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需要其他部門協助的,可以請求調查;接到調查請求後,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部門進壹步處理的,應當及時通報。第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同級辦案機構和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監督檢查。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監督。第六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回避制度。辦案人員、審判人員、聽證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員申請回避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提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否回避,由上壹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第二章管轄第七條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轄。
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外進行調查取證活動的,應當通知相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要時,向上壹級* *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協調工作。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第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上壹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管轄。
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或者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有必要指定管轄的,可以指定管轄。第九條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
對於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報請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辦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被移送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請上壹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第十壹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辦理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第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權限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方式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組織核查。,並在發現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檢驗、測試、驗證和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案件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直至結案。第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調查取證時,辦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第十四條辦案人員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收集證據,確定案件事實。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檢驗、檢測、鑒定或者鑒定結果,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第十五條現場檢查應當由辦案人員進行,並可以邀請法定檢驗、檢測、鑒定機構的人員或者有關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檢查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絕到場的,不影響檢查,承辦人應當在筆錄中寫明情況。
現場檢查應當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字,並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第十六條辦案人員應當對當事人或者相關證人進行個別詢問和調查。詢問前,應當收集、核對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並告知被詢問人的權利和義務。
詢問和調查應當制作筆錄,經被調查人確認後,應當逐頁簽名或者蓋章。筆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更正或者補充,更正或者補充的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