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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北京市家具制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範(試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本市家具制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及其他有關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木、金屬家具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家具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第三條原則家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第四條經費保障家具企業應當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的必要投入,保證建設項目評價、職業危害控制、作業場所檢查、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檢查等全部費用。均落實到位,其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如實列支。第五條達標創優家具企業應積極參與創建職業衛生示範企業活動,不斷改善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工作和勞動條件。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條工藝家具生產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職業危害較小的技術和工藝,積極使用無毒或者低毒的原(輔)料,以無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第七條家具企業產生粉塵、有毒物質的生產設備,應當優先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第八條家具企業的生產布局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劇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工作場所與居住場所分開。第九條作業環境家具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危害特點,設置通風、解毒、除塵、屏蔽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和強度符合GBZ2.1/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第十條建設項目“三同時”家具企業應當加強職業病危害的源頭控制,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三章控制措施第十壹條通風與凈化家具企業應當針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塵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風、全面通風或者混合通風等措施,降低工作場所塵毒濃度。(壹)木制家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1、鋸、刨、銑、磨、磨機等生產設備應配備局部排風和除塵裝置;2、幹磨工作臺(室)應設置下排氣或側排氣吸塵裝置,磨削位置不固定時應使用移動式除塵裝置;3.塗裝作業應在機械通風良好的全封閉或半封閉的特殊區域內進行;4.塗膠、擦色、調漆、手工塗漆、油漆烘幹等作業場所應設置通風裝置,並劃定作業區域。(2)金屬家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1。焊接作業現場應安裝固定式或移動式局部通風除塵裝置,並保證足夠的新鮮空氣;2.應設置局部排氣系統和除塵裝置,用於除銹或清除舊漆;3.靜電噴粉應在機械通風良好的密閉或半密閉的特殊區域進行,不易積粉。第12條現場作業塗裝作業開始時,應先打開風機,再啟動塗裝設備。操作結束時,應先關閉噴漆設備,然後關閉風扇。第十三條個人防護用品家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應符合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擇規則》和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和維護》的要求。特種防護用品應有生產許可證標誌“QS”和安全標誌標誌“拉”。家具企業應隨時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損壞或失效,發現問題及時更換。(1)工人在木制家具企業鋸、刨、銑、磨時應戴防塵口罩、塞耳塞或耳罩。2、幹手工打磨作業時,工人應戴防塵口罩和發帽;3.工人在油漆、塗刷和塗刷時應穿戴液體化學品防護服、防滲透手套、頭發保護帽和防毒面具。(2)金屬家具企業工人鋸料、沖孔、拉絲金時應戴耳塞或耳罩。2.焊接時,工人應穿戴焊接防護服、焊接手套、防煙面罩和焊接護目鏡;3、金屬磨削作業時,工人應戴防塵口罩和防沖擊的眼睛防護用品。4.清除舊油漆時,工人應穿上液體化學品防護服、防滲透手套、防毒面具和護目鏡。5.噴灑時,工作人員應穿戴液體化學品防護服、防滲透手套、頭發保護帽和防塵防毒面具。第十四條有隔離危險源的木家具企業的手工打磨、塗膠、著色、調漆、噴漆工序應當隔離設置。金屬家具企業噴塗工藝應隔離設置,焊接作業應在單獨的房間內進行或用防護屏隔開。第十五條公告欄家具企業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工作場所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危害檢測結果。第十六條警示標誌家具企業應當按照GBZ158《工作場所職業危害警示標誌》的要求,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和設備上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誌。第十七條衛生家具企業不得在工作場所居住。勞動者不得在粉塵和有毒的工作區域內飲水、飲食和休息。工作現場、生產設備、工件和工人上的灰塵應由吸塵設備清除,嚴禁使用壓縮空氣吹掃。油漆操作中使用的溶劑或稀釋劑不得用作皮膚清潔劑。第十八條輔助設施家具企業應在噴漆、拋光作業場所設置更衣室,休閑服和防護服可存放在同壹房間但分櫃存放。噴漆車間還應設置淋浴間和盥洗室。第十九條家具企業工作場所存放油漆和稀釋劑的容器應當密封。打開和使用後,應將其密封或儲存在通風櫃中。第二十條接觸酸、堿等腐蝕性液體工作場所的應急設施應當配備應急噴淋和洗眼設備。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壹條家具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業衛生職責,對企業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第二十二條職業衛生管理家具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壹)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二)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設項目評價制度、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健康檢查制度、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有毒作業防護管理制度和噪聲作業防護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職業危害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列出能實施急救的醫療單位,並應定期演練,不斷修改完善。第二十三條危害因素檢測家具企業應當至少每年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進行壹次檢測和評價。當檢測和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家具企業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直至符合標準要求。檢測應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第二十四條家具企業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將其寫入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申報危害的家具企業應當按照《北京市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危害及其變化情況,並對申報內容負責。第二十六條防護設施維護家具企業應當定期維護、檢修、檢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條培訓家具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並建立檔案備查。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各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的危害;(二)各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和方法;(三)各種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使用和維護情況;(四)正確選擇、使用和維護個人防護用品的方法;(5)急救常識等。第二十八條保健家具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崗中、崗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相關作業。第二十九條化學品安全技術規範家具企業應當有本單位使用的各類油漆、稀釋劑和膠粘劑的中文安全技術規範。其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化學成分、理化特性、對人體的危害及其他危險、安全使用註意事項、應急處理措施、有毒有害標簽、生產廠家名稱、地址、電話。本手冊應歸檔保存。第三十條檔案管理家具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1)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二)建設項目預評價、竣工驗收評價和政府部門審查、驗收批準文件等資料;(三)政府執法部門在執法檢查中出具的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4)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五)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材料;(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和評價的數據;(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檔案;(八)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檔案;(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十)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資料,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時間和內容、培訓人員名單、考核結果等。;(十壹)職業病病人檔案;(十二)各種設備和化學品的中文說明;(十三)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相關材料。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壹條附則本準則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附表:木制家具生產企業工作場所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壹覽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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