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後拒不簽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
1.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招標人和中標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或者中標人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者違約責任,相關民事法律沒有給出明確規定。這兩種負債的規模差別很大。如果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00條(2021.1生效)的規定,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通常以對方認為與其訂立合同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為限。如果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賠償的數額相當於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對方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顯然,明確自己要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很重要。
2.主流觀點的立論基礎及其邏輯錯誤。
締約過失責任的觀點是主流觀點,我國司法實踐中壹些地方高院的判決也支持這壹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雙方形成了合同關系,但招標人與中標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因為根據《民法通則》(2021.1生效)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招標人與中標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所以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所以拒絕訂立合同的壹方只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主流觀點的依據是其對《民法典》第789條(2021.1)和《招標投標法》第46條分別所指的建設工程書面合同關系的理解。《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自2021.1起施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主流觀點認為,《民法典》(2021.1生效)第789條所指的書面合同與《招標投標法》第46條所指的書面合同是同壹書面合同。正是由於招標人或中標人拒絕訂立書面合同,雙方對於建設工程不存在合同關系。
但是,主流觀點的依據是錯誤的。即使中標後沒有訂立書面合同,雙方也已經建立了合同關系。這個成立的合同是基於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合同,即民法第789條所指的書面合同(2021.1生效)。因為《民法典》第469條(2021.1生效):“書面形式是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表達的數據電文。,並可隨時檢索,均視為書面形式。”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明顯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就相關文件的法律性質而言,招標文件屬於要約邀請,投標文件屬於要約,中標通知書屬於承諾。因此,即使中標人和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沒有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訂立書面合同,雙方的書面合同關系已經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觀點是錯誤的。
既然雙方已經存在合同關系,為什麽《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要求雙方訂立書面合同?書面合同與基於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的書面合同是什麽法律關系?
這兩個合同實際上是同壹個合同關系,而不是兩個不同的合同關系。中標後訂立的書面合同只是對中標通知書發出時雙方確立的書面合同關系的補充約定,前者的內容必須服從後者。因為《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所謂“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是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內容。顯然,雖然壹方在中標後拒絕與另壹方訂立書面合同,但這並不能反駁雙方因中標通知書的發出而建立的書面合同關系,即由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書面文件組成的書面合同。
3.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的特殊性。
通過招標建立合同關系比較特殊,因為壹些涉及招標人和中標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約定,往往在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中沒有體現。因此,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雙方雖已建立合同關系,但還應就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具體事項進行補充約定。通常,這些補充協議將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相關內容壹起反映在雙方將要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中。
具體來說,招標所確立的合同關系的特殊性表現在:合同的訂立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由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組成書面合同,確定雙方的合同關系,明確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第二階段,雙方進壹步完善書面合同內容,形成補充合同。這是因為第二階段對具體事項的約定通常不會體現在第壹階段的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
在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雙方將兩階段合同的內容共同體現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定的建設工程合同中,這也包括了雙方之間的全部合同關系。但這仍然改變不了雙方在簽訂統壹的建設工程合同之前,已經形成書面合同關系的事實。
4.結論
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拒絕訂立合同的壹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締約過失責任,即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還應當包括對方履行合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即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