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應當用條文表達,條文以下可以分款、項、目。除內容復雜外,規章壹般分章、節。文章序號用中文數字表示,段落不編號,條目序號用帶括號的中文數字表示,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律法規原則上不重復已經明確規定的法律法規條款。第七條市政府統壹領導規章的制定。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是規章制定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年度規章制度工作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起草市政府交辦的規章;
(三)督促、指導、協調規章起草單位做好起草工作;
(四)負責審查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
(五)負責規章的備案和匯編;
(六)組織立法後評估和規章清理;
(七)與規章制定相關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和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積極配合規章的起草和審查工作。第八條建立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意見制度和立法協商制度,聽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CPPCC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的意見和建議。
建立法規征求公眾意見和反饋制度,聽取公眾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聘請立法顧問,組織專家學者參與立法。
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聽取基層人員和社會組織對工作計劃、法規草案和法規實施的意見和建議。第九條制定規章所需工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立法第十條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縣(市、區)政府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市政府提出下壹年度立項報告,165438+。第十壹條報送規章項目,應當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申請。
規章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壹)規章的名稱;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相關背景材料及說明;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
(四)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五)起草單位的調查和準備情況;
(6)工作時間表;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立法項目建議。
本市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制定規章的建議。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組織對制定規章的建議進行研究。可行的建議,按立項程序向立項報告。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計劃:
(壹)立法目的不符合黨和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
(二)對擬規範項目的內容尚未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主要問題尚未確定,立法時機尚未成熟的;
(三)項目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
(四)地方或部門利益傾向明顯的;
(五)基本內容與上位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重復的;
(六)沒有實質性內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七)不需要通過制定法規解決的事項。
上壹級立法機關正在立法或已列入立法計劃的類似立法項目,壹般不列入年度立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