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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設立養犬管理區。養犬管理區的範圍由市人民* *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養犬管理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和有限管理相結合的方針,實行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養犬人,是指在養犬管理區內養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工商、畜牧、衛生、財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養犬實行登記、檢驗檢疫、免疫制度。禁止飼養未經登記、驗證、檢疫和免疫的犬只。
第七條養犬管理區允許每戶飼養1只小型觀賞犬。小型觀賞犬的標準由市人民* *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繁殖幼犬,養犬人應在60天內自行處理。
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特殊需要,經市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飼養科學研究和實驗用犬、表演用犬和導盲犬。
軍犬、警犬按相關規定管理。
第八條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合法身份證明;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固定住所,單獨居住的。
第九條養犬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持相關材料到市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2.帶犬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進行免費疾病檢查和疫苗註射,取得《犬只檢疫免疫證》;
持《犬只檢疫免疫證》到市公安機關領取《犬只養殖證》。
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養犬證》,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養犬證》實行年檢制度。養犬人應當在年檢時提交有效的養犬證明和犬只檢疫免疫證明。
第十壹條養犬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管理服務費:
壹、每只小型觀賞犬第壹年500元,以後每年300元;
2.每只表演狗第壹年1,000元,以後每年500元。
科研實驗用犬和導盲犬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十二條養犬管理服務費和違反規定的罰款統壹上繳市財政部門,專款專用。犬只管理、檢疫和免疫所需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三條養犬人將犬只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持原《養犬證》到市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市公安機關應當在3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四條養犬證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市公安機關申請補發,市公安機關應當在3日內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15日內到市公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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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
為加強犬類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
文章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和限量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公安機關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機關。獸醫檢疫、衛生、工商、綜合行政執法、市政市容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各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開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依法制定本居住區養犬管理事項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本公約。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區分為重點管理區和壹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和壹般管理區的範圍由市人民* *根據社會發展和人口居住的實際情況劃定,並予以公布。
第七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和年審制度。
警犬、軍犬的飼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因警衛或科研工作需要養犬的單位,應按本條例辦理手續。
第八條
在重點管理區域登記養犬的個人,每戶只允許飼養壹只高度不超過25厘米的小型觀賞犬。
第九條
居民養犬應當在30日內,攜犬到市獸醫檢疫部門進行免疫並取得家犬免疫證明,然後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登記,領取養犬證和養犬許可證。
第十條
養犬證年審時間為6月65438+10月1至3月31。
第十壹條
養犬人辦理養犬許可證後將犬只轉讓給他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變更登記。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辦理註銷手續;未辦理註銷手續的,不得再次養犬。
養犬人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證到新的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養犬人將壹般管理區登記的犬只轉移到重點管理區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養犬條件,並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證到飼養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養犬人遺失犬證、犬牌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規定申請養犬的,公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按規定給犬只接種疫苗;
不得攜犬進入商店、飯店、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公園、公共綠地、體育館、遊樂場、火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
三犬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已經登記飼養的大型犬應當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小型觀賞犬出門必須掛牌,由成年人帶領;
犬只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響他人休息。
6.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
第十五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因養犬人的過錯造成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傷者的其他損失。
第十六條
從事犬類養殖或者舉辦犬類展覽,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域從事犬類養殖和舉辦犬類展覽。
第十七條
在本市交易犬只,必須持有家犬免疫證才能在合法場所交易。進出本市的犬只應當具有獸醫檢疫部門出具的畜禽運輸檢疫證明,交通部門方可攜帶。
第十八條
犬類交易市場和從事犬類養殖、犬類展覽的場所應當具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條件,並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因養犬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申請調解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壹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者處罰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
違反本條例被公安機關沒收犬只或者吊銷養犬登記證的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養犬登記。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擅自養犬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對養犬人處以每只犬1000元的罰款。養犬人未按期驗證養犬許可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驗證,逾期不驗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壹、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犬只造成人員傷亡的,沒收犬只,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沒收的犬只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養犬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違法行政有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登記和查驗犬牌的;
(四)對群眾舉報不及時處理,造成後果的;
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
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建成區為限養區。限制供養區的具體界限由市公安機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限制區域內養犬、攜犬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市人民團體實施。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衛生、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應按職責予以配合。
第四條限制養犬實行嚴格限制、統壹審批、分類管理的原則。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五條未經批準,不得在限制區域內開辦犬類交易市場。
第六條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科研、公園、動物園、演出團體等單位必須經市公安機關批準。
軍隊、公安等部門飼養特種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在限制區域內登記的小型觀賞犬,每戶只允許飼養壹只。小型觀賞犬的標準,由市公安
第八條個人在限制區域內飼養小型觀賞犬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或暫住戶口;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口之家。
第九條個人養犬應當向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
村民委員會的單戶居住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
3.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家犬免疫證明;
四張狗的照片,兩張;
居住地的區公安分局的審核意見。
市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整證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準養證和養犬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條經登記批準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帶觀賞犬出禁養區的時間為20時至次日7時。出門壹定要掛狗牌,系狗鏈,由大人牽著走。單位的大型犬嚴格圈養,不準外出;
2.不得攜帶犬只進入政府機關、市場、商店、餐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火車站等公共場所;
(三)不得攜犬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如果四只狗在戶外排泄糞便,狗主人應立即清理幹凈;
5.定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疫苗;
6.犬只死亡、丟失、轉讓、贈與或者隨單位、個人遷移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註銷或者變更手續;
養犬繁育幼犬時,犬主應在60日內自行處理。
未按本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公安機關按無證養犬處理。
第十壹條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院診治,受傷犬只應當立即送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查。
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責任人還應當依法賠償其他損失。
第十二條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檢疫或檢查中發現狂犬病,應立即捕殺,並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指定地點掩埋或焚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