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職員工。壹般包括獎金和壹些補貼。最低工資每兩年至少調整壹次。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構成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每三年調整壹次。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具體如下:
1,最低工資標準應綜合考慮勞動者本人和平均撫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等因素確定;
2、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3.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就業狀況;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勞動生產率;其他人。
最低工資規定如下:
1,為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
2.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最低工資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的形式。月最低工資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職員工。
下列項目不屬於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勞動者津貼;
2.勞動者理應得到加班和額外報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
這意味著,本市的最低工資是指職工獲得的“凈收入”。
綜上所述,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對於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和合法利益,有利於防止和減少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現象,有利於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報酬部分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於正確確定勞動關系,也為企業搞好內部分配提供了基礎。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為深化企業內部工資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加快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提供了依據。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有利於政府宏觀調控職能的發揮和和諧社會的構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