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內容
第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壹)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1)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最輕處罰,適用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後態度較好的人。警示更多的體現了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於壹般的批評教育。仍然是行政處罰,無論被處罰人同意與否都是強制性的,遵循處罰程序。
(2)罰款。這是壹種比較常見的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壹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合法場所進行壹定時間的拘留、拘禁,並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壹種治安行政處罰方式。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處罰。
(4)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在處罰的性質上,屬於資格刑的範疇,所以處罰主體喪失了繼續進行某些活動的資格。
(5)限期離境或被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只有外國人,是附加刑。壹般來說,不能獨立應用。驅逐出境的程度強於限期出境。逾期者可再次被驅逐出境。
第三,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目的
壹是治安管理處罰範圍過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給予治安處罰的行為只有八大類73種,近十年需要給予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有100多種。此外,從65438到0997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大量新的罪名,不足以刑事處罰但屬於治安管理範疇,應當予以處罰的行為,由於沒有法律,實踐中沒有處罰依據,使得公安機關在有效的治安管理中處於被動。同時,隨著近年來公安行政立法的不斷加強,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等分別立法,這些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大大超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內容。
二是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較少,幅度較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規定了三種治安管理處罰方式:警告、罰款、拘留。面對復雜多樣的治安管理違法行為,這三種處罰方式不僅難以發揮應有的懲戒作用,也遠遠不能滿足當前和未來治安管理的需要。比如,對於目前普遍存在的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由於十幾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大幅提高,《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200元罰款上限明顯偏低,未能對相當壹部分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起到應有的教育和懲罰作用。
三是治安管理處罰程序過於簡單。完善的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的程序合法性是法治進步的重要標誌,也是確保執法公正、公平、合理的有效途徑。近年來,中國立法機關先後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壹系列法律,旨在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對傳喚、訊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對管轄、檢查、扣押、鑒定、聽證等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程序沒有涉及。這種簡單的處罰程序難以適應當前的執法形勢和法制建設的要求,不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我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內容”問題的回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當這些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將按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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