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對拒不支付產假工資的單位的維權途徑有:投訴、調解、仲裁、起訴。
1.產假期間單位拒不支付工資,職工協商未果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解決投訴的好處是,壹旦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通知,如果沒有特殊原因,用人單位可能會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壓力下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這樣勞動者就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低的成本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
二、投訴不能解決的,職工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調解組織: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調解過程:
1.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申請調解的理由和時間。
2、調解勞動爭議,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事實和理由,耐心疏導,幫助他們達成協議。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5.就支付未支付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三、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
(1)申請和受理
1.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聽證和裁決
1.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2.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5.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四、凡不服仲裁裁決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外,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必須先行。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