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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制定生產者黨內法規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第三條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壹)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

(二)各級黨組織的產生、組成和權限;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章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就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第四條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規範、條例、細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從根本上規定了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目標、組織原則和機構、黨員的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

《準則》對全黨的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了基本規定。

條例全面規定了黨在某壹領域的重要關系或者某壹方面的重要工作。

規章、條例、辦法、細則對黨的工作或事項的某壹重要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章、條例、辦法、細則。第五條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術語表述,區別於未用術語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其他規範性文件。第六條黨內法規的制定應當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進行。中央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監管機構承擔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制定職權範圍內的黨內法規,其下屬的法規工作機構承擔具體事務。第七條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符合科學、民主、依法執政的要求;

(五)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壹;

(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統壹性和權威性;

(八)註重簡單實用,防止繁瑣重復。第二章規劃和計劃第八條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制定黨內法規制定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建立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運用的黨內法規體系。第九條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制定,匯總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意見,廣泛征求意見,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後,報中央審批。

中央委員會制定黨內法規的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在每年年底前匯總中央紀委和中央各部門提出的下壹年度的建議後擬定,報中央委員會批準。第十條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對制定黨內法規提出的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的名稱、制定的必要性、報送時間和起草單位。第十壹條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制定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第十二條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實施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三章起草第十三條根據內容,中央黨內法規壹般由中央紀委和中央各部門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委和中央有關部門或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自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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