動態,做好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三)承擔離休幹部及其生日、探親、旅遊、療養、治喪等事項的走訪慰問服務保障工作;

(四)承辦離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和家屬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五)開展適合離退休幹部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六)承擔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七)承擔離退休幹部中文職人員的招聘、培訓和教育管理工作;

(八)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

第十壹條離休幹部助理、財會人員、食堂管理員、服務車隊長等後勤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軍隊有關後勤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了解離休幹部的需求,擬定相關後勤保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檢查督促下屬人員做好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四)組織下屬人員學習相關專業知識,開展技能培訓;

(五)負責職工的教育和管理;

(六)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幹休所醫務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壹)貫徹軍隊衛生工作法規,制定衛生工作計劃,落實門診、巡邏、接生和值班等規定;

(二)組織離休幹部的健康教育、衛生防病、醫療保健和心理咨詢;

(三)承擔離休幹部的健康檢查和療養,及時收集病情信息,建立健康檔案,做好重點病人的隨訪和醫學觀察工作;

(四)承辦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采購、儲存、供應和使用,以及離休幹部門診、特殊醫療項目和大病醫療的經費審核;

(五)負責離退休幹部愛國衛生、疾病預防控制、消毒、除蟲、滅菌、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的檢查監督;

(六)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離休幹部司機、炊事員、通信員及其他公共服務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自覺服從領導和管理;

(二)主動、熱情、周到、耐心、細致地為離休幹部服務;

(三)了解離休幹部的身體狀況,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處置程序;

(四)鉆研自身業務,不斷提高服務保障技能;

(5)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離休幹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下列醫療衛生服務工作:

(壹)實施醫療用衛生所,醫療設施設備完善、齊全、布局合理、管理規範;

(二)做好老年人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和研究工作,了解和掌握離休幹部的身體狀況,為離休幹部建立健康檔案和保健病歷;

(三)建立健全醫療預案,建立急救呼叫系統,保持急救設施和設備完好;

(四)加強離退休幹部健康教育,開展心理服務和健身指導,做好年度健康檢查;

(五)組織離休幹部及其家屬學習醫學知識,提高家庭自救、急救、康復、護理和保健技能;

(六)開展預防、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心理護理壹體化服務,完善個性化醫療保健服務措施,堅持送藥上門,開放家庭病房,對病危離休幹部及時安排醫療救治和轉診;

(七)做好離休幹部的臨終關懷工作;

(八)研究解決離休幹部醫療保健的實際問題,反映離休幹部對醫療保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幹休所應當按照營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營房建設和管理,科學制定營房建設計劃,做好住房改造,做好定期維護,確保營區管理有序、營房入住安全、附屬設施完好、設備運行正常、環境整潔衛生。

具備社會化保障條件的離退休幹部,應當按照營房保障社會化改革的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和社會化保障。

第十六條離休幹部之家應當加強車輛使用管理,完善車輛管理制度,嚴格調度程序,堅持車輛專用,保障離休幹部就醫、出差、參加集體活動的需要。

離退休幹部要組織駕駛員參加培訓和再培訓,教育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格執行車輛管理和安全駕駛規定,加強車輛維護,為離退休幹部提供安全便捷的車輛保障服務。

第十七條離休幹部應當按照通信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通信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確保通信設備完好和線路暢通。

第十八條離休幹部退休中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離休幹部生活服務中心、醫療保健中心和文化活動中心,完善服務設施,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幹休所應當根據幹休所的生活和身體狀況,建立健全值班和探視制度,為幹休所提供及時、便捷的日常服務保障。

第二十條離休幹部應當根據個人和家庭特點,采取上門服務、代理服務、提示服務等方式,實施細致周到的服務;對身邊無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離退休幹部,要重點照顧,幫助安排和培訓照顧者,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二十壹條離休幹部應當根據服務保障實際,利用社會資源,引入郵政服務、銀行服務、生活服務等社會保障項目,建立離休幹部與社區相結合的服務保障模式,提高服務保障的質量和效率。

第四章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條離休幹部之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緊貼離休幹部的思想實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離休幹部保持政治堅定和思想道德純潔,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實踐上同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壹致。

離退休中心要教育引導離退休幹部自覺弘揚我軍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努力踐行“對黨忠誠、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崇尚榮譽”的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

第二十三條離退休幹部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健全黨組織,落實組織生活制度,發揮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的政治領導和團結核心作用。

離退休中心要引導離退休幹部參加組織生活,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監督,增強黨的意識,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離退休幹部黨委可根據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的實際,在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中指派黨員幹部,協助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條實行離休幹部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在組織離退休幹部自學的同時,要結合離退休幹部的實際,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和國家、軍隊的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成就。

第二十五條離退休幹部應當加強經常性的離退休幹部思想工作,定期分析離退休幹部的思想狀況,及時研究解決傾向性問題;經常走訪離退休幹部,掌握思想動態,做好心理服務;開展談心活動,積極聽取離退休幹部意見,溝通思想,化解矛盾。

第二十六條離退休中心應當加強離退休幹部的經常性管理,督促離退休幹部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軍委決策指示,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保密紀律,認真執行有關制度規定。

第二十七條離休幹部應當發揮離休幹部政治堅定、知識淵博、經驗豐富的優勢,堅持量力而行、自願原則,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離休幹部開展傳統教育、技術咨詢、講座、學術研究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幹休所應當加強對幹休所管委會和家屬委員會的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活動,充分發揮幹休所管委會和家屬委員會的作用;及時向離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家屬委員會通報離退休幹部之家的工作和建設情況,定期聽取離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家屬委員會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幹休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離退休幹部榮譽室,收集和陳列與離退休幹部歷史榮譽有關的實物、圖片和聲像資料,對離退休幹部進行理想信念、優良傳統、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在離退休幹部中宣傳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鼓勵離退休幹部珍惜歷史榮譽,保持高尚情操。

第三十條離退休中心應當組織離退休幹部參加老年文化教育,根據離退休幹部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豐富離退休幹部的文化生活。

第三十壹條離退休幹部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評選“和諧家庭”、“尊老愛幼”等活動,倡導尊老愛老的良好風尚,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第五章自身建設

第三十二條幹休所要重點做好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加強整體建設,成為政治思想堅定、組織領導有力、服務保障有力、作風紀律優良、內外關系和諧、生活環境優美的幹休所。

第三十三條離退休幹部黨委要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加強黨組織建設,堅持把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作為根本任務,把推進離退休幹部隊伍建設科學發展、提高服務保障能力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建設堅強黨委班子和高素質工作人員隊伍作為關鍵環節,把加強黨性修養、弘揚優良作風作為重要課題,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充分發揮黨組織作用,不斷提高服務保障、教育管理和自身建設能力。

離退休幹部黨委要加強對所在團委、軍委的領導,定期分析情況,提供必要條件,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四條離休幹部應當結合工作人員的思想實際,做好思想政治教育,開展尊老愛老、熱愛本職工作、全心全意為他們服務等專題教育,打牢思想基礎。

第三十五條離休幹部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教育引導工作人員牢固樹立為離休幹部服務的思想,培養耐心、細致、周到、熱情的工作作風。

第三十六條離休幹部應當加強紀律建設,認真執行軍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加強紀律教育、監督檢查,嚴格管理,規範日常生活制度,建立良好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條幹休所應當加強業務建設,組織業務學習和技能培訓,使工作人員熟悉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掌握相關業務技能,提高服務和保障離退休幹部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離休幹部對外開展有償服務應當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出國(境)有償服務留存收入主要用於彌補保障資金不足,改善離退休幹部基礎設施條件,提高離退休幹部服務保障水平。

第三十九條幹休所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村務公開,及時向離退休幹部和工作人員傳達有關政策規定,定期公布幹休所的工作和建設情況。

對離休幹部提出的離休意見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有關問題;自己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反映,向離退休幹部解釋清楚。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對在離休幹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總部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局和各軍兵種、軍區離休幹部服務辦公室組織實施離休幹部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施。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0 10 1起施行。1983年4月22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發的《離休幹部退休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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