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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認繳的資本沒有繳足才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性:

壹、實收資本不足的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無論是“實繳”還是“認繳”,股東都有義務足額繳納自己的出資。因此,實收資本不足的股東也承擔連帶責任。相關法律解釋如下:《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的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股東在下列情況下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1、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虛假出資或虛報註冊資本。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未達到《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不能依法產生公司法人資格的,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到《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的,由股東承擔差額。2.股東抽回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行服務能力不足的,應當在抽回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公司的主要股東只有壹個,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構股東的,公司的主要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旅行。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獨資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所有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產生壹個股東,且六個月內未吸收新股東也未辦理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5.因下列情況難以區分公司與股東或者公司與其他公司,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區分公司利益和股東收益,導致雙方財務賬目嚴重混亂;公司與股東資金混合,持續使用同壹賬戶;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混亂,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壹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控股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能夠對公司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股股東可以是持有多數股權的股東,但不限於持有多數股權的股東。6.如果股東的資產與公司的資產混合,股東的業務與公司的業務混合(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將被股東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連帶責任的分類根據連帶責任產生原因的不同,連帶責任可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指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責任人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約定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之間事先達成協議,約定各自應承擔多少責任的連帶責任。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責任人最終承擔的責任份額不同。根據連帶責任內容的不同,連帶責任可分為違約連帶責任和侵權連帶責任。連帶違約責任是指因當事人違反合同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是指因當事人侵權造成損害而產生的連帶責任。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要構成連帶違約責任,只需要當事人具有* * *相同的違約行為,主觀上具有* * *相同的過錯,而不考慮是否對他人造成損害。構成侵權連帶責任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同壹侵權行為、雙方主觀上有相同過錯、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效合同的連帶責任和無效連帶責任根據產生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有效合同的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的連帶責任。有效合同的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約行為。因此,主合同和從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只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壹方或多方違約才產生連帶責任。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無效合同。要麽主合同無效,要麽從合同無效。因為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所以合同成立時無效。合同無效並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這是無效合同的連帶責任。根據債務人責任順序的不同,連帶責任可分為壹般連帶責任和補充連帶責任。壹般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對全部債務承擔無條件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債務人不按順序清償所有債務。補充連帶責任必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次債務人僅承擔第二順序的連帶責任或者不壹定等於全部責任為前提。即保證人無力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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