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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股權轉讓給個人要交什麽稅?

法律分析:

轉讓人為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個人所得稅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果轉讓方是公司,需要涉及更多的稅費。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具體如下:(1)內資企業股權轉讓涉及的稅收。公司向某公司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所得會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壹般股權交易(包括股權或股份轉讓)中,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被投資單位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收益,不應確認為股利收益。

(2)全資子公司和持股95%以上企業的清算或轉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者在被投資單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的份額,應當確認為投資者的股利。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重組活動,允許上述股息收入在計算投資者股權轉讓收入時,從轉讓收入中扣除。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已計提減值、減值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在納稅申報時相關準備已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應允許轉讓、處置相關資產沖減的相關準備進行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根據以往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方(或投資方)應根據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利收入。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益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收入或損失,是指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的收入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企業因股權投資的收回、轉讓或者清算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個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和投資轉讓收益,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有的屬於國稅,有的屬於地稅。區別對待。

2.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壹)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入股,並與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分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2)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壹般和地稅申報壹樣。

3、契稅根據規定,股權轉讓中,單位和個人承擔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所有權不轉移,不征收契稅;在增資擴股過程中,以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作為股份或作為對企業的出資征收契稅。契稅,壹般國稅機關不負責契稅的征收管理,壹般是地稅機關。

4.印花稅股權轉讓的征稅股權轉讓有兩種情況:壹是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或管理的企業股權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3%征收。二、未在滬深交易所交易或管理的企業股權轉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十條規定執行,即19919.08,印花稅由雙方按照約定價格(即所含金額)征收。印花稅雖然是國稅,但壹般是地稅征收。(2)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所得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分配款項超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低於投資者投資成本的,視同投資回收,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同投資者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文介紹了股權轉讓後的納稅流程。綜上所述,每個人都有轉讓方,個人所得稅是向地稅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印花稅是向地稅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要分不同情況。在實際操作中,要咨詢當地稅務機關,以他們的回答為準。但需要註意的是,稅費的來源必須在轉讓合同中寫明,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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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份後立即生效。

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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