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有什麽區別?
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是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是指房屋、辦公樓、廠房、倉庫等可供人們居住或進行生產活動並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場所。違章建築與臨時建築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原因不同。
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新建、擴建、改建占用的建築物。違章建築壹般可分為兩種:壹是建築者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設違法建築,即雖有權使用該建築占用的土地建設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但未取得建築許可證而建設的。違法建築主要包括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造的建築物;擅自將臨時建築改建為永久性建築。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的具有簡易、臨時結構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臨時設施應有規劃部門的許可和規定的使用期限,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必須在期限內由建設者自行拆除。
2.他們的特點是不同的。
違法建築的主要特征是不合法,即違法建築不受法律保護。因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為合法建築。
3.治療方法不同。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臨時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應當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築會給建築者帶來壹定的經濟損失,因此對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築應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的標準是根據臨時建築的結構特點和用途,按照可接受使用年限的殘值,參照剩余年限進行補償。壹般在拆遷人委托價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由雙方結合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二、違章建築有哪些類型?
違章建築壹般是由於下列違章行為而形成的:
1,依法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未經有審批權的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
2、未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的;
3、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4、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