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

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審判委員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審判決策的公正、高效和權威,切實加強審判經驗總結、審判規則細化和法律適用研究,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本規則。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完善法院司法責任制的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並結合我院審判實踐。

第二條審判委員會是我院最高審判機構,由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

第三條審判委員會審議和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四條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公正裁決的原則。

第二章召集和召開

第五條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審判委員會定期會議成員的通知、會議紀要的編寫和分發、審判報告的收發等具體事宜。

第六條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可委托副會長主持會議。

第七條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下列案件:

(壹)可能宣告被告人無罪的公訴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檢察長列席的案件。

第八條審判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執行回避制度,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應當自行回避。院長或者會議主持人發現委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九條審判管理辦公室應當在審判委員會會議召開三日前,將會議討論事項的書面材料送達審判委員會委員,同時告知會議日期,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條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按照通知準時出席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時出席會議的,必須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十壹條審判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二條審判委員會的記錄應當妥善保管,按時歸檔,未經批準不得外借或者流通。

第三章職責和權力

第十三條審判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二)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三)討論本院已經發生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是否應當再審;

(四)討論決定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是:

(壹)需要轉交上級法院審理的與審判工作有關的重大問題;

(2)統壹本院的裁判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本院的審判工作制度和規則;

(四)院長認為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壹)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二)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

(三)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四)法律規定不明確,有法律適用問題和需要向上級法院請示適用法律的案件;

(五)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需要提交中級法院審判的刑事案件;

(六)認為情節嚴重,需要提交上級法院審理的案件。

合議庭(承辦人)可以將下列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壹)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

(二)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對審判工作有指導意義的新類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合議庭(承辦人)不提議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院長、分管副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由合議庭(承辦人)報庭長、主管副庭長決定。院長、分管副院長或者庭長認為沒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的,可以請求合議庭(承辦人)復議。

對於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合議庭(承辦人)應當提出並指明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匯總不同意見和理由。

第十六條對於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審判委員會成員應當事先審閱合議庭(承辦人)提交的材料,了解合議庭(承辦人)對法律適用的不同意見和理由,根據需要閱讀庭審錄音錄像或者查閱案卷。

討論案件時,審判委員會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按照法官排名由低到高確定表決順序,最後由主持人表決。審判委員會應當對審議的全過程進行標記、錄音和錄像,並制作會議紀要。參加討論和表決的全體委員應當在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上簽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由合議庭(承辦人)執行。

第十七條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承辦人)對其報告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成員對自己的意見和表決負責。

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構成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的,應當根據審判委員會成員是否故意曲解法律、發表意見,合理確定成員的責任。審判委員會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持多數意見的成員承擔責任,合議庭(承辦人)不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維持合議庭(承辦人)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合議庭(承辦人)和持多數意見的委員承擔責任。

合議庭(承辦人)報告案件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或者重要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審判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合議庭成員(承辦人)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成員根據具體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由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審判委員會委員的職責是:

(壹)會前認真審閱庭審報告和案卷材料,在發審委會議上進行認真詢問並客觀、如實發表意見。

(二)認真研究審判工作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問題,進行總結,提出意見和建議,以議案的形式提交審判委員會。

(三)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列席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四)監督執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四章提交和討論

第十九條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當填寫《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報告表》,由合議庭(承辦人)向分管領導申報。對於經院長審定後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合議庭(承辦人)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向審判管理辦公室提交審理報告。

審判委員會成員提出的指導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充分說明理由,提出解決辦法。

第二十條庭審報告應當文字流暢,邏輯清晰,符合規範要求,詳細陳述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事實認定、質證意見、合議庭(承辦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和法律依據,以及其他需要向審判委員會說明的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試驗報告或書面材料不得討論。

第二十壹條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和議案,按照聽取報告、提問、發表意見、表決的順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普通程序案件應當由主審法官報告,合議庭其他成員補充。審判長因故不能報告的,由合議庭其他成員(陪審員除外)報告。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合議庭成員應當共同報告。

第二十三條審判委員會委員和旁聽人員有問題或者不清楚的,可以向記者提問。

第二十四條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充分闡述個人意見,發表個人觀點,獨立發表意見,不得不受其他委員的影響而回避表決。

第二十五條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積極發表意見,為審判委員會的決策提供參考,但不得參與表決。

第二十六條審判委員會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結論,少數人的意見可以保留,但應當記入筆錄。

第二十七條主持人最後匯總委員意見並做總結發言,形成審核委員會意見。

第二十八條審判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以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的形式下發有關部門,作為我院審判工作的指導性規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由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制定的有關審判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 上一篇:經濟適用房的分類和現狀是怎樣的?
  • 下一篇:實施總承包管理,占領高端市場?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