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

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原產地標記管理,規範原產地標記使用,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世界貿易組織《原產地規則協議》等國際條約和協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原產地標記的申請、評估和註冊等認證和管理。

第三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全國原產地標記的統壹管理,負責《原產地標記管理辦法》的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國家檢驗檢疫局設立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原產地標記申請的受理、評審、註冊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原產地標記包括原產地標記和地理標誌。原產地標記是原產地作品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原產地標記是指用於表明產品或者服務原產於某壹國家或者地區的與原產地有關的標記、標簽、符號、文字、圖案以及各種證書。地理標誌是指壹個國家、壹個地區或壹個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表明壹種產品來源於這個地方,產品的質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於這個地方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文化背景等因素。

第五條原產地標記的使用範圍包括: (壹)標有“中國制造/生產”字樣的產品;(二)名特產品和傳統手工藝品;(三)申請原產地證明標誌的產品;(四)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反欺詐活動的貨物;(五)涉及原產地標記的服務貿易和政府采購的商品貿易;(六)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來源的產品。

第六條檢驗檢疫機構實行原產地標記註冊認證制度。

第七條原產地標記註冊堅持自願申請的原則,原產地標記只有在註冊後才能得到保護。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和反欺詐活動的進出境產品,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雙邊協議要求使用原產地標記的進出境產品或服務,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經國家檢驗檢疫局批準註冊的原產地標記為原產地證明標記,國家檢驗檢疫局定期公布原產地標記保護產品目錄,以方便對已納入保護的產品實施檢驗檢疫和放行。經檢驗機構加施的各種標誌和標簽均可視為原產地標記,未標明原產地的,按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獲得原產地標記認證註冊的產品或者服務,可以使用原產地證明標記,包括圖案、證書或者國家檢驗檢疫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條原產地標記的評定和確定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原產地標記的申請、評估、註冊和使用

第十壹條原產地標記的申請人包括國內外的組織、團體、生產經營企業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條申請出境貨物原產地標記註冊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進境貨物原產地標記註冊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家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原產地標記註冊申請後,應當按照相關程序組織審查。經評審符合要求的,由國家檢驗檢疫局批準註冊並定期公布原產地標記產品保護目錄。

第十四條標有“中國制造”或者“中國制造”的出口貨物,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壹)在中國境內獲得的完全原創產品;(2)含有進口成分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的要求,取得中國原產地資格。

第三章原產地標記的保護和監管

第十五條國家檢驗檢疫局可以根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社會團體對原產地標記產品保護的建議,組織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生產者代表和有關專家進行評估。符合要求的,列入原產地標記保護產品目錄。

第十六條獲得原產地證書的產品、服務及其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使用原產地標記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從事原產地標記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原產地標記的受理、評估、認證、註冊、使用標識和管理有分歧或者有爭議的,可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檢驗檢疫局提出復審。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原產地標記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壹條國家檢驗檢疫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起施行。

  • 上一篇:幼師編制要考什麽?
  • 下一篇:歷史上為什麽罪犯被安排在秋後斬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