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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推進科學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評估、修改和清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由市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制定,並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第四條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立足本市實際,體現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條規章的名稱壹般稱“條例”、“辦法”、“細則”,但不得稱“條例”。第六條規章應當結構嚴謹,組織清晰,用語準確簡潔,內容明確具體。

規章應當用條文表達,條文以下可以分款、項、目。除內容復雜外,規章壹般分章、節。文章序號用中文數字表示,段落不編號,條目序號用帶括號的中文數字表示,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律法規原則上不重復已經明確規定的法律法規條款。第七條市政府統壹領導規章的制定。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是規章制定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年度規章制度工作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起草市政府交辦的規章;

(三)督促、指導、協調規章起草單位做好起草工作;

(四)負責審查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

(五)負責規章的備案和匯編;

(六)組織立法後評估和規章清理;

(七)與規章制定相關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和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積極配合規章的起草和審查工作。第八條建立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意見制度和立法協商制度,聽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CPPCC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的意見和建議。

建立法規征求公眾意見和反饋制度,聽取公眾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聘請立法顧問,組織專家學者參與立法。

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聽取基層人員和社會組織對工作計劃、法規草案和法規實施的意見和建議。第九條制定規章所需工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立法第十條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縣(市、區)政府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市政府提出下壹年度立項報告,165438+。第十壹條報送規章項目,應當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申請。

規章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壹)規章的名稱;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相關背景材料及說明;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

(四)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五)起草單位的調查和準備情況;

(6)工作時間表;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立法項目建議。

本市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制定規章的建議。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組織對制定規章的建議進行研究。可行的建議,按立項程序向立項報告。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計劃:

(壹)立法目的不符合黨和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

(二)對擬規範項目的內容尚未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主要問題尚未確定,立法時機尚未成熟的;

(三)項目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

(四)地方或部門利益傾向明顯的;

(五)基本內容與上位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重復的;

(六)沒有實質性內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七)不需要通過制定法規解決的事項。

上壹級立法機關正在立法或已列入立法計劃的類似立法項目,壹般不列入年度立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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