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判處附加刑的,實行附加刑與主刑相結合的原則;
2.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加重限制原則;
3.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壹、刑法關於數罪並罰的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因漏罪和數罪並罰時如何處理減刑原裁定的意見。
罪犯被判處減刑後,發現有漏罪或者新罪,依法實行數罪並罰的,減刑裁定減少的刑期不計入已執行的刑期。
今後,對因數罪並罰的犯罪分子依法減刑,確定減刑頻率和幅度時,應當酌情考慮減刑裁定原來減刑的刑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的解釋。
二、刑法中數罪並罰的基本原則
1,科目合並原則
數罪並罰原則是將壹人所犯數罪的刑罰絕對相加,合並執行。主體結合原則是報應刑的產物。機械地說,表面上公平,實際上有懲罰過重的弊端。特別是對於無期徒刑、死刑等刑罰方法,不存在合並執行的可能。即使是有期限的自由刑,也是絕對合並,導致刑期遠遠超過人類的自然壽命,從而變得毫無意義。當然,犯數罪者重於壹罪者的觀念是合理的,應該吸收。
2、吸收的原則
吸收原則是指壹人數罪采取重罪處罰吸收輕罪處罰的合並處罰標準。其要旨是先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以宣告的刑罰為基礎,確定數罪中各罪的輕重,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要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輕罪刑罰)吸收不執行。
限制和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合並原則,是指在壹人所犯數罪的法定最重刑的基礎上執行刑罰,然後在壹定限度內加重的合並處罰標準。采用這壹原則增加限制的具體方法主要有兩類:(1)按照數罪中最嚴重的壹罪的法定刑增加處罰。也就是說,以法定刑為基礎確定最嚴重的犯罪(法定刑最高的犯罪),然後加重法定刑最嚴重的刑罰,作為執行刑。(2)按照數罪中宣判的最重的刑加重處罰。也就是說,在數罪並罰的基礎上,根據宣告的刑罰確定最重的刑罰,然後加重宣告的最高刑罰作為執行刑罰。加重這種限制的通常方式是,在幾項處罰中,當最高刑期以上、總刑期以下時,決定執行哪壹項處罰;同時,刑法規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不能超過最高限額。
3.妥協原則
折衷原則是指根據各種刑罰方法的性質和特點,分別采取吸收、綜合和限制的原則。壹般情況下采取以下數罪並罰方式:(1)對於被判處數個死刑、數個無期徒刑或者壹個死刑、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只宣判壹個死刑、無期徒刑,其他刑罰全部由死刑、無期徒刑吸收。因為死刑意味著對罪犯生命的剝奪,壹旦剝奪了壹個人的生命,他的肉體自然就毀滅了,其他的刑罰方式就無法再執行了,於是就吸收了其他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對罪犯自由的終身剝奪。所以被判無期徒刑後,沒有執行其他自由刑的可能,所以吸收了其他刑。(2)對其他有期限和數額限制的處罰,應當采取加重限制原則。因為在這些案件中,合並執行,刑罰太重;如果采用吸收原則,則處罰過輕;但采用限制加重原則更為合適,尤其是在長刑期的情況下,限制更為科學。(3)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時執行的,壹般采用合並主體原則。
三、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從時間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判決宣告前壹人所犯數罪的並罰。這是最常見的數罪並罰的情況,後被稱為普通犯罪的數罪並罰。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判決尚未公布,應執行的刑罰主要應在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有限加重的數罪並罰原則決定。
2、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在判決宣告前。在這種情況下,壹罪已判決,部分刑罰已執行,只需對新發現的不作為犯罪作出判決,按照先合並後減輕的量刑方法,合並前兩次判決確定的刑罰。
3、宣判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被判刑的罪犯又犯罪的。在這種情況下,壹罪已判決,部分刑罰已執行,只需對新罪作出判決,按照先減後並的量刑方法,將犯罪前未執行的刑罰和犯罪後已判決的刑罰合並計算。
4.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處刑罰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判決新罪或者漏罪,並對前罪和後罪實行並罰。
5.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有其他犯罪行為尚未判決或者在判決宣告前又犯新罪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不作為罪作出判決,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合並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不滿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