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當事人,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案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檢察機關申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立案條件不夠的,派出所不予處理,被侵權人要求賠償的,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違法行為,明顯不構成輕傷或者經法醫鑒定不構成輕微傷的,按照治安案件處罰。經鑒定達到輕傷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涉嫌故意傷害罪。
如果傷害了他人,需要賠償他人相關費用。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妳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第二十九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對所屬單位和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壹條人民武裝警察受中央軍事委員會市監察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監督。
人民武裝警察履行職責,處置社會治安突發事件,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執行海上維權和救助,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和投訴,或者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人民武裝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後,中央軍委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並按照有關規定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或者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