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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學的法律規定

“附近”是指離家比較近。但有中小學布局、各中學招生人數不同等因素。所以有時候教育局會根據情況分配學生,但最後還是會盡量把學區的學生分配到就近的學校,也就是所謂的“就近入學”。“就近入學”不代表最近入學,不能以子女戶籍所在地與學校的直線距離作為劃分學區的唯壹原則。

就近入學的現實意義:為了保障我國義務教育的正常實施,早在1986年,國家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當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能夠就近入學。”《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合理布局。小學的設立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這些都是對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入學政策的明確法律規定。這些規定明確了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的權利,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保障其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的義務和責任。就近入學的政策目標是為每個孩子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權,確保教育公平原則。

實施城市:

4個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和重慶

五個計劃單列市: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

10副省級省會城市: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濟南、武漢、廣州、成都、Xi安。

基本措施:

1,沒有入學考試

《通知》要求,要進壹步糾正影響19大城市招生的違規行為。不得違反義務教育法的免除規定。禁止組織筆試、面試或任何變相的考試、考核進行錄取。19大城市招生要網上進行,充分發揮全國中小學生信息管理系統的作用。

2.不允許參加培訓課程。

不搶生源,舉辦相關培訓班。糾正個別學校以各學科實驗班名義招生的行為。禁止初中從小學各年級選拔學生進行“特殊”培養,變相搶生源,破壞正常教育生態。任何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各類培訓班選拔學生。

3.嚴查擇校費。

保持控制擇校和亂收費的高壓態勢。鞏固治理亂收費成果,防止反彈。堅決查處個別學校收取擇校費的行為,堅決切斷收取擇校生與獲取利益的聯系。特別是要控制在指定單位以各種名義通知家長繳納擇校費的行為。擇校的學生不允許享受優質高中到校指標。“小升初”免試就近入學,取消原來的“小升初”入學考試,讓小學生壹畢業就能進入戶籍所在地的初中就讀,保證適齡兒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能夠就近入學。就近入學以“擇校”為目的。在學校資源較少的農村,就近入學是順利進行的,因為除了壹個學校,大概沒有其他選擇。雖然“就近入學”也是市內的主流,但區內學校相對集中,選擇余地較大。能不能“就近”很多學校,成了壹個難題。同時,不僅是學生選擇學校,學校也在選擇學生。壹些家長為了選擇優質學校,用權力和金錢打破就近入學秩序,而“小升初”考試最大的價值就是維護秩序的公平。

“小升初”免試就近入學的初衷是好的,有利於減輕小學生課業負擔,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促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衡發展。考試意味著競爭,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有負面影響。免試就近入學後,將孩子從過早的考試競爭中解放出來,為孩子提供健康全面的素質教育環境。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學校都同樣優秀。學生按戶口和實際居住地分配到相應的初中。居住地附近有優質初中的學生成為最大的受益者,同時壹些學習能力強、擅長考試競爭的孩子因為就近入學而失去了入學和接受更好教育的機會。

從政策層面來說,就近入學是公平的,保證了適齡兒童上學的基本權利,但不可能保證每個孩子都能享受到高質量的教育。由於市場因素,經濟條件越好,越有能力的學生可能獲得更好的教育。看似公平的免試就近入學仍然是壹種教育選拔,不是由以聰明和勤奮為主的考試決定的,而是與學生先天的家庭和社會地位密切相關的。有實力買學區房的家長,創造條件送孩子去更好的學校,也就意味著多花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四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和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於體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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