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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黨的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 *黨的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適應我國黨的機關(以下簡稱黨的機關)工作的需要,實現黨的機關公文處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機關公文是黨的機關領導和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的規範性文件,是傳達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導、安排和協商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匯報和交流信息的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是壹系列連貫有序的工作,包括公文的準備、處理、管理和歸檔。

第四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機關的要求和公文處理的規定進行,做到準確、及時、安全、保密。

第五條黨的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黨的機關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文秘人員具體負責處理公文,逐步改善辦公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秘書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工作積極,作風嚴謹,遵守紀律,盡職盡責。第七條黨的機關公文主要包括:

(壹)決議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二)決策是用來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安排的。

(3)指示用於向下級機關分配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四)意見書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解決方案。

(5)通報用於發布黨內法規,任免幹部,傳達上級指示,轉發上級機關和非下級機關的公文,批準下級機關的公文,發布需要下級機關同有關單位辦理或眾所周知的事項。

(六)通報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信息。

(七)公報用於重要決策或重大事件的公開發布。

(八)報告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回答上級機關的詢問。

(9)請示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和批準。

(十)復函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請求。

(十壹)條例用於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範黨組織工作和活動以及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

(十二)規定用於制定特定範圍內工作和事務的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

(十三)函件用於機關之間的協商,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十四)會議紀要用於記錄會議的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第八條黨的機關公文由前綴、份數、密級、緊急程度、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簽發機關簽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刷和傳播範圍、主題詞、抄送機關和印本註釋組成。

(壹)前綴由發文機關全稱或標準化簡稱加“文件”字樣或括號內標註的文件組成,用紅色字體印刷在公文首頁的上部。聯合行文的,前綴可以使用主辦機構的名稱,也可以使用聯合行文機構的名稱。在民族自治地方,發證機關的名稱可以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漢字印制。

(二)公文首頁左上角標註公文打印份數的序號。秘密公文應當標有編號。

(三)密級以下的機密文件,標明份數。

(四)公文送達的緊急程度和處理時限要求。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明“特急”、“特急”,緊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特急”、“普通”。

(五)發文機關編號、發文年份和發文順序號,標註在頁眉下方的中間或左下方。聯合行文壹般只註明主辦單位的文號。

(六)簽發人應在文號右側標明簽發人及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文件主題和文種組成,位於文號下方。

(八)主送機關主要受理公文。主送機關的名稱應當是全稱或者標準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的通用名,位於正文上方,打印在頂框內。

(九)用於表述文件內容的主送機關位於標準或主送機關下方的。

(十)附件公文的附件應當置於主文之後,與主文壹並裝訂,並在正文之後、簽發機關簽名之前註明附件名稱。

(十壹)簽發機關的簽名應使用全稱或規範化簡稱,位於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以總局會議或領導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最後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特殊情況部發布的日期。成文日期應寫成年、月、日,位於發證機關簽名的右下方。決議、決定、條例、規則等。不註明主送機關的公文,成文日期在標題下方中央用括號標註。

(十三)印章除會議紀要和有具體版本的印刷文件外,文件應當加蓋簽發機關的印章。

(十四)書寫日期左下方括號內標明印刷和傳播範圍。

(十五)主題詞按上級機關要求和公文主題詞表標註,位於抄送機關上方。

(十六)抄送機關是指除主送機關以外,需要告知公文內容的上級、下級和非下級機關。抄送機構的名稱標註在印刷版本的上方。

(十七)印本由公文簽發機關名稱、簽發日期和份數組成,位於公文最後壹頁的下方。

第九條公文中的漢字從左至右橫向排列;少數民族語言是按照他們的書寫習慣印刷的。公文用紙格式規格可為16開放式(長260mm,寬184mm)或A4型(長297mm,寬210mm)。左裝訂。

第十條黨的機關公文標題的主要形式和適用範圍:

(壹)各級黨委用* * * *文件發布、傳達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轉發上級文件,批準下級重要報告和請示。

(二)中國生產黨的* * *委員會(* *)是各級黨委通報重要事項、任免幹部、答復下級請求、向上級請示報告的機構。

(三)中央辦公廳(室)和中央各級辦公廳(室)的文件,用於傳達黨委的指示,答復下級黨委的請示,轉發上級機關的文件,批準下級機關的報告和請示,簽發有關事項,根據授權向上級機關報告。

(4)部* * * * *和部* * * * (* *)的文件,是黨委除辦公廳(室)以外的各部門發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上級報告和請示的文件。第十壹條寫作要真有必要,註重實效,堅持少而精。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不發,可長可短的文件要短。

第十二條黨報機關的行文關系,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範圍確定。

(壹)屬於上級機關的,應當抄送上壹級機關;如果需要其他相關上級部門閱讀,可以發壹份。不越級向上級機關請示,特別是不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需要略過不寫的,還應當抄送已經越過的上級機關。

(2)向下級機關報送的重要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壹級發文機關。

(三)黨委各部門可以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致函下級黨委有關部門。黨委辦公廳(室)可以根據黨委的授權,向下級黨委行文;黨委其他部門不得向下級黨委下發指示性公文。部門之間沒有就相關問題達成共識,不得自行寫論文。

(4)同級黨報機關,必要時同級黨報機關和其他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五)不同下級機關之間的壹般對應關系。

第十三條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指定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主送機關負責答復其請求。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時,應當抄送另壹個上級機關。

第十四條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是壹事壹議,不應列入非請示性文件。

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範圍時,應協商壹致後上報;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在請求書中寫明。除特殊情況外,請示應按規定程序送上級機關辦公廳(室)辦理,不應直接送領導個人。

黨委各部門要向本級黨委請示。未經本級黨委同意或授權,不得越過本級黨委,向上級黨委主管部門請示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對不符合行文規則的公文,上級機關的秘書部門可以退回下級報告機關。第十六條公文的起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機關的指示,全面準確地反映發文機關的意圖,並與現行的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全面、準確地反映客觀實際情況,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實可行。

(三)觀點鮮明,組織清晰,內容充實,結構嚴謹,表述準確。

(四)開門見山,文字簡練,語言準確,篇幅短小,文體正確。

(五)名稱、地名、時間、數字和引文是否準確。公文中漢字和標點符號的使用符合國家頒布的標準方案,計量單位和數字用法符合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

(六)語言和格式使用正確。

(7)杜絕形式主義和復雜哲學。

第十七條重要文件應由領導親自起草或親自主持,指導、調研並充分論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十八條送領導審批的公文,應由辦公廳(室)審核。公文檢查的基本任務是協助政府領導保證公文質量。文件檢查的內容是:

(壹)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是否確有必要書寫;

(三)內容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機關的指示精神,是否全面準確地反映了發文機關的意圖,是否與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四)涉及相關部門業務的事項是否經過協調並達成壹致意見;

(五)擬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是否可行;

(六)名稱、地名、時間、數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分類、印刷和傳播範圍,主題詞是否準確、適當,漢字、標點符號、計量單位、數字、語言和公文格式的使用是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送審稿需要修改的,應當與原起草部門協商或者要求其修改。

第二十條經領導審定的稿件,在發出前應再次校對。檢查內容同第十八條第(六)項。經核對,如需對涉及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須報原審批領導審核。第二十二條公文處理分為收文處理和發文處理。收文處理包括公文的收文、登記、擬制、申請、分發、傳閱、承辦、催辦等程序。公文經領導起草、審核、批準、簽發後,轉入發文流程,包括公文的簽發、登記、印刷、分發等程序。

(壹)簽收有關公文,並在文件上簽名或蓋章,送交發送人。簽署的正式文件應逐壹清點。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發證機關查詢,並采取相應措施。急件應註明收到的具體時間。

(二)在登記公文的過程中,記錄公文的特點和處理情況。登記時應逐項填寫清楚公文標題、密級、文號、簽發機關、成文日期、主送機關、份數、收發文日期、辦理情況。

(三)建議文秘部門辦理公文,並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領導批示。

(四)請辦公廳(室)根據授權或公文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請主管領導批示或主管部門研究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指定主辦部門。

(五)分發秘書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或領導批示,將公文分發給有關領導和部門。

(六)傳閱秘書部門根據領導的指示或授權,按照壹定程序將公文送有關領導閱批或批示。處理公文流轉要時刻掌握公文的去向,避免漏發、誤傳和延誤。

(七)需要辦理的公文,由主管部門辦理。凡屬承辦部門職權範圍內可以答復的事項,由承辦部門直接答復;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範圍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凡需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承辦部門應提出處理意見並起草文稿,報送上級機關審批。

(八)督促秘書部門督促檢查公文承辦工作。公文處理的各個環節都有督促。緊急或重要文件要及時督促,壹般文件要定期督促,辦理情況要隨時或定期向領導匯報。

(九)正式文件印發前,發文秘書處應對文件的審批程序、文字和格式進行審核,確定文號、分發單位和印制份數。

(十)印刷應當準確、及時、規範、安全、保密。秘密文件應在保密印刷廠(或壹般印刷廠的秘密車間)印制。

第二十三條在公文處理過程中,應當使用符合歸檔要求的書面材料。需要送領導審批的傳真,要復印處理。

第二十四條秘密文件應采用保密交通(或保密通信)、秘密傳輸或計算機網絡加密傳輸,秘密傳輸和公開傳輸不得混用。第二十五條黨的機關的公文應當發送給由秘書處各部門統壹管理的組織,壹般不得發送給個人。秘書處部門要做好公文管理工作,既起到公文的作用,又有助於保密。

第二十六條黨的機關秘密公文的簽發和傳達範圍,按照簽發機關的要求執行。下級機關和非下級機關如需變更,必須經發布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公開發布黨的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與發布機關正式發布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復制上級黨的機關的秘密公文,應當經簽發機關批準或者授權。復制份數應當註明復制機關名稱、復制日期和份數;復印件應當加蓋復印機關的印章。復制文件的管理方式應與正式發布的文件相同。

第二十九條上級黨的機關秘密公文的編纂,必須經發文機關批準或者授權。公文匯編的密級按照納入公文的最高密級進行標註和管理。

第三十條絕密公文應當由秘書處指定專人管理,並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壹條秘書處應當按照規定清理、清退和銷毀涉密公文,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公文管理情況。

銷毀秘密公文時,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經主管領導批準後,由兩人監銷,確保不丟失、不遺漏。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公文。

第三十二條機關合並時,所有公文應當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其他公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登記銷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按照規定對其保管和借閱的公文進行交接和清退。第三十三條公文處理完畢後,秘書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收集定稿文件、原件及相關材料,並歸檔保存。個人不得保留應歸檔的官方文件。

第三十四條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由主辦機關歸檔,有關機關留存復印件。機關領導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履行兼職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兼職機關歸檔。第三十五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保密法規,遵守黨的保密紀律,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安全。

泄露、出售黨和國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黨內秘密公文根據內容和泄露後可能損害黨和國家利益的程序,分為“絕密”、“秘密”和“秘密”。未公開發布和未標明涉密信息的文件按內部文件管理。

第三十七條發文機關起草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和工作需要,嚴格劃分秘密與非秘密的界限;對於需要保密的公文,應當準確標明密級。公文密級的變更和撤銷,由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第三十八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 * *生產黨的各級機關。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證機關:中國中央辦公廳* * *

發布日期:1996年5月3日

實施日期:1996年5月3日

(中央法規)

本條例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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