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融犯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嚴重暴力犯罪等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從嚴掌握,《條例》增加了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的規定。
這壹規定是為了解決部分‘有錢人’和‘有權人’減刑過快、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較高、刑罰實際執行時間較短等問題,從制度上予以規範和嚴格體現。
職務犯罪不主動返還贓物
1,不承認其有悔改表現。
關於職務犯罪分子、金融犯罪分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的減刑假釋問題,最高法院副院長表示,這些犯罪分子社會關系廣泛,他們的犯罪行為大多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大多被處以財產刑。不積極退賠贓物、不協助退賠贓款、不賠償損失,或者在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和社會關系獲得減刑、假釋的那三類罪犯,不予認定。
同時,考慮到嚴重危害國家社會利益、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犯罪情節嚴重、主觀惡性大的犯罪分子需要較長的時間來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習慣,條例還將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毒品犯罪、毒品累犯等犯罪分子納入嚴格範圍,防止犯罪分子因未得到有效改造而回歸社會,對社會治安造成威脅。
之後新增加或減少的是無期徒刑
1,五年內不得減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故意犯罪,在緩期執行期間未執行死刑的,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法院備案。
《條例》對上述規定進行了進壹步的明確和細化,明確了對於死緩緩刑考驗期限內故意犯罪,尚未達到惡劣情形,不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緩刑期間重新計算,同時增加了“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得減刑”的嚴格規定。《條例》還增加規定,對決定在監獄居住的貪汙受賄犯罪分子,不得減刑或者假釋。
2、死刑減刑後的最低刑期,實際不得少於十五年。
根據《條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職務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且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壹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後又減刑的,參照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減刑幅度,壹次有期徒刑不超過壹年,減刑間隔期兩年以上。
同時,經過壹次或者多次減刑,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實際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不包括死緩的刑期。
值得壹提的是,針對部分罪犯減刑過快、幅度過大,實際執行刑期過短,特別是部分重刑罪犯執行死刑存在輕無期、重死刑等問題,《規定》對有期徒刑罪犯、無期徒刑罪犯、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和死刑限制減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間隔和幅度作出了相應調整,切實發揮刑罰功能。
財產刑的執行情況是考察是否減刑的壹個因素。
我國刑法中有200多個罪名可以單獨或者交替適用財產刑。財產刑和自由刑壹樣,屬於罪犯應當執行的刑罰。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財產刑的執行難度較大。
《規定》將生效判決中財產刑的履行情況作為可以減刑的綜合因素之壹。“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的,應當嚴格適用,甚至不得減刑、假釋。”
此外,《規定》還增加規定,法院交付執行時,應當同時移送罪犯財產判決的執行和履行情況;罪犯有義務向刑罰執行機關報告自己在刑罰執行中自覺履行財產裁判的情況;減刑、假釋法院可以與原執行法院核實財產刑的執行情況;負責減刑、假釋的法院可以在生效判決中協助執行財產判決。
減刑假釋的根本目的是鼓勵罪犯積極改造。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減刑、假釋是鼓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適用減刑、假釋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功能,實現刑罰目的”。
提醒妳,在司法實踐中,妳誤解了減刑假釋的性質,糾正了壹些不正確的做法。“罪犯只有積極改造,表現良好,才能獲得減刑假釋。減刑假釋的根本目的是鼓勵罪犯積極改造,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對罪犯積極改造的壹種激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