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有預防職業病的規定。壹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都可以稱為職業病。下面將具體介紹我國職業病的診斷機構和處罰規定。
壹、職業病診斷機構
文章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有與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體系。
第五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申請的職業病診斷項目;
(四)與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等信息;
(五)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資料;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90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和現場評審,自現場評審結束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頒發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
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第七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責是:
(壹)在核準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範圍內開展職業病診斷;
(2)職業病報告;
(三)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與職業病診斷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壹)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的法律規範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斷、治療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預防和管理;
(六)培訓考核合格。
第二,刑罰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未安排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治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0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核準範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文件的。
第三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成員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所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取消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委員資格,將其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除名。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未報告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綜上所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或職業病待遇。有些國家對職業病患者給予經濟補償。因此,壹些國家將這類疾病稱為需要賠償的疾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成員也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否則也將受到法律的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從業人員參與、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