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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大律師劇中的案例

案例故事

失蹤孩子後15。

劉和十年前在上海工作,不久他們有了壹個兒子,妞妞。壹家人其樂融融,心滿意足,然而壹場突如其來的變故打破了原本平凡而平靜的生活。

三歲生日剛過的壹天下午,妞妞像往常壹樣獨自在劉工作的工地外玩耍,下班後的卻不見兒子的蹤影。大春心想,反正他家就在工地附近。可能妞妞在和別的小朋友玩呢。但是從晚上到深夜,這對夫婦再也沒有看到他們的孩子回來。壹種不祥的預感攫住了他們的心,他們的第壹直覺是他們的兒子可能被綁架了。接下來幾天毫無結果的搜尋更加堅定了他們的猜測。這對夫婦報了案,但無限期的等待和對孩子的思念讓大春和於震決定踏上尋找孩子的道路。而這條路,就是五年。

半年前,成了溫州商人田先生的保姆。田先生來上海出差,獨自壹人帶著7歲的孩子。當於震第壹次看到蕭薔時,她目瞪口呆。他多像他的兒子妞妞啊!不久,田先生也坦率地告訴我,他7歲的兒子是5年前從溫州壹家福利院收養的,因為他和前妻李女士不能生育。離婚前,這對夫婦把蕭薔當成自己的孩子。離婚後,蕭薔跟隨田先生和李女士每月提供生活費,直到蕭薔成年。這句話讓於震又驚又喜。母子天性讓他覺得蕭薔就是自己的兒子。於是悄悄找到了田先生所說的文州福利院,並在檔案中看到了五年前剛到福利院時的照片。他身上的衣服是妞妞失蹤那天穿的,還有他給兒子買的藍色外套作為生日禮物,這是大春永遠不會忘記的。原來,妞妞確實是被拐賣到溫州的,但犯罪團夥很快被警方抓獲,妞妞因此獲救。但由於妞妞還小,聯系不上家人,妞妞被送到了福利院,很快被田先生壹家收養。

重逢的驚喜讓大春和於震興奮不已,但問題也隨之而來。首先,依然愛著的李女士認為的出現以後肯定會搶走的媽媽位置,所以決定繼續做的養母,每月提供撫養費;或者斷絕收養關系,拒絕支付贍養費。同時,他們認為這些年來他們為蕭薔付出了很多,於震和大春作為孩子的親生父母,應該給予壹些補償。其次是老田,因為他不能生育,所以他絕對不肯放棄,而也不知道和,他站在前妻的第壹計劃壹邊。然而,大春聲稱他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他們有血緣關系,所以他站在李女士的第二個方案壹邊。然而,孩子被拐到了田家,這不是他們夫妻想要的,所以他們不會付給阿利女士壹分錢,孩子必須得到解決。

兩個都愛自己兒子的父親,此刻陷入了不妥協的境地。孩子的父親是誰?大春想要回她的孩子。她是否應該支付田先生與前妻的贍養費?

撰稿:《東方律師》節目尹躍平的文生

爭議焦點:

把蕭薔送到福利院收養合法嗎?

案例討論

直播時間:2004年9月5日

嘉賓:朱,上海市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成金田律師事務所於君律師

孫長林,上海市成金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持人:解暉

解暉:這個故事從壹個悲劇開始,中間有壹個戲劇性的轉折。觀眾總是希望它以喜劇結尾。所以,今天我們就來關註壹下他們的命運。

於君:我們認為劉夫婦應該得到孩子的撫養權。雖然從表面上看,田先生似乎是無辜的,從表面上看,他和前妻當初辦理的撫養手續是合法的,但是我們要註意這壹點:蕭薔,也就是妞妞,不是孤兒,也不是棄嬰,應該屬於被解救的被拐兒童。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福利院無權將其拿出來收養。福利院的行為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都是違法的,所以我們認為這次收養是無效的,大春應該可以拿回孩子的撫養權。其次,關於贍養費的問題,雖然我們知道田先生壹家為撫養孩子付出了很多費用,應該賠償,但關鍵是誰來賠償?我們認為孩子的親生父母也是無辜的,應該是有錯誤行為的福利院來履行賠償義務。因為按照法律規定,被拐兒童被解救後,應由民政部門臨時撫養,直至找到親生父母或作出其他處理。本案可以看出,福利院和民政部門都沒有盡到這壹法定義務,因此賠償責任應該由福利院和民政部門承擔。這是我們的基本觀點。

朱:首先,我也認為夫婦的遭遇很值得同情,但是從法律的角度,我支持田先生的做法。第壹,他的收養行為符合我國收養法和公民收養子女的相關規定。五年前,蕭薔被拐賣到溫州。被警方解救後,作為壹個找不到父母的孩子,他被送到了福利院。雖然該案並未具體說明田先生作為收養人是如何辦理收養手續的。但我國的收養法及相關法規已經制定多年,各地民政部門也有相應的行政規範。因此,我們認為,在民政部門名下的福利院收養兒童的過程中,不會有任何違法的程序。第二,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或者其他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因此,在本案中,雖然劉夫婦的遭遇令人同情,但他們與子女父母的關系卻因法定收養關系的成立而解除。第三,劉提出解除收養關系也不符合我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對未成年人實施虐待、遺棄等行為撫養子女的,才能解除收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這顯然沒有發生。至於撫養費問題,由於不存在收養關系無效或解除的前提條件,所以不存在返還撫養費的問題。

楊律師:我支持朱律師的觀點,收養關系是有效的。我認為可以借鑒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原則。因為養父母在福利院是通過法律程序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的,福利院按照規定也應該履行法律程序,所以善意取得的收養關系應該是有效的。我認為應該為了孩子的利益維持收養關系。因為孩子已經在養父母家生活了五年,從他未來的成長來看,養父母繼續撫養他更有利。

我還有兩個問題要問我的律師。壹、既然已經建立了收養關系,孩子的親生父母如何拿回孩子的撫養權?二、子女長大後對養父母和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是什麽?

傑輝:朱律師,您認為田先生和他前妻提出的兩個方案哪個更好?

朱:這個案子是親情和法理碰撞的案子。的確,血濃於水。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觀念的轉變,世界上很多國家都規定,生身父母不履行監護義務,可能會被剝奪監護權,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會轉給更合適的人。其實撫養孩子更多的是壹種責任,所以不能只強調父母的權利,還要註意如何維護孩子的利益。我國的收養法也體現了這種精神,所以不要過多考慮養父母和親生父母的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說明了這壹點。本案中,劉夫婦對被拐賣也有責任,且田先生壹家的撫養條件明顯優於劉夫婦。因此,從蕭薔的角度來看,我認為收養關系應該維持。

孫長林:關於楊先生的第壹個問題,這裏其實有兩個法律關系。第壹,如果收養關系不成立,就不存在解除的問題,也就是從壹開始就無效。第二,如果收養關系成立,會出現雙方協議解除的問題。

關於第二個問題,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成立並有效存在的,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消滅。所以,這個時候,孩子的撫養義務只針對養父母,不針對親生父母。

吳先生: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只能從壹個普通人的角度來談。如果我丟了孩子,不管我有沒有錢,我都會花光所有的錢去找我自己的孩子。這是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除非父母自願收養,否則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撫養子女的權利。尤其是當他們終於找到久別的親生孩子時,父母的感受可想而知。

解暉:我覺得今天討論的主要不是法與情的協調問題,而是兩種情的取舍問題。壹邊是尋找孩子多年的親生父母,壹邊是難以割舍的這兩種感情。問題是孩子太小,無法做出選擇,痛苦的是兩邊的大人。問題的焦點是,從本案給出的條件來看,福利院將送給田夫婦收養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的,夫婦只能與田先生協商解決此事。如果不是,那麽蕭薔(妞妞)回到親生父母身邊的那壹天就指日可待了。

於君:這個案子的雙方都是無辜的,應該得到同情。但是也要考察福利院的過程中有沒有不合法的地方。當時三歲的蕭薔被福州警方綁架並解救。根據公安部發布的解救被拐賣兒童的有關規定,被解救兒童暫時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應當暫時由當地民政部門撫養。這裏要註意“臨時”二字。因為這說明孩子是有親生父母的,這與棄嬰有本質的區別——即被拐兒童的親生父母主觀上沒有遺棄孩子的意圖。本案中,孩子的親生父母因某種疏忽被妞妞拐走,並非其主觀願望。相反,他們非常渴望找到他們的孩子。所以對待被拐兒童和被遺棄兒童應該有區別。前壹種情況,福利院應該按照規定撫養孩子,以便將來找到孩子的親生父母。但在這種情況下,福利院做了什麽?我們註意到妞妞,又名蕭薔,七歲了。他三歲時被綁架。他的養父母田先生壹家也是4年前收養了妞妞,所以按照時間計算,福利院壹接到妞妞就把它交給田先生壹家收養了。所以可以說,福利院幾乎沒有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沒有積極尋找孩子的親生父母,沒有為親生父母尋找孩子提供必要的時間,所以福利院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還要註意《收養法》關於收養子女的重要要件:壹是父母無力撫養。本案顯然不屬於這種情況;第二,是棄兒或者找不到父母的孩子,而妞妞顯然不是棄兒,屬於暫時找不到父母的孩子。這和他找不到父母的情況有本質區別,意味著暫時的可能性。因此,福利院沒有盡到尋找孩子親生父母的義務,同時將孩子交由他人收養,以逃避撫養義務。妞妞作為收養的客體,沒有資格作為收養的主體,所以這種收養行為無效。

解暉:前面有壹位楊先生提出了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因為田夫婦並不知道不應該被福利院收養。他們是被善意收養的。妳怎麽看待這個問題?

於君:我認為善意第三方的觀點是有爭議的。因為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壹項制度,而孩子不是客體,這是兩種性質的法律關系。雖然田先生在此事上是無辜的,但主要過錯在福利院,福利院應對田先生及其前妻承擔賠償責任,孩子應歸親生父母。

解暉:謝謝三位律師的辯論和解釋。我們已經為大春找到了壹個可行的辦法來找回她的孩子。當然,我認為夫婦在道義上和感情上感謝田先生是合理的。

專家點評:(孩子失蹤後)

有過錯就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法律的天平應該在過錯方與無過錯方之間向後者傾斜。

本案中,劉、和均有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福利院有什麽問題嗎?由於缺乏這種情況下提供的信息,我們不知道。因為福利院有義務尋找被遺棄的父母,法律沒有規定。現行收養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第二款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者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據此,需要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嬰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必須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民政部門依法對收養人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滿後,無人認領該兒童或提出其他異議的,予以登記並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成立。規定行政登記程序的目的是使這種收養關系處於政府職能部門的直接監管之下,便於建立和完善管理檔案備查,更全面地保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不知道福利院是否經過民政部門的行政登記和公告程序。如果它走了這些程序,福利院沒有過錯。

作為收養人的田先生和李女士是否有過錯,不得而知。因為本案提供的材料並沒有告訴我們他們收養妞妞是否在民政部門進行了登記。如果他們註冊了,就沒有錯。

所以妞妞在10歲以下之前,應該由無辜壹方撫養,10歲以後,妞妞會自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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