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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司法改革壹、司法制度和改革進程

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開啟了中國司法制度建設的新紀元。1949年9月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臨時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奠定了新中國的法律基礎。1954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制度和基本職能,確立了合議庭制度、辯護制度、公開審判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等。

20世紀50年代後期以後,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期間(1966-1976),中國的司法體系壹度遭到嚴重破壞。1978改革開放後,中國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恢復和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改了壹系列基本法律。20世紀90年代,中國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隨著社會進步和民主法治建設,中國的司法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

(壹)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政治組織形式。我國的國家制度和政治制度決定了司法權來源於人民、屬於人民、服務於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其監督。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國家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專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開展民事、行政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等執法活動。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在訴訟活動中,實行公開審理、合議、回避、人民陪審員、辯護、二審終審等制度。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國家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其權力的行使接受全國人大的監督,自覺接受CPPCC的民主監督和社會的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

(二)中國司法改革的目標、原則和進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公眾法治意識顯著增強,司法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司法工作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有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日益不完善、不適應,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發展。

中國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標是確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社會公平正義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有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中國司法改革始終堅持國情,既博采眾長,又不照搬照抄,與時俱進,不盲目推進;堅持群眾路線,充分反映人民意願,著力解決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問題,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檢查,真正做到改革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堅持依法推進,以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凡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在法律修改後實施;堅持統籌協調,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循序漸進。

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國就開始了以強化審判職能、擴大審判公開、加強律師辯護、建設職業法官和檢察官隊伍為重點的審判方式和司法職業化改革。

自2004年以來,中國開展了統壹規劃、部署和實施的大規模司法改革。從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關鍵環節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的要求,從司法機關的規律和特點出發,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運行高效的司法體制。中國的司法改革正走向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的階段。

自2008年以來,中國啟動了新壹輪司法改革,進入了深化和系統推進的新階段。改革從人民司法需求出發,以維護人民共同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為主線,以強化權力監督制約為重點,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關鍵環節,解決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從優化司法權力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加強司法經費保障四個方面提出具體改革任務。目前,這壹輪司法改革的任務已經基本完成,並體現在修改完善的相關法律中。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中國的司法改革將進壹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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